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
只能說法律有疏失
沒想到除了偵辦機關外 還會有人洩密 也沒想到會有人不能分辨資料的重要性 只能說台灣法律很遭 定法律的也很遭 一些執行法律的也很遭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
引用:
被告只要知道被告了什麼,自然就能得知受害者或原告是誰,無須刻意暴露, 證人也是,只要看證詞,有時也能猜出七八成。 引用:
這世界有個行業叫徵信業,除非保密到家,不然真有心要查,多半都能查到。 另外像證人或被害者保護措施這種事,多半都要當事人提出申請, 警方才有可能進行保護,如果當事人自己不擔心,自然也就沒有保護措施。 引用:
基本上是這樣沒錯......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