![]()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豬窩
文章: 236
|
引用:
我從來沒參與討論過你的女友及家人. 捧腹大笑...這帳怎麼算到我頭上. 反而是你不但先用"隻"來稱呼人,且以各種方式抹黑對手,這才引起眾人圍剿. 那整串討論又沒被刪貼,是非對錯,很清楚, 況且,我發文希望本篇沉沒,讓事情過去,另外那篇最後也隨你們去說,沒再發言跟 你們打對台. 本以為事情過了就算了. 沒想到你這當事人倒是又來攪是非....是我在整你嗎,是你在跟你自己過不去好嗎..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348
|
引用:
怎不說是另起爐灶呢? 樓主那棟樓, 你們幾位可以講得出啥道理? 現在虎頭蛇尾掉了, 樓主也是乖乖照規定來, 有給他佔到便宜嗎? 問候別人女友的行為, 也不見你出來伸張什麼正義.. 你還要說什麼群起圍勦? 其實不過是黨同伐異而已!!!! 如果你很理性, 你的做為值得尊重, 哪怕跟你意見不合, 我也尊重你.. 甚至我也說過了, 哪怕你跟我再不同調, 若創見今天真的黑了你, 沒事找你碴.. 我願意站出來聲援你! 我就是認事不認人... 可是若沒發生呢? 我就認定是你們幾位在無病呻吟, 沒事找人鞭... 如此而已, 那該給你什麼評價跟尊重?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
沒有告成就不叫公然侮辱...
|
![]() |
![]() |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95
|
不要臉=無恥
以後講某人無恥也會被告囉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豬窩
文章: 236
|
引用:
你先群嘲罵人,遭人反擊,最後把帳怪我沒替你伸張正義!!! 請問你是是小孩子嗎? 要不然怎麼會說出這種小孩子的土匪邏輯! 更何況誰說我沒出來替你說話...揚湯止沸,薪不盡,沸不止的道理,你懂不懂? 1.在你剛開始玩人身攻擊的時候,我就說過只是單純討論,沒必要這樣言語攻擊. 2,你不聽反而變本加厲,被眾人回擊,我也對你說明這是你的言行所導致,希望改正. 3,之後你與其他人吵到互嗆法院見,仍然是我出面發言要求冷靜,退一步海闊天空. 結果當然是人輕言微,說了也沒人理,但這時除我之外,有其他人出來滅火嗎! 想一想吧,當時那些給你GJ,大聲叫好,只會搧風點火的,後來怎沒看見有那個出面 幫你滅火. 最重點是! 就算不論誰先誰後. 你口口聲聲指責別人惡意攻擊你,是不對的行為. 那同樣的,你也從沒停過群嘲對手,以相同標準看待,你的行為也是錯誤. 為何你總是指責別人的錯,而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對. ----------------------- 最後... 我曾經問過你,對討論記憶體保固這事,為何有超乎常人的激憤? 你回答,因為你要讓眾人認同你的正確看法...(你大致上是這樣說) 很抱歉,若依你之後的言行表現,你只是在整死你自己,而非讓眾人認同你. |
|
![]() |
![]() |
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0
|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2&last=31109016
01上面bar0106的情況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38&page=4&pp=10 40樓的那位人士,既然你這麼說,那我就依你的願望好了 ![]() 站長抱歉了,帶給你麻煩,請停我的權 此文章於 2011-10-07 10:52 PM 被 正義的路人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511
|
引用:
別人講都沒道理,你講的都很有道理 ![]() 罵最兇的人身攻擊出言侮辱人的都是你,口口聲聲尊重的也是你。 這就是從你嘴裡說出來的真理,也是拉~兩腳的跟四角的說不通阿,有些人就是不能講道理的 ![]() ps.我完全沒有要尊重你的意思喔~不犯任何法理情吧?心理藐視你可以不可以?憑甚麼要尊重你 ![]()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豬窩
文章: 236
|
好佩服某位底下那段,簡直天下無敵!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1&t=2383171 >>4. 再者 , 由他本人舉出的"豬"等字樣, 沒有一個是直接指名是他本人.. >>他不過是剪下整個推論的一兩字, 做為被污辱受害者的證據 ... .. 此文章於 2011-10-09 05:11 AM 被 酢醬麵 編輯.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560
|
![]() 引用:
先污辱完別人再改口不承認 這手法好類似喔~ 該不會"bar0106"就是"bar0402"??? ![]() (這算合理懷疑吧?)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511
|
引用:
barxxxx(飽xxxx):不合理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