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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6
引用:
作者imhung
抄家和誅連雖然常放在一起,但抄家並不等於要誅連.

某人犯罪,沒收他的犯罪所得應該很合理吧!


所以說貪污治罪條例的第4/5/6條和第10條就是這麼寫的啊(用白話文說就是除了自由刑之外並追繳犯罪所得與併科罰金,應該不難理解吧)....

引用: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1 條

有犯第四條至前條之被告,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第 10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
前二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為保全前三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
     
      

此文章於 2011-07-09 11:11 AM 被 cmwang 編輯.
舊 2011-07-09, 11:08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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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說破不值錢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0
引用:
作者piyopiyo
陽光法案呢?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呢?
那個最大黨只要黨主席一聲令下,應該輕輕鬆鬆就過關了啊?
為何沒制訂?

噓....說破就不值錢了

少數黨當少數黨幾十年,提過上萬件以上的法案,多數黨一件都沒有給它過 ?

那麼重要又正義的法案,如果少數黨有提,多數黨不過,少數黨不是正好可以上街遊行抗議,累積全台灣人民對少數黨的認同,化為選票;對多數黨、執政黨也會形成極大的政治壓力 !

可見少數黨也沒提這些重要又正義的法案,只是拿多數黨當遮羞布、推卸責任而已。

噓....說破就不值錢了。
 
 
 
 
 
 
舊 2011-07-09, 11:11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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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破不值錢離線中  
說破不值錢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1
文章: 0
引用:
作者yourh
"貪可是做事,或不貪可是不做事。"
問題是貪多是做錯的事, 那要如何選?

就像之前常聽到有人說: "錯誤的決策比貪汙更可怕"
卻漏掉一句: 錯誤的決策多來自於貪污.

而且貪污還會讓正確的政策產生錯誤,像N兆元價值的二次金改。 
 
 
 
 
舊 2011-07-09, 11:14 AM #5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說破不值錢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6
引用:
作者說破不值錢
少數黨當少數黨幾十年,提過上萬件以上的法案,多數黨一件都沒有給它過 ?

那麼重要又正義的法案,如果少數黨有提,多數黨不過,少數黨不是正好可以上街遊行抗議,累積全台灣人民對少數黨的認同,化為選票;對多數黨、執政黨也會形成極大的政治壓力 !

可見少數黨也沒提這些重要又正義的法案,只是拿多數黨當遮羞布、推卸責任而已。

噓....說破就不值錢了。 
 
 


那請問一下,多數黨自己提過相關法案嗎,如果多數黨提了,就算少數黨想擋也擋不了吧 ....噓....說破就不值錢了 ....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1-07-09, 11:17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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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212410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9
您的住址: 府城
文章: 17
往好處想
又增加了不少的高普考名額出來

這比起考績要打多少比例的丙等
空出員額的效率高多了
舊 2011-07-09, 03:47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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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10離線中  
Rainw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A級黑豬肉
我在這邊講並不是針對海關的貪汙,而是針對公務員的貪汙。

貪汙本身就是違法,但是除此之外,其實例如拿回扣搶標,只要該案的細節(例如建材合建築法規)有通過法案,只是價錢稍貴而已(政府的競標都是要最低價,但是最低價通常拌來的都是其他地方的缺失),那我是不介意。

以海關例子來講,要是塞張千元鈔票,就可以帶進來還沒通過磁撿但是國外已經安全上市的電子產品,我覺得沒什麼。但是毒品槍枝當然就大條了。

但是你說,這不就是會因個案來說,一整個不公平。對,這是一整個不公平沒錯,所以這個觀點我沒有要強加在任何人身上。我只說,假如這個公務員有在做事情(把關重要的)卻手腳不乾淨,我個人並不是很介意。

依照政府採購法來看,並非只有最低價得標,還有所謂的最有利標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A0030080

另外如果案子是採用最低價得標,公務員就算收錢也無法讓較高價者得標,
畢竟不合法規,所以通常放水的方法是洩漏底價跟競爭廠商的報價,
最後還是最低價廠商得標。

而且一旦收了錢,也很難不在驗收過程中放水,畢竟已經有把柄在人家手上,
如果收了錢又不讓人家過,廠商一定會報復。

所以在下才說又貪污又把事情做好是很難的.......
舊 2011-07-09, 04:19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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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離線中  
無愛無恨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57
引用:
作者yourh
"貪可是做事,或不貪可是不做事。"
問題是貪多是做錯的事, 那要如何選?

就像之前常聽到有人說: "錯誤的決策比貪汙更可怕"
卻漏掉一句: 錯誤的決策多來自於貪污.

這句話是政客愚弄人民最經典的範例

錯誤的政策....是無能
貪汙....是犯法

兩件完全不同的兩回事要怎麼放在一起比較?? 這句話延伸出來真正要傳達的意思是....

你要政府貪汙, 還是無能....



有沒有一種很熟悉的感覺....
舊 2011-07-09, 04:22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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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愛無恨離線中  
iDemo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引用:
作者yourh
"貪可是做事,或不貪可是不做事。"
問題是貪多是做錯的事, 那要如何選?

就像之前常聽到有人說: "錯誤的決策比貪汙更可怕"
卻漏掉一句: 錯誤的決策多來自於貪污.


後面這句話我非常質疑……

政策錯不錯誤只取決於當權者政治能力的高低
和貪不貪汙沒有必然的關係
錢照拿、卻不誤大事的絕頂高手在歷代政治家並不是少數派


但另一點…在華人官場文化中
不貪汙的官員常常會伴隨嚴重的政治個性問題
當小官不同流合汙、孤芳自賞
爬上大官就容易剛愎自用
只圖自己爽快,做事不管他人死活

對人民國家遺害更大

此文章於 2011-07-09 07:48 PM 被 iDemon 編輯.
舊 2011-07-09, 07:46 PM #5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iDemo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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