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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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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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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也很瞎,判定無罪的又不是開版的那位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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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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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的好~~ 算是對邵法官以及網友的民粹取得一個平衡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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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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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悲哀阿~ 有可能電腦斷案,會比法將斷案強上狠多...... 此文章於 2011-04-03 10:10 AM 被 liark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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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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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到我想說的了,其實這一整個都是法官主觀認定的問題,法官在文字裡生活太久了,早已經不識廬山真面目... 還法條問題勒,別鬧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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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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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辦法 檢察官起訴哪個法條 法官就只能照那個法條所成立的要件及相關證據來審理 (最高法院是做法律審) 所以這不是他引用的法條是不是把他自己侷限在一個框框 而是檢察官到底有沒有做好他正確起訴的工作 另外... 她應該是覺得她自己很衰吧 最高法院是由5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 只不過可能是因為她年資最高所以坐上審判長的位置 明明就是5位法官一致做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的決議 (好像沒有法官另外提出不同意見書表示自己的看法與審判結果不同) 為啥是她一個人要擔所有的罪名?! 此文章於 2011-04-03 10:51 A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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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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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建議看一下 tvbs 的那個連結,"沒時間"這個理由,全世界好像只有法官自己這麼認為... 而且證人自己說時間實際上是將近一小時,並非半小時而已,但法官不採信... 法官還能選自己想要的證詞勒,最好這是法條問題啦,她心裡主觀覺得要用對幼女性交罪才對,然後完全忽視其他對此判決不利的證據,再自己刻意引導到她想要的結果 法官在心裡先判好,再去選擇自己想要的證據,這種心態根本一整個莫名奇妙,更奇妙的是還有人也跟著這種莫名奇妙的心態在打轉 此文章於 2011-04-03 11:04 AM 被 鄉長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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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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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人覺得這是法條問題,但我看來並非如此 我是覺得法官自己心裡覺得"這應該是幼女性交,而非強制****",因為這種先入為主的觀念,導致她在證據選擇上做出了相當"有爭議"的選擇及判決 我不認為這和法條有什麼關係,純粹是法官個人問題 ![]() 身為執法人員,先入為主是大有問題的,有人提江國慶,沒錯,是有點像: 我主觀覺得你有罪,所以我要想盡辦法來定你罪,對你有利的證據都當沒看到 我主觀覺得你是幼女性交而非強制****,所以我要想盡辦法引導到這條罪,其他會影響這個判決的證據都當沒看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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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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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腦中突然靈光一閃…原來這也是一個專制與民主的問題之變型。
法官審判,就像是比較專制獨裁的作法,比較有效率,但如果方向錯了… 陪審參審制,就像是民主制度,雖然並不專業,但一群人全都抓狂朝向錯的方向。畢竟機率較小,也許在人權維護者的眼中看來,嚴重侵犯人權的機率會比較小一點。 只是靈光一閃的比擬啦,至於優劣高下我個人不予置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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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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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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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只有沒時間這個理由吧 我記得無罪的理由一共有3個還是4個 除了沒時間以外 還有驗傷的結果與女童說嫌犯所使用的器具所應該造成的傷口不吻合、找不到犯案器具及警局筆錄跟法院證詞不一 另外 警局筆錄上的證詞是30分鐘 1小時是後來才改口的 你這是要法官相信哪一個?! (該不會是哪個可以判有罪 就用哪一個吧 ![]() 引用:
請搞清楚邵在最高法院所判的"法律審"跟地方及高等法院所判的"事實審"有何差別再來引我的言.... ![]() 此文章於 2011-04-03 11:14 AM 被 Elro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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