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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ROC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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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這種問題,如果判了刑會執行完畢才送回來 我也贊成丟給對岸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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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難賺,郤花的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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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景美水煎包歸仁店
文章: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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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比較希望先在新加坡鞭幾下 再送到426那裡審判+關 最後送回台灣...再審再判再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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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基隆中間
文章: 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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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菲律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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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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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真的把問題想太輕了......
這事其實無關那些詐欺犯是死是活的問題。 今天菲律賓可以把一個犯了大陸詐欺罪的台灣人送到大陸審判。 明天菲律賓自然也可以把一個犯了大陸政治罪的台灣人送到大陸審判。 這問題大不大?特別是大陸可是有許多法律可以把所有台灣人都定罪的法律 ,就只是看大陸要不要而已,所以這問題是很嚴重的。 所以別用小事來看這事情,因為這關係到台灣人在菲律賓人身安全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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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11 您的住址: 馬勒戈壁
文章: 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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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還是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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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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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太懂,賺錢都嫌時間不夠用了,怎會有台灣人跑去大陸犯「政治罪」然後逃到菲律賓? 目前兩岸都秉持「一個中國,九二共識」的大原則在進行交流,國籍就不是問題了, 外交休兵也是我方堅持的;要論國際法,特別法的「引渡條約」效力勝過一般法的「管轄 權屬人主義(或稱國籍主義)」原則,我方到底要向菲國抗議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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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案件趕不完的地方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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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菲律賓共和國引渡條約" 第1條 引渡義務 的記載
菲律賓引渡在菲律賓發現的大陸通緝犯是義務 另外第4條第1款第1.2.3項的內容 引渡罪犯是1.政治犯 2.政治見解的邢事訴訟 或 3.單純的軍事犯的話 不應當引渡 就這來看是無需擔心犯大陸政治罪的台灣人被引渡啦 以下是引渡條約的網址 http://www.fmprc.gov.cn/chn/pds/ziliao/tytj/t422919.htm 但就幾則相關新聞的說法看來 法界觀點是我外交部的抗議十分站的住腳 這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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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大廳裡所有的人,不論男女,都想要她。 她美妙的歌聲令他們折服 使他們想用自己的嘴蓋住她的,暢飲那聲音。 說不定那樣的美聲可以被轉移、吞噬、占有。 此文章於 2011-02-04 01:44 AM 被 GRIMM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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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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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不慣那些垃圾回台灣會輕判甚至無罪
那台灣豈不是該叫做 垃圾的溫床?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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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7
文章: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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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 ![]() 事實正是如此.. 君不見一堆人X團體到處喧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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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9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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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今天不送詐欺犯 以後就不會送政治犯了嗎 兄臺才是想的太重了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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