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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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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報復,亦作復仇、報仇,指的是用某種手段,語言,手勢,表情等向一個對象來發泄自己不滿的行為。 欠債還錢哪裡算是報復,但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是,兩者不能類比。 錢還了以後損失就被彌補了,但是把人家的眼睛挖出來,自己的眼睛也長不回去,只是發洩不滿而已。 刑罰多少有應報的成份在,過份強調這一點容易使大眾認為只有更激烈的暴行才可制裁暴行,進而促成以暴易暴的風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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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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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麼請問故意殺人有判無期徒刑的,有判十年以上的,過失致死根本判不到死刑,這些命要怎麼償呢? 死刑不是為了殺人償命而設,因為這說法根本就不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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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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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死刑的目的在完全禁止犯人重返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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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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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的意思是,法律不一定代表正義(因為你說廢死聯盟是走合法途徑,但我要說合法不代表一定是正義、一定是對的。更何況他們還偽造文書,根本不合法。) 有時候需要法律之外的制裁來制裁法律罪惡 此文章於 2010-06-10 02:33 AM 被 Adsm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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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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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殺人償命這句話理應不包含「過失殺人」的意思。 如果你要刻意解釋,那自衛殺人又該當如何? 我覺得,整句的意思應該是「『惡意』殺『無辜』之人該償命」。 我知道很多「惡意」殺「無辜」者並未償命,但這是法律(不嚴)、法官(輕判、誤判)、檢調單位(辦案疏失)的問題,不是「殺人償命」這句話的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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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秘密基地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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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既然這樣關他做啥...反正關了死人也不會復活啊 乾脆那些殺人犯強姦犯什麼的都直接釋放,反正即使抓去關/再教育/死刑, 那些受害者都不會回復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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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ROC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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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殺人償命,是社會心理,但殺人償命在沒有法律之前,是無止盡的輾轉報復、流血。 不會有人天真的以為,在有法律之前的時代,沒有殺人償命這種思想吧? 法律最初在訂立的時候,嚴格說來,並不是為了正義,即使到今天,法律的規範,其主要目的,還是在於維持秩序。 法必須無情,是因為得排除人性,才有可能減少誤解、錯誤,人性之可悲,就在於人容易感情用事,殺人償命本身,其實就是一個極度的人性反應,包含我也不例外。 客觀看法律,就得從不同面相去思考,死刑這東西,要說跟情感無關,我想誰也不信,這邊追打廢死的許多人,那一個是理性的拿出觀察數據出來的?幾乎都是情緒性反應。 這種情緒性的人多,廢死這些人頂多能扮演的,就是一個拉扯或槓桿,至少避免以前那種過度情緒性、殘酷性、報復性、連坐性質的刑罰,再被搬出來。 法理情,華人社會終究還是情理法佔上風。 法律的罰,著眼點是犯錯該給予的懲罰,並不是報復,但華人世界,懲罰=報復,這就是華人根深蒂固的思維,用不著否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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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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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說甚麼殺人償命,報復等等的大道理,今天很多人會爽是因為這些搞廢死的人
沒人相信他們是出於人道與關懷去搞廢死,用不道德的方法從事道德之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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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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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哈哈哈 , 沒想到死的是別人的小孩所以不用管的人還真多... 想必您和廢死的成員有一定程度的關聯... 您怎麼沒有去美國在台協會抗議美國殺那麼多人阿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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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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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能廢死就是因為法律保護的不周全, 您的理由確是因為用判不到死刑的人不夠多所以不能判死刑.... 誰說不通?? 不要因為死的不是您的小孩老婆就這樣好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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