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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_luh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776
引用:
作者aasine
我來插花一下..

一直到現在我都還搞不太清楚政府這些職等是怎麼分的?哪一個名銜(例如XX處長)大概是多少職等?有沒有好心人可以說一下?

真正是公務人員的可以查法規,例如:
法規: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18 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
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
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19 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一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
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二十
六人至三十二人,技正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
職等;科長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
人,專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
十二人至二十人,科員七十六人至九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20 條
內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20-1 條
內政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
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21 條
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舊 2009-06-27, 03:34 PM #5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water_luh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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