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魯西伐
文章: 1,103
|
就已經先說了是同一個法官了.這才妙,不然就不用提了..你沒仔細看喔.
至於案件是非常長篇.我不想再提了.你又不能幫我做什麼~ 我那個台大法律系畢業的義弟本來志向是做法官的..經此一役後他的志向變成--做律師幹死這些法官---- 同時他也意識到法官隨便一個判決,會影響被判者一生..甚至好幾代!!! 他認為無法付這個責任..並且有時誰是誰非並非絕對??但判決對敗方都是極殘酷的-----所以他決定改行. 他目前還是在醫護界工作 總之有權的地方就有錢,錢權不分家. 沒有制衡就有絕對的權力--絕對的權力帶來OOOXX. 此文章於 2011-02-23 01:51 AM 被 kize 編輯.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魯西伐
文章: 1,103
|
目前有什麼可以制衡法官的--想聽聽您的高見.
[幾十年從沒弄倒任何法官]的監察院不能算喔... 不要挑問題很強,問答案沒有.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223
|
告訴各位現在法律的現狀,有錢跟有錢請好的律師才能改變自己
對法律處於弱勢的地位,至於有無正義可言那又是一回事,我12月 30日入監服刑2月17日出監,因為揍一個罵我全家死光光的混帳 兩拳,對方只有牙齦出血,眼沒瞎鼻沒歪耳沒聾下巴也沒碎掉.12月 30日的凌晨一點多在銀行ATM櫃員機處睡覺給巡邏員警查身份說 我有傷害通緝,我也乖乖配合到警局拘留室睡了一晚,早上到地方法 院執行處,連簡易庭都沒有,上了手銬只有櫃台小姐冷冷的說:法官認 為你對對方造成實質傷害判50天可易科罰金,要不要罰錢??知道我身 分的人都清楚我那有錢罰,只能乖乖進去關50天.出來給我的感覺就是 打兩拳進去真的不值得,再遇到那種畜牲我可能不給牠兩拳,而是活活 把牠砍死,各位自求多福吧,台灣的法律只會保護畜牲而已...........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0 您的住址: 馬口鐵罐
文章: 58
|
只要有這種討論串
法律蟲就會跳出來教訓他口中這些無知鄉民被媒體操弄的盲目群眾 呵呵 不過只要被噹到就開無視大法 不愧是讀法的 ![]() 此文章於 2011-02-23 02:38 AM 被 大茂黑瓜 編輯.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193
|
引用:
朱大 嘗試改變一下心境吧 其他人幫不了你什麼 只有你自己才能幫的了你自己 別這麼快就放棄自己 加油!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引用:
同一個案件,同一個法官,做出不同的判決? 這倒非常少見。 的確,我不知道你案件的詳情,除非有辦法取得全部卷證詳閱,否則我也無法判斷法官是否真的有枉法亂判。 我只想說,我國的司法人員真的很認真,但畢竟他們都是人,所以無法避免沒有敗類混雜在其中。 我只希望,即使你不幸真的碰上了司法界中少數的敗類,也不要因為那些人的行為,就抹煞了全部人的努力。 引用:
制衡法官?我沒有什麼高見,畢竟到目前為止,所有機制仍是屬於司法內部的體系,法官違紀送公懲會懲戒,犯法由檢察官偵查起訴,各國的單位名稱不大一樣,但作法大都大同小異,我不知道有哪一個國家,是可以由司法體系外直接制衡法官的。(陪審團不算,那充其量只是不同的權力分配罷了,並沒有制衡的功能。)真的要講,我國的監察院勉強算一個,但是監察院早在歷次修憲中被廢除武功,現在早已喪失原先整個憲政系統規劃時應有的功能。 您又說監察院不能算,所以我是一時想不出有什麼比現有存在的系統更加完美的解決方案。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魯西伐
文章: 1,103
|
朱大,如果他罵你,你可以告他.或者你也罵他就不會有事了.
可是動手就不平等了--而且先動手的一定輸.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
為什麼判12年可以減半?
![]() 憑什麼?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Canada
文章: 600
|
我想台灣需要一條刑法--流放, 直接送去對岸比較快!!
__________________
2006 Jan. 上海,桂林 2006 Feb-March 台灣 2006 May 22-24 Seattle 2007 Feb 28 - March 12 Boston, Quebec 2007 Aug 23 - 2007 Oct Working in Banff (Center Canada) 2008 May 27 - June 3 Seattle & San Francisco 2009 Jan 10 - Jan 17 Varadero, Cuba and Habana 2009 May 03 - 06 Seattle and Chicago 2010 April 17 - May 05 南韓首爾,中國北京,西安,天津 ------------ 存錢中 http://www.flickr.com/photos/21706036@N05/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193
|
引用:
流放到釣魚台 去宣示一下主權阿 ![]() 那些死刑犯的所作所為根本不配當人 還跟他們談什麼人權? 全部綁在一起轟死算了 一發砲彈就可以解決 包括我在內 我想很多人都自願去按下發射鈕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