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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網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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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287
引用:
作者fgasfgasg
最高法院 (邵燕玲判決)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
(恕刪)...上訴人遂主動退出牌局,詎其
竟萌生色念,明知A女係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竟基於對A女為強
制****之犯意,以帶A女出外遊玩為藉口,騎乘機車將A女載至
其位於高雄市○○區○○街三七巷二號之住處內,脫去A女之內
褲,親吻A女之耳朵、胸部及下體等處,並進而以手指、眼鏡及
吸管等物插入A女之性器,而以此等違反A女意願之方法,對A
女強制****得逞,嗣因A女感覺疼痛,並哭喊:「不要」等語
始行住手。嗣於當日傍晚,因A女向其母親表示下體疼痛,經其
母追問,始悉上情等情。並於理由內說明A女於九十五年三月三
十日警詢中證稱:上訴人於昨日(即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載
伊外出後,曾將伊褲子脫下,撫摸伊並親吻伊之性器,又以手指
、眼鏡及吸管等物插入伊之性器(即A女所稱尿尿的地方),上
訴人下體亦曾射出白色類如鼻涕般之黏稠狀液體,之後上訴人即
以溼紙巾擦拭,伊亦曾見到上訴人之陰毛及性器(即A女所稱之
「毛毛」及「鳥鳥」)等語。然A女之此部分證言、卷附受理疑
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均無從證明上訴人係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之。...(恕刪)


     
      
舊 2011-04-03, 08:28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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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網客離線中  
laripsreve
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0
引用:
作者B76202023
老實說, 如果法官是認定"採証過程不合法", 或"證據不足", 所以判定無罪, 我是可以接受的
問題是恐龍法官的論證, 就是一整個瞎~~ 還被罷凌哩, X!


你也很瞎,判定無罪的又不是開版的那位法官
 
舊 2011-04-03, 08:29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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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ripsreve離線中  
機油大盤商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2
引用:
作者fgasfgasg
最高法院 (邵燕玲判決)

說實話,法律漏洞比邵燕玲問題來的大
所以也才有刑法第221條的修正
鄉民罵就算了,其實那群立法怠惰的委員們是沒資格罵人家的





說的好~~

算是對邵法官以及網友的民粹取得一個平衡點~~
舊 2011-04-03, 08:56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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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油大盤商離線中  
liarking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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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4
引用:
作者super01
順序? 那照你這摸講 法律都修好 只要電腦照法律判 法官都省起來不需要了

法律很多條
要用那一條來判是法官在決定的
之前判有罪的法官 難道都因為法條問題判不下去要等修法? 沒有吧
那現在拿法條來說嘴 有任何意義?


悲哀阿~ 有可能電腦斷案,會比法將斷案強上狠多......

此文章於 2011-04-03 10:10 AM 被 liarking 編輯.
舊 2011-04-03, 10:08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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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rking離線中  
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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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悠遊網客

你說到我想說的了,其實這一整個都是法官主觀認定的問題,法官在文字裡生活太久了,早已經不識廬山真面目...

還法條問題勒,別鬧了....
舊 2011-04-03, 10:48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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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離線中  
Elros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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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LittleJohn
坦白說上面講的案子,那位法官引用的法條把自己侷限在一個框框裡,

誰得利、誰受害卻變成法官在法條的字裡行間迷失掉了。

於是得利的人沒有受到制裁,受害者的冤屈沒辦法伸張。

沒辦法
檢察官起訴哪個法條 法官就只能照那個法條所成立的要件及相關證據來審理
(最高法院是做法律審)
所以這不是他引用的法條是不是把他自己侷限在一個框框
而是檢察官到底有沒有做好他正確起訴的工作

另外...
她應該是覺得她自己很衰吧
最高法院是由5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
只不過可能是因為她年資最高所以坐上審判長的位置
明明就是5位法官一致做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的決議
(好像沒有法官另外提出不同意見書表示自己的看法與審判結果不同)
為啥是她一個人要擔所有的罪名?!

此文章於 2011-04-03 10:51 AM 被 Elros 編輯.
舊 2011-04-03, 10:50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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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離線中  
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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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drasil
這個說法邏輯不太對,應該不是沒有受到制裁,而是制裁不如你期待的那麼重...
後來更審的法官好像是認為就證據來看那位被告沒有足夠的時間犯行,所以判無罪。

建議看一下 tvbs 的那個連結,"沒時間"這個理由,全世界好像只有法官自己這麼認為...

而且證人自己說時間實際上是將近一小時,並非半小時而已,但法官不採信...

法官還能選自己想要的證詞勒,最好這是法條問題啦,她心裡主觀覺得要用對幼女性交罪才對,然後完全忽視其他對此判決不利的證據,再自己刻意引導到她想要的結果

法官在心裡先判好,再去選擇自己想要的證據,這種心態根本一整個莫名奇妙,更奇妙的是還有人也跟著這種莫名奇妙的心態在打轉

此文章於 2011-04-03 11:04 AM 被 鄉長 編輯.
舊 2011-04-03, 10:55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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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離線中  
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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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引用:
作者Elros
沒辦法
檢察官起訴哪個法條 法官就只能照那個法條所成立的要件及相關證據來審理
(最高法院是做法律審)
所以這不是他引用的法條是不是把他自己侷限在一個框框
而是檢察官到底有沒有做好他正確起訴的工作

有人覺得這是法條問題,但我看來並非如此

我是覺得法官自己心裡覺得"這應該是幼女性交,而非強制****",因為這種先入為主的觀念,導致她在證據選擇上做出了相當"有爭議"的選擇及判決

我不認為這和法條有什麼關係,純粹是法官個人問題

身為執法人員,先入為主是大有問題的,有人提江國慶,沒錯,是有點像:

主觀覺得你有罪,所以我要想盡辦法來定你罪,對你有利的證據都當沒看到

主觀覺得你是幼女性交而非強制****,所以我要想盡辦法引導到這條罪,其他會影響這個判決的證據都當沒看到
舊 2011-04-03, 11:04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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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長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我的腦中突然靈光一閃…原來這也是一個專制與民主的問題之變型。

法官審判,就像是比較專制獨裁的作法,比較有效率,但如果方向錯了…

陪審參審制,就像是民主制度,雖然並不專業,但一群人全都抓狂朝向錯的方向。畢竟機率較小,也許在人權維護者的眼中看來,嚴重侵犯人權的機率會比較小一點。

只是靈光一閃的比擬啦,至於優劣高下我個人不予置評。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11-04-03, 11:09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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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現在在線上  
Elros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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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引用:
作者鄉長
建議看一下 tvbs 的那個連結,"沒時間"這個理由,全世界好像只有法官自己這麼認為...

而且證人自己說時間實際上是將近一小時,還非半小時而已,但法官不採信...

法官還能選自己想要的證詞勒,最好這是法條問題啦,她心裡主觀覺得要用對幼女性交罪才對,然後完全忽視其他對此判決不利的證據,再自己刻意引導到她想要的結果

法官在心裡先判好,再去選擇自己想要的證據,這種心能根本一整個莫名奇妙,更奇妙的是還有人也跟著這種莫名奇妙的心態在打轉

不是只有沒時間這個理由吧
我記得無罪的理由一共有3個還是4個 除了沒時間以外
還有驗傷的結果與女童說嫌犯所使用的器具所應該造成的傷口不吻合、找不到犯案器具及警局筆錄跟法院證詞不一

另外
警局筆錄上的證詞是30分鐘 1小時是後來才改口的
你這是要法官相信哪一個?!
(該不會是哪個可以判有罪 就用哪一個吧 )

引用:
作者鄉長
有人覺得這是法條問題,但我看來並非如此

我是覺得法官自己心裡覺得"這應該是幼女性交,而非強制****",因為這種先入為主的觀念,導致她在證據選擇上做出了相當"有爭議"的選擇及判決

我不認為這和法條有什麼關係,純粹是法官個人問題

身為執法人員,先入為主是大有問題的,有人提江國慶,沒錯,是有點像:

我主觀覺得你有罪,所以我要想盡辦法來定你罪,對你有利的證據都當沒看到

我主觀覺得你是幼女性交而非強制****,所以我要想盡辦法引導到這條罪,其他會影響這個判決的證據都當沒看到

請搞清楚邵在最高法院所判的"法律審"跟地方及高等法院所判的"事實審"有何差別再來引我的言....

此文章於 2011-04-03 11:14 AM 被 Elros 編輯.
舊 2011-04-03, 11:11 A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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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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