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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1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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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9,訴,1885
【裁判日期】 991104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8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胡達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 第215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於民國98年8月9日下午6時許, 與2名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友人,共同至代號00000000 號之成年女子(年籍、姓名詳卷內密封袋,經醫院鑑定為邊 緣智能不足之人,以下簡稱乙○)之住處客廳內,與乙○及 乙○之夫00000000A(年籍、姓名詳卷內密封袋,以下簡稱 甲○)飲用甲○浸泡之龍眼酒,同日下午7時許,前開2友人 先行離去,同日下午7時多許,被告丙○○見乙○應對不如 一般人而有邊緣智能不足之現象,竟基於以強暴等違反意願 之方法、對乙○****之犯意,先於乙○獨自持酒壺進入儲藏 室倒酒之際,尾隨進入儲藏室,以「讓我爽一下、用一下」 等邀約言語欲對乙○為****,經乙○拒絕並回至客廳後,被 告丙○○乃藉口要求甲○外出購買米酒而支開甲○,並於甲 ○離開後,施強暴徒手強拉乙○雙手進入儲藏室,並將乙○ 所著上衣、胸罩上掀褪去,乙○反抗並轉身逃避,被告丙○ ○遂自乙○後方抱住使之無法動彈,復強行脫去乙○之長褲 ,並以其****插入乙○之****來回抽動而對之為****。嗣甲 ○購得米酒騎車返回,駛回之機車聲響使被告丙○○穿回衣 褲進入客廳觀看電視,乙○因擔心甲○知悉上情,亦故裝鎮 定直至被告丙○○離去,惟事後心情受巨大影響,經同事誘 詢後吐真,並經同事陪同報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丙○○所 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以強暴方法對女子為****罪等 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事實之認定應憑 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 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 實,需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 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 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 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 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 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 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 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 ,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 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 除(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2年度上字67號判例意 旨參照)。另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 目的,其指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 認,即須藉由補強證據之存在,以增強或擔保告訴人陳述之 證明力,必被害人所述被害情形,無瑕疵可擊,且就其他方 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始足據為有罪判決之基礎(最高法 院87年度台上字第2176號、81年度台上字第3539號判決意旨 參照)。復按證人係指在他人之訴訟案件中,陳述自己所見 所聞具體事實之人,為證據之一種。被害人之陳述,有單純 到庭陳述意見者(刑事訴訟法第248條之1、第271條第2項) ,有就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親身知覺、體驗事實為陳述 者。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被害人乃被告以 外之人,本質上屬於證人,其陳述被害經過,亦應依人證之 法定偵查、審判程序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旨在闡述被害 人就與待證事實有關之被害經過所親自聞見之具體事實為陳 述,亦應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之規定,使其以證人身 分具結,其陳述(證言)始為合法之證據資料,係屬證據能 力之條件。然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 不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 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 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 ,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 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 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 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 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 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棄置其他補強證據不 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 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罪嫌 ,無非以被告丙○○於偵查中坦認有於上揭時、地至告訴人 乙○家飲酒,並以米酒喝完為由支使乙○之夫甲○外出買酒 等情,而告訴人乙○亦於警詢、偵查中指述全部之犯罪事實 ,另證人甲○亦於偵訊中指稱(未經具結):被告於案發當 天確實有來家中飲酒,並以米酒飲畢為由,要伊外出購買等 語明確,復有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認定乙○乃屬邊緣智能 不足之診斷證明書、顯示被告丙○○未通過測謊測驗之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6月1日第2010C0059號測謊報告書 在卷可稽等為其論斷依據。 四、訊據被告丙○○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前往告訴人乙○家中 飲酒,期間證人甲○確實有外出購買米酒之事,惟堅決否認 有何趁甲○不在家期間,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乙○意願 之方式,將其****插入乙○****內抽動之妨害性自主之犯行 ,辯稱:當天只在乙○、甲○家中喝酒,大家都沒有什麼異 狀,隔了3、4天警察來找,才知道乙○說遭伊強制****,伊 真的沒有這樣做等語。經查: (一)證人乙○雖經鑑定為邊緣智能不足之人,有行政院衛生署臺 中醫院99年4月14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惟邊緣智 能不足係極為輕微之智能不足(甚至構不上是輕度智能不足 ),乃週知之事,且本院審酌證人乙○於本院審理過程中之 應對雖有時較為緩慢或需要花時間思考,惟無論在答覆檢察 官、辯護人或本院之詢問問題時,尚能切題以對,復對於男 女間之性事過程、性器官之接合過程能具體描述,並有因感 覺羞恥而未能直接說明性器官之名稱、男女性交之事等情, 堪認證人乙○之語言理解能力、認知、感知能力均無異常至 足以認定其有障礙,而無法為正常應對之狀態,合先敘明。 (二)被告丙○○確實有於上開時、地前往告訴人乙○家中飲酒, 期間證人甲○確實因米酒沒有了,而經被告丙○○之差遣而 外出購買米酒等情,除經被告坦認在卷外,復經證人乙○、 Α男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屬實,首堪信為真實。 (三)公訴人雖以本件被告犯行業經證人乙○於偵訊中指述綦詳, 惟姑不論該證人乙○於偵訊中所證述之內容僅為:「(檢察 官問:被告說去你們家當時情況為何?)他要來喝酒,我陪 他喝幾杯,我先生有在場,被告有對我性侵害,我先生被支 開去拿酒。」、「(檢察官問:為何還要跟被告一起看電視 ?)被告知道我先生去拿酒,知道我先生回來後,就把陽具 抽回來,他就裝作沒事情,我當時認為我欠他的所以沒有說 ,之後我同事擔心我想不開會去自殺才報案,我那天因為下 雨天內衣褲都濕了,我穿牛仔褲沒有穿內褲,我先生回來時 候我繼續看電視。」、「(檢察官問:你在警局所言是否實 在?)實在」等語,而難依此等未就被告丙○○有強制**** 之具體行為為任何確切描述之指述作為判斷被告犯行之依據 ,單以證人乙○此時之證述並未經檢察官令其具結一情觀之 ,揆諸上揭裁判意旨,已難認證人乙○於偵訊中所為之指述 具有證據能力而堪用為認定被告有罪犯行之證據。又證人乙 ○固於本院審理經本院傳訊到庭並具結證稱:確實遭到被告 丙○○以強暴之手段,違反其意願而將陰莖插入其****內來 回抽動而性侵得逞等語,惟其所述具體情節依事情發生之先 後階段,實有下列值得探究之處: 1.就被告丙○○於對其「性侵前之邀約經過」初先證稱:「那 天被告於下午5點左右先跟2、3個友人到我家喝酒,約7點多 ,他帶朋友下去回來,回來就跟我說『嫂子我想做那件事』 ,我有拒絕,表示不要,當時我在客廳看電視,我以為他是 在開玩笑……」(以上為檢察官訊問,參閱本院審理筆錄第 4 頁),嗣後又證稱:「我們是把其中一間房間當作儲藏室 ,我坐在客廳椅子上,看電視,看看明天是否要上班上課, 被告那個東西已經腫得很厲害,他把褲子脫下約一半,把他 的東西露出來……」(以上為辯護人訊問,參閱本院審理筆 錄第5頁),復又於本院受命法官訊問時證稱:「(受命法 官問:你說被告當天先帶朋友到你家喝酒,後來有帶朋友離 去,再返回你家嗎?)是。他回來後,就和我先生及我一起 喝酒。」、「(受命法官問:那時你有無到後面房間倒酒? )酒是放在後面的儲藏間,我有到後面儲藏間倒酒,當時被 告拿著酒甕,我拿類似像茶壺裝酒的東西,被告幫忙倒酒。 當時只有我與被告在儲藏間。」、「(受命法官問:這時, 妳先生人在哪裡?)我先生人在客廳喝酒、看電視,沒有進 入儲藏間。」、「(受命法官問:那時於儲藏室,被告如何 講?)被告說嫂子,叫大哥去買酒,我們來做那件事,就是 男女性器官結合的那種事,我表示不要,我們就又出來了。 那時被告並沒有露出下體給我看,那個地方也沒有腫起來, 我看被告人很平常,也沒有什麼生理反應。」、「(受命法 官問:之後你們就離開儲藏間了嗎?)是,我們回到客廳。 」、「(受命法官問:回到客廳以後,你先生就去買酒了嗎 ?)是,回到客廳後,被告就慫恿我先生去買米酒,表示要 跟我婆婆用龍眼及中藥泡製的補藥酒調和,我先生就傻傻的 去買酒。先生去買酒時,客廳就剩下我們二人。」、「(受 命法官問:之後呢?)被告就把我叫到我們家大門口的外面 ,就是門口屋簷下,對我說嫂子我報你賺錢的方法,我問他 是什麼東西,被告說我們來做那件事,會給我錢,我就說不 要,就不理他,我就回到客廳看電視,接著我都不理會被告 ,被告就強拉我的手到儲藏室。」、「(受命法官問:你剛 剛有說他把下體露出來給你看,那邊有腫起來,這是何時發 生的事情?)是我先生去買酒,我坐在客廳看電視時的事情 ,那時被告要我吃他的東西,就是那時他把下體露出來給我 看,已經腫起來了。」、「(受命法官問:然後呢?)他先 押著我的頭靠近他的下體,我就不願意吃他的東西,我有用 手推開他,他就強押我,用他的雙手拉著我的雙手到後面的 儲藏間去。」等語(參閱本院審理筆錄第10至12頁)。由上 揭證述內容可知,證人乙○就被告邀約為男女性事之時地即 有「在客廳看電視時,被告以口頭稱:『嫂子我想作那件事 』」、「我坐在客廳看電視,被告那個東西(按指男性之陰 莖)已經腫得很厲害,他把褲子脫下一半要我吃他的東西, 那時我先生已經去買酒」以及「我去儲藏間倒酒,被告在一 旁幫忙拿酒甕倒酒,被告便在儲藏室講說『嫂子,叫大哥去 買酒,我們來做那件事,就是男女性器官結合的那種事,那 時被告下體還沒有腫,我看他很平常沒有什麼生理反應』」 等三種不同版本。除卻此三種說法有先後不一致之情形外, 以第一種版本而言,依證人乙○之先後證述判斷其夫Α男當 時人仍在客廳,以常情而論,被告丙○○實無在人夫前大膽 以此等言語挑逗證人乙○之理;以第二種版本版而言,被告 並無先以言詞挑逗之情形,惟證人竟證述在此等酒後、只是 在客廳看電視之情形下,被告丙○○有生理反應並進一步露 出下體求歡,亦與常情有所不符;而第三種版本雖與證人乙 ○於警詢中所述之被告丙○○係在儲藏間求歡之情相符,惟 證人Α男於本院審理卻具結證稱:去買酒之前,沒有看到太 太跟被告一起到儲藏室裡面、去買酒之前,沒有注意到被告 是否有跟太太一起離開客廳到別的地方,但是伊一直都待在 客廳裡,不曾要求妻子去儲藏間倒酒等語(參閱本院審理筆 錄第22、25頁),雖證人Α男嗣後改稱:不記得案發當天有 無叫太太去倒酒等語,惟以證人甲○所證稱:家裡釀的酒是 以玻璃酒甕裝著並置放在儲藏間,因為很重,一般女性應該 無法抬起等語,觀諸卷內之案發現場相片顯示,證人乙○家 中儲藏間內確實有玻璃酒甕之存在(參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98年度核退字第1595號卷第10頁),以該酒甕之大小 ,一般女性確實難以抬起,本院因認證人Α男一開始所稱: 不曾叫太太去儲藏間倒酒、不曾看到太太跟被告進去儲藏間 拿酒等節應與實情相符而堪為採認。則證人乙○之第三種版 本說詞亦與客觀事實有所不符。是難認證人乙○上開三種與 常情不符,且彼此間皆有不一致之指述有何可採作為認定被 告之犯行之處。 2.就被告丙○○趁Α男外出買酒期間「將其拉至儲藏間之過程 」,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之初經檢察官詰問時係結證稱:「 ……我以為他在開玩笑,後來我老公去買酒,他那個東西就 腫起來,要我吃他的東西,我表示不要,他就強押我的頭, 叫我快一點吃他的東西(指的是他的性器官,)並拉住我的 手,把我推到後面的房間,到了後面的房間門時,他就掀起 我的上衣,搓揉我的胸部2、3下,我一時嚇到,我走也不是 ,不走也不是,我就跑到房間裡面去……」(參閱本院審理 筆錄第4頁)等語;嗣於辯護人詰問時則稱:「…當時我先 生已經去買酒,接著把我推到後面的儲藏室,當我被推到門 邊時,他先摸我的胸部,我嚇到,我應該往外跑,結果我傻 傻的先往儲藏室裡面跑…」等語(參閱本院審理筆錄第5至6 頁);於受命法官職權訊問中又改稱:「回到客廳後,被告 就慫恿我先生去買米酒,表示要跟我婆婆用龍眼及中藥泡製 的補藥酒調和,我先生就傻傻的去買酒。先生去買酒時,客 廳就剩下我們二人。」、「被告就把我叫到我們家大門口的 外面,就是門口屋簷下,對我說,嫂子我報你賺錢的方法, 我問他是什麼東西,被告說我們來作那件事,會給我錢,我 就說不要,就不理他,我就回到客廳看電視,接著我都不理 會被告,被告就強拉我的手到儲藏室。」等語;嗣隨即又證 稱:「(受命法官問:你剛剛有說他把下體露出來給你看, 那邊有腫起來,這時何時發生的事情?)是我先生去買酒, 我坐在客廳看電視時的事情,那時被告要我吃他的東西,就 是那時他把下體露出來給我看,已經腫起來了。」、「他先 押著我的頭靠近他的下體,我就不願意吃他的東西,我有用 手推開他,他就強押我,用他的雙手拉著我的雙手到後面的 儲藏間去。」、「(受命法官問:接下來他就掀開你的上衣 嗎?)是。摸了我的乳房2、3下。」等語(參閱本院審理筆 錄第11至12頁)。雖然上揭證述內容均敘及被告丙○○係在 證人Α男外出購酒期間將證人乙○推到儲藏間,惟其過程即 有「被告下體腫起來,要我吃他那裡,我不要,他就把我推 到儲藏室」、「先生外出後,被告把我叫到大門屋簷處說要 給我錢做那種事,我說不要又回到客廳,他就強拉我的手到 儲藏室」等不同之說法。則究竟何者為真,已屬難以判斷。 加以證人乙○於警詢中本稱:被告將我推到儲藏室門口,掀 起我的上衣、胸罩,再摸了我的胸部等語,惟於本院審理中 竟改稱:當天沒有穿胸罩,被告掀開上衣就直接在乳房上摸 了2、3下等語;雖證人Α男於本院審理中亦具結證稱:當天 我太太上衣裡面沒有穿胸罩等語,惟亦同時證稱:這是我太 太於本件事發後告訴我的等語,則在一般婦女多半於與非有 親密關係之人碰面時,均會在上衣裡面加穿內衣之國人常情 觀之,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所稱之當天並無穿胸罩之變態 事實,亦因無其他佐證,亦陷入真相不明之境。則其於本院 審理中指述被告將其上衣掀開後摸乳房之過程是否為真實, 亦難自證人乙○單方面有前後不一之瑕疵之指述而得以確認 。 3.就指述被告丙○○「在儲藏室內違反其意願對之為強制**** 之過程」: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之初係具結證稱:「他就從 後方把我抱住,還把我的褲子脫掉,做那件事,我不知道如 何反應,之後我就當作是我欠他的。……做那件事時,他有 把他的那個地方露出來從我的後面做那種事,然後做到我老 公回來,他才把那個東西抽出來。……」(參閱本院審理筆 錄第5頁);嗣又稱:「…當時我先生已經去買酒,接著把 我推到後面的儲藏室,當我被推到門邊時,他先摸我的胸部 ,我嚇到,我應該往外面跑,結果我傻傻的先往儲藏室裡面 跑,要從儲藏室跑出去時,被告就從後面抱住我,因為他的 力量很大,我無法抗拒,就被被告得逞了,他有脫我褲子, 當時我傻住了,就被被告把我的褲子脫下了,並從我的後面 插進去我的性器官,他有先用手觸摸陰道,找到後,就把性 器官插入。」等語(參閱本院審理筆錄第5至6頁);於辯護 人詰問時又稱:「(辯護人問:你剛才說他在對你做這個事 情的時候,你已經傻住為何你會如此?)對啊,我就傻住了 ,我們家後面是鐵造的鐵皮屋,那天又下大雨,我想說呼救 人家,人家也聽不到,所以就當作欠他的,也怕被告會打我 、揍我。我被被告大喊了一聲『快一點』(台語)就嚇住了 。」、「(辯護人問:所以你就沒有反抗,而任被告對你做 那件事情?)我不敢講了,因為我怕到了,所以沒有反抗。 」等語(參閱本院審理筆錄第7頁);而於本院依職權訊問 時,則證稱:「(受命法官問:在這個過程中,你有無跟被 告說不要或以身體反抗?)我有跟被告說不要,並表示不要 對不起你大哥(就是我先生),但是被告還是不聽,就繼續 做這件事。」、「(受命法官問:你剛剛說他在對你做這件 事情,你嚇傻了,是指何意?)就是嚇到了,但是在被告對 我做這件事情的期間,我有說不能對不起大哥,我有一直用 口頭拒絕他,我有試著去推他,但是他力氣很大,我想要把 他的手拉開,當時他的手放在我的肚子前面,我有用手試圖 把他的手拉開,想推開他,才可以跑離儲藏間,可是他還是 把生殖器插入我的****來回抽動,沒有****……」、「我雖 然沒有喊救命,但是有拒絕被告說不要。」、「(受命法官 問:你剛剛有講說,他做那件事情時,你認為是你欠他?) 因為我反抗,但是又推不開他,所以就放棄,任由他對我侵 害,我老公回來我也不敢講。」、「(受命法官問:於儲藏 間,被告對你做這件事情時,你有無哭泣?)沒有,我不敢 哭。」等語(參閱本院審理筆錄第13頁)。綜觀此部分證人 乙○之證述,就有無反抗被告之性侵行為部分,因警詢中未 曾具體描述「如何抗拒、有無抗拒」,是難以由該等警詢指 述產生任何指證被告有強制行為之效果。再者,證人乙○於 本院審理中時稱「當作是欠他的,所以沒有反抗」,又稱「 有拒絕說不要,但是沒有喊救命」,或稱「因為推不開他, 所以就放棄」等語,則到底有無反抗之情節,實有莫衷一是 而無從認定之情形。況且以證人乙○所指述之被告係以站在 證人乙○身後之姿勢為強制****之行為,則以彼等當時之相 對位置,證人乙○為求掙脫,論理上之方法當係自前方拉開 被告丙○○或者以腳踢踹被告丙○○,而難以以「推開」之 方式抗拒,惟證人乙○竟證述:「推不開」等語,實與客觀 情節有所不符。加以證人乙○於案發後第3天(即8月12日) 報案後經驗傷結果,全身包括頭面部、頸肩部、胸腹部、背 臀部、四肢部、陰部、肛門、其他部位均未經檢查出有任何 外傷,有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之受理疑似性侵害 事件驗傷診斷書一份在卷可稽,是由外在客觀事實以觀,亦 缺乏相當事證足以認定證人乙○因遭被告強制性侵害而有反 抗之情節。再者,證人乙○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不知道被 告有無暴力傾向,只知道他喜歡看色情片,到家中喝完酒後 沒有打過伊,以前伊也不曾被被告打過等語,則證人果有遭 受被告丙○○以強暴、脅迫之方式為強制****,以其經驗, 當不至於直接以「不敢反抗、不敢哭」之方式以資應對,且 一般女子遇有此種遭受他人性侵害之情形,當係以大叫、大 哭之方式應對,縱知悉四下無人,亦有可能因此等吼叫、哭 泣聲而可能產生斥退行為人之效果,惟證人乙○案發之前在 未曾遭受被告丙○○(為其夫長期相識之友人)暴力相向之 情形下,於遭受侵害時,竟未曾大哭大叫求救,實已與常情 相悖。是由上揭關於證人乙○所指述之情節,本院亦難以產 生被告丙○○有以強暴、脅迫等強制方法對證人乙○為強制 ****行為之心證。另證人乙○雖為邊緣智能不足之人,惟前 已論及其應對、語文理解、對事物之感知能力經本院當庭審 理結果認與常人並無相異,則亦無從認定本件被害人乙○有 公訴人所指之「見乙○應對不如一般人而有邊緣智能不足之 現象」而無從反抗之情,附此敘明。 4.另就證人乙○證述有關被告丙○○聽聞證人甲○返家機車聲 而停止性侵害之部分: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辯 護人問:所以你從儲藏室出來時,是否就是你老公回來的時 候?)被告把機車借給我老公騎乘去買酒,他聽到他的機車 聲音回來,就把性器官抽出,然後我們就裝作沒事,我們出 來時,我老公已經人在客廳,當時我老公對於回家時客廳沒 有人這件事沒有反應。我與被告是一起走進客廳的。」、「 被告要做那件事,應該有脫褲子,我的褲子也有被脫下,後 來我穿褲子,被告也穿他的褲子,我們都穿好後,才一起出 來。」等語(參閱本院審理筆錄第6至7頁)。為證人甲○於 本院審理中乃具結證稱:「(檢察官問:98年8月9日下午, 被告有無到你們家?)有。那天被告跟朋友約3、4人來我家 喝酒。我去買酒回來的時候,不知道發生何事,當時也沒有 感覺發生何事,回來之後我就跟被告繼續喝酒,『我回來時 ,被告跟我太太已經都在客廳看電視』,我也不知道被告何 時離開我家,因為被告離開我家時,我沒有看時間。」等語 (參閱本院審理筆錄第18至19頁)明確,則證人乙○之證述 即與證人甲○有所出入而難以認該等以身為被害人所為之證 述有何佐證足資認定係屬可採。況以證人甲○所述,返家時 並無察覺有何異樣,太太也沒有告知曾遭被告性侵害一節以 觀,果證人乙○有遭身為其夫友人之被告性侵害,何以在其 夫返家時,未即時告知其夫而一起追究被告之責任,亦與常 理有所不符。再者,依據證人乙○及甲○之證述,離案發之 證人乙○家之有賣酒的雜貨店均在距離家中騎機車來回約5 、6分鐘遠之處,證人甲○更進一步證稱:當天下雨,伊慢 慢地騎,來回差不多3、4或5、6分鐘等語(參閱本院審以筆 錄第22頁),則被告縱再膽大妄為,當無趁短短5、6分鐘之 時間,在極易遭已返家之證人甲○發現之情形下,即貿然對 證人乙○為性侵之行為,是證人乙○所指述之情節,在在可 見與常情相異,且缺乏相關事證足資佐憑之處,縱本件確有 其事,惟本院實難僅據證人乙○此等具有瑕疵而與常情不符 之證述,而形成被告丙○○有如證人乙○所指述之犯行之心 證。 5.此外,就證人乙○於案發報警後,是否曾向被告丙○○索賠 一事,證人乙○因曾於審理中證稱:「(受命法官問:被告 有無表示要跟你們和解?)今年(99年)新曆正月,於被告 小孩就讀的○○○國小跟我先生表示說他知道錯了,要包紅 包給我們,這是我老公轉告我這件事情。所以於我報案後, 一直到今年一月間之前,被告都沒有來找過我們要談和解的 事情。」等語,故本院乃依職權再詢問證人乙○:「於被告 99 年1月間講這件事情之前,你有無跟被告表示過要被告賠 償?」時,證人乙○係逕稱:「沒有。我先生說來法院再講 和解的事情。」等語(參閱本院審理筆錄第16頁)。惟待被 告提問:「是否有傳簡訊給我們里長表示若我賠償六千元, 就不告我了?」時,改稱:「里長名為○○○(音同),我 有傳這個簡訊,傳簡訊的時間很久了,這是在被告跟我先生 於99年1月間說對不起之前的事情。」、「(受命法官問: 為何剛剛問你有關被告跟你先生於99年1月間說對不起前, 有無要求被告賠償時,你為何沒有提及此事?)因為我忘記 有傳簡訊的事情,是被告剛剛講時,我才想起來。」等語( 參閱本院審理筆錄第17頁)。果證人乙○係遭被告強制妨害 性自主,當係日常生活中相當重大之事,實難謂對於曾經索 賠之事有所記憶模糊,證人乙○此處之舉止,再度顯示其指 述與常情有悖之處。況以證人乙○及被告所稱,該通簡訊之 求償金額為六千元,以此等數額非大之索賠金觀之,果被告 丙○○真有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對證人乙○為性侵害,為求 能息事寧人,豈有愚笨至不願賠償而導致案件進入司法程序 之情形。由此益徵證人乙○所指述被告之犯行,與客觀常情 有諸多不符之處。 (四)另公訴人雖又以被告於偵訊期間接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鑑定人李錦明鑑定,對於:「1.你的生殖器有沒有放入○ 大嫂(代號00000000的****?)沒有。2.那天(98/8/9)你 的生殖器有沒有放入○大嫂(代號00000000)的****?沒有 。」之問題呈現不實反應之該署99年6月1日2010C0059號鑑 定書,作為認定被告犯行之依據。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 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會產生微妙之心理變化,例 如:憂慮、緊張、恐懼、不安等現象,而因身體內部之心理 變化,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之變化,例如:呼吸急促、 血液循環加速、心跳加快、聲音降低、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 ,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化,往往不易由肉眼觀察,乃由測謊 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題,藉由科學儀器(測 謊機)記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 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 否真實;測謊機本身並不能直接對受測者之供述產生正確與 否之訊號,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之學識及經驗,就測謊紀錄 ,予以客觀之分析解讀。至於測謊鑑定究竟有無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實務上,送鑑單位依刑事訴訟 法第208條第1項規定,囑託鑑定機關為測謊檢查,受囑託機 關就檢查結果,以該機關名義函覆原囑託之送鑑單位,該測 謊檢查結果之書面報告,即係受囑託機關之鑑定報告,該機 關之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一) 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 必要之壓力。(二)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 正常。(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賦予 證據能力;又按倘測謊人員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事先獲 得受測者之同意,所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 ,該測謊結果,就否認犯罪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雖不能 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但非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2年 度臺上字第3822號及94年度臺上字第1753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委任該署檢察事務 官李錦明對被告丙○○實施測謊後,由該鑑定人出具99年6 月1日之編號2010C0059號測謊鑑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其內容 除記載鑑定方法:區域比對法、刺激測試法外,並附有本件 測謊鑑定過程之圖譜分析資料、測謊儀器廠牌型號等資料; 復參以測謊鑑定說明書所示,受測人於受測前曾經測前會談 ,由測謊人員告知施測流程,再由受測者簽具測謊同意書、 並由測驗人員與受測人探討背景資訊、介紹測謊原理、介紹 測謊儀器、深度討論案情、討論測試題目、熟悉測試、主測 試及測後晤談等程序,且經實際數字測試,建立受測者生理 基礎反應模式,讓受測者透過實測詢答方式,經由數字書寫 之行為記憶所記錄之生理曲線圖譜認定是否屬有效反應且可 供正確解讀,以驗證測謊儀器運作正常,並以此展現測謊信 度以取得受測者之信賴。另於實際測試時,亦注意受測者之 身心狀況是否在可測試情形下施測,並取得至少二個獨立有 效圖譜,包括呼吸、膚電、脈搏之完整生理反應紀錄,進而 分析測試而得之結果。而該施測者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事務官李錦明乃經過刑事警察局測謊初級班至六級班 受訓合格,復曾受法務部數度薦派前往美國喬治亞洲接受國 際測謊學校研習技術訓練,有該等施測者、鑑核者之相關簡 歷附卷可稽,是本院認為上開鑑定書,形式上已符合上開之 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可認該鑑定書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惟測謊報告亦僅為具有證據能力證據之一種,此因每人情 緒控制力不一,故測謊結果並非絕對正確無訛,僅可供作佐 證,尚需審酌證人乙○歷次之供述,及卷內證據資料予以相 互參酌予以研判。況查本件測試被告丙○○之問題分別為「 (一)你姓○嗎?(二)有關那天(98/8/9)你的生殖器有沒有放入 ○大嫂(代號00000000)****的任何問題,你都會老實回答 我嗎?(三)我不會問你其他沒有討論過的問題你會相信我嗎? (四)在民國97年以前,除了你告訴我的以外,你有沒有欺騙過 你的親友?(五)你的生殖器有沒有放入○大嫂(代號00000000 )的****?(六)在民國97年以前,除了你告訴我的以外,你 有沒有欺騙過任何人?(七)那天(98/8/9)你的生殖器有沒有 放入○大嫂(代號00000000)的****?(八)在民國97年以前, 你會用說謊來逃避責任嗎?(九)你會不會擔心我突然問你其他 沒有討論過的問題?(十)你住太平嗎?(十一)你○年次嗎?」,其 中除兩題與本件被告是否曾經性侵害證人乙○有關,其餘均 與此無涉。顯見該測謊題目內,11題中僅有2題與本案相關 ,而問題均屬單刀直入型,前後均未曾有任何緩衝題目存在 ,則客觀上對於未曾接受測謊鑑定,且已遭司法機關追查是 否涉及性侵害他人之被告丙○○而言,其心理狀態當屬相當 緊張、不舒服,實有可能因而使測試產生不正確之結果。況 且該測謊結果僅係認對於:「1.你的生殖器有沒有放入○大 嫂(代號00000000的****?)沒有。2.那天(98/8/9)你的 生殖器有沒有放入○大嫂(代號00000000)的****?沒有。 」之問題呈現不實反應,卻未曾針對被告是否未獲得被害人 乙○之同意而為該等行為部分施測,是本院認縱被告丙○○ 雖經測謊鑑定而對有無將生殖器放入被害人乙○之****內等 問題有不實反應,然該測謊結果之可信度、證明度既因題目 之設計型態而有瑕疵,且亦無從認定其手段係採取違背被害 人意願之強暴、脅迫等手段,本件仍乏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 告確有前揭犯行,要難僅以此等測謊之結果,逕認為告訴人 乙○指訴被告犯罪之情節確屬真實,而援為對被告不利認定 之佐證。 五、綜上所述,本院認證人乙○之指述,既有上開之明顯瑕疵, 且缺乏其他有力之旁證足資佐憑,實不能遽引為不利被告之 認定。是檢察官所舉上開證據,均無法佐證被告丙○○確有 對證人乙○施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證人乙○意願之手段 而強制****之行為,是本件檢察官所提之證據,於一般經驗 上未能將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縱證人乙○有 長期因其夫酗酒而受其夫之酒友在性關係上予取予求之堪憐 處境,惟本件公訴人之舉證既未達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被告丙○○對證人乙○有強制****之真實程度,實 亦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上揭判決意旨 之說明,自難單憑證人即證人乙○上開具有瑕疵之指述,遽 論被告有強制****之罪責。此外,本院在得依或應依職權調 查證據之範圍內,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丙○○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對證人乙○強制性侵害之犯行,則本件要 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丙○○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學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 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 於本院。 書記官 簡雅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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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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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對此判決不予置評。單就您所質疑之點:也許法官大人有「瞬間移動」的超能力? 查了下判決書,裡面寫5、6分鐘…多了50%,不過多這一點有何差別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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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此文章於 2011-05-23 11:52 PM 被 Crazynu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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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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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提高刑罰的意思是說, 這位仙人跳小姐衝出房門報警, 然後您被判重刑, 這樣就能有效嚇阻仙人跳的事件嗎? @@ 刑罰是等是非確定之後的事情, 現在的問題就是卡在是非難以論斷, 增加刑度怎麼可能會有幫助, 只是助長仙人跳罷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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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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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趁 4分鐘空檔妻性侵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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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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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落落長的裁判書沒有提到他們家與雜貨店相距一千公尺,鄉民又老實地相信記者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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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PCDVD
文章: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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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田一:不對,這一定是用了什麼手法,讓我們產生了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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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命中有時終須有 命中無時莫強求 ![]() 但... 再給自己一次機會 敢夢就是你的 某彩券行的★廣★告★標語.順路買彩券 圓夢趁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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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0 您的住址: 黃黃的國度
文章: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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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是快槍俠,應該是閃電夾!
這讓我想到一個笑話...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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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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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落落長的裁判書我竟然也大概看完了... 5,6分鐘好像是"被害人"老公說的, 中間被害人的說辭又有些疑點的,有沒穿胸罩,老公回來的時間點等... 難怪可以判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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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0 您的住址: 靜香家
文章: 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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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法官鼓吹"要就要快"的風尚
還是鼓勵早洩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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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5,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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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以前老師都千叮嚀、萬交待:「touch only, not int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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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善之家、必有餘慶、積惡之家、必有餘殃。 天理昭彰、報應不爽、諸惡莫做、眾善奉行。 有因無緣、果報不現、因緣聚合、業報現前。 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 定慧等持、精進修行、心存善念、行善布施。 諸天護衛、諸佛護祐、災劫消弭、逢凶化吉。 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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