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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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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都只是在教大家以後 事要怎麼做 才不會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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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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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記者的 ![]() ![]() ![]() ![]() 因為2個判決書裡除非我漏看不然根本沒提到有在下體採集到****這回事... ![]() 簡單來說這根本就是件AV版的"醉後大丈夫" 就證詞而言被害人反反覆覆 剛開始說到KTV喝了酒以後就失去意識 最後變成KTV喝到一半送友人離開後 回到包廂後隨機拿了一杯酒喝後沒多久就失去意識 (所以這一部份被認定被害人不是被被告趁機下藥的) 藥物反應部份 3名被告的答辯是在被害人清醒時直接拿給被害人服用的 因此沒有以欺瞞手法使被害人服用藥物的疑慮 其他物證 被害跟被告的內衣褲、旅館床單、被單及地毯都未採集到4人之體液、精液 手機內照片因為無法還原當初照相時的狀況 所以無法判定是否有違反被害人意願 因此 日本片商要不要以此為材料來拍部AV版的"醉後大丈夫"啊?! ![]() 此文章於 2011-06-03 08:00 P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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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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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男主角:為什麼跟電影演的不一樣.........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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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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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個判決書裡除非我漏看不然根本沒看到證詞反覆的地方. "證人A 女甚亦於偵訊中自承在謝洋銘、郭穎龍代為倒酒並予飲用後,其意識尚稱清,甚曾陪同一欲先行離去之友人下樓,於歷經相當時刻並重回KTV 包廂之際仍舊清醒,反係在後來回到原本所坐位置,隨意於桌上拿酒飲畢後,始失去原有意識" 關於藥物的部份,很難界定是清醒時給的或是被下藥的時候被餵進去的. 既然證詞裡有提到第三方,也就是受害者的朋友,為什麼不去問問這位證人呢? 這樣不是可以釐清在KTV這段時間有沒有服藥的問題? 再者警方還有在受害者指甲裡有取到郭穎龍之DNA.... 詳細看完被告三人是在互咬..... 不過法官只認為被告三人有用欺騙的行為對受害者用藥,但是法官認為對受害者用藥這個行為"並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而指出證明之方法,也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應認於此尚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揆諸首揭法文與判例意旨,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以昭慎重!" 這種事情有這麼好笑嗎?請問笑點在哪? ![]() 此文章於 2011-06-03 09:56 PM 被 尤典汴太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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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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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依證人A 女於偵訊與本院審理時證稱之:伊喝了啤酒2 、 3 杯,當時大約9 點多,之後就沒意識,再次有意識時, 人已經在汽車旅館床上,下半身完全****,乙○○坐在沙 發上,甲○○在靠門口的位置,伊就問他們伊怎麼沒穿褲 子,但他們都沒有回答伊,然後伊看到伊的外褲在乙○○ 的旁邊,伊就爬起來過去撿起來穿,甲○○當時在喝酒, 因為伊當時還很昏迷,就在床上繼續睡覺。再次恢復意識 ,已是下午5 點多,當時伊完全清醒,房間內只有伊與丙 ○○。伊醒來後,丙○○也跟著伊一起醒來。丙○○醒來 後,就跟伊說伊們被下藥了。丙○○馬上打給汽車旅館服 務員,服務員就幫伊們報警等語,首可知告訴人A 女是在 好樂迪KTV 與眾人飲酒之過程中,意識突感模糊進而陷於 昏睡,嗣其關於為被告乙○○駕車搭載,和被告甲○○及 丙○○同往嘉年華汽車旅館休憩,直至97年9 月4 日17時 許恢復精神為止之中間過程,告訴人A 女則除以上所述曾 經甦醒之片刻記憶外,餘均表示未再存有任何印象,參以 員警其後將採得之告訴人A 女尿液送往臺北榮民總醫院進 行檢驗,確認告訴人A 女報案時體內存有苯二氮平類鎮定 安眠劑(7-aminoflunitrazepam,即FM2 之代謝物)、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MDA 、MDMA、愷他命等毒品之代 謝物陽性反應,且前開物品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 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一節,並有該院97年11月10日臨床毒 物科檢驗報告乙份附卷可稽,自足認告訴人A 女是日陷入 昏迷及意識不清,正係服入前開毒品後,產生交互效用因 而導致之結果。 (二)公訴人基於以上證據所示,進而指陳告訴人A 女係在好樂 迪KTV 中,遭被告甲○○、乙○○與丙○○共謀將前開毒 品摻入飲料當中供作飲用後方陷昏迷,惟如前載,告訴人 A 女在昏迷之前,事實上被告甲○○、乙○○似均未有製 造機會,積極勸酒之任何舉動,此由其在本院審理時補充 證稱之:伊與他們一起喝啤酒,沒有人強迫伊非喝不可等 語中,同可取得印證。證人A 女甚亦於偵訊中自承在被告 乙○○、甲○○代為倒酒並予飲用後,其意識仍然清醒, 甚曾陪同一欲先行離去之友人下樓,於歷經相當片刻並重 回KTV 包廂之際,意識仍舊清楚,反是在後來回到原本所 坐位置,隨意於桌上拿酒飲畢後,始失去原有意識,經辯 護人於本院重質此點,證人A 女更坦認其不省人事之前, 所拿取者有可能不是一開始持用之酒杯,則有疑義者為, 果被告甲○○、乙○○真曾趁告訴人A 女暫離包廂之時, 將前開毒品混入告訴人A 女酒杯當中,見告訴人A 女回至 現場之後,未再持用原有酒杯,其等怎能不立即藉故安排 ,誘使告訴人A 女再入陷阱,告訴人A 女換杯所為,衡情 既非得於事前即予料定,被告甲○○、乙○○要無預見此 情先為計畫,使告訴人A 女於隨機之間,恰好擇中其等置 放毒品所用酒杯之絲毫可能。再者,倘被告甲○○、乙○ ○是最初在為告訴人A 女倒酒之之際,便已加入前開毒品 ,告訴人A 女又豈得再行支持如斯期間,甚能陪同友人進 出包廂,未曾遭致毒品作用之立時反應,由是以查,公訴 人謂被告甲○○、乙○○曾以欺瞞手法,在KTV 包廂內致 告訴人A 女不慎服入上述毒品,所為推論實已與前開事證 所呈現者存有相當齟齬。 其中一份判決文 ------------------------------------------------------------------------------- 你確定這沒有證詞反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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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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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確定這是證詞反覆嗎? ![]() 兩相比較之下是第二段證詞把過程說的比較清楚而已,你要再看清楚一點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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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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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很抱歉歐 後面那段可是根據其他證人的證詞做的"事實認定" 另外 在上法庭一開始時宣稱"坐下後喝了2、3杯酒就失去意識" 跟之後改稱"喝了幾杯後 還送了友人下樓離開 更坦認回到包廂後用的酒杯是隨機拿的" 這2者之間可不是只有簡單的補充細節而已 而是確實的證詞反覆的行為 如果你拿這種態度打官司 我保證你會輸到脫褲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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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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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是有錢人在玩的,
沒錢的善良老百姓請自求多福, 有錢請律師黑的都能說成白的, 管你好人壞人, 有錢還能一路打到最高法院, 如果戴保險套驗的出DNA嗎? 有些事是需要比壞人更細的心思去推論找出證據, 如果什麼都要好人自己找證據, 絕對玩不過壞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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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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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 法庭上說過的話. 事後想改. 絕對會被對造律師定到爆 我舉我到美國參加我公司的專利侵權案的開庭經驗為例 對方派出的專家證人說錯了話 第二天就想改口 我方律師就一直說 [請問你對你的記憶力有信心嗎] [有信心. 那你怎麼說了跟昨天不同的意見] [請問你對你的判斷有信心嗎] [有信心.那你為何昨天判斷錯誤] 問個幾次之後 法官自動請證人退場. 該證人的證言不予採納 不予採納的意思是說證人的證詞毫無價值.不想浪費時間去聽證人講話 真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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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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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依證人A 女於偵訊與本院審理時證稱之" "證人A 女甚亦於偵訊中自承" 你有看到"偵訊中"這三個字嗎? 警方偵訊的報告,法院在審理時會沒給法官參考嗎? 而且你說後面那段(我所指的是描述比較詳細的那段)是根據其他人的證詞所做的事實認定? 那何來受害者證詞反覆之說呢? 但是有一段"經辯護人於本院重質此點,證人A 女更坦認其不省人事之前,所拿取者有可能不是一開始持用之酒杯"我想這個證詞才應該是臨時補充的吧! 幸好小弟我奉公守法,所以還沒在法官大人面前脫過褲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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