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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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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怎麼會有中指蕭 ![]() 話說他還不算是,只是候選人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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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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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兇好兇喔...叫我去背書哩.... 我講話還沒像你這樣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 1056 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婚宴都辦了要跟人家說沒有****行為? 這比去汽車旅館拉肚子還沒道理吧? 不要有了法理沒了常識... ![]() 引用:
我是不曉得你要討論什麼東西啦 碰到實際的狀況可不是法緒課 你這不是跟沒講一樣? 國籍相關規定直接拿著相關證明文件去問AIT跟外交部不就好了 是要討論什麼東西啊?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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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景美水煎包歸仁店
文章: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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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可以反過來看 念到博士都會這樣 何況念不到博士的 個案歸個案 扯到種族/宗教/學歷 就真的扯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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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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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關強制執行規定漏洞能比台灣大的還望賜教見聞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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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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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學歷越高才越糟,因為通常不信神、不信天,覺得自己玩手段很強沒人治得了(這例子很好舉,不過大家就別要我明說了,怕綵線) 因為對於社會規則的瞭解,法律知識也比一般人多,道德感也低。 ![]() 尤其是科技類的博士…因為科學本來就對於神鬼覺得無稽。 例外的是某些藝術的博士,聽過以前公司上課的律師說過國內某藝術教授的離婚案件 女方真的很猛,被抓到把柄就跟教授重修舊好,和解。 然後利用法律條文,把教授的家產一點一點搬空… 最猛的是跟教授說財產分離中的兩個房子名義上都給女方,女方給承諾『無限期』讓男方使用,教授以為這樣就有保障,復合。 結果女方把房子賣了,拿走錢,就跟教授掰掰,因為法律上無限期就是隨時無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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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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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美國重婚罪告下去會被關吧,湊也會湊錢出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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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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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一久還是會偏向自己兒子
真的明理的父母親算是世上少有... 拿下一筆錢.. 趁年輕還有機會 除非跟老王一樣有錢,那就隱忍吧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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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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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完全同意 小弟淺見, 您姐夫畢竟怎樣都是自己的小孩 你姐姐只是個"外人" 只要小三那裡孫子都出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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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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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至理名言普世真理,
現在既然已經嫁錯郎,腦子裡就不要有其他軟弱想法, 今天你不弄死他,明天他就會弄死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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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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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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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殺氣好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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