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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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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正是公務人員的可以查法規,例如: 法規: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18 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置政務次 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 等;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19 條 內政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九人至十一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副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五人至二十 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八人至十二人,視察二十 六人至三十二人,技正八人至十八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其中秘書六人,視察七人,技正二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 職等;科長四十七人至五十三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編審六人至十二 人,專員四十五人至六十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技士 十二人至二十人,科員七十六人至九十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十七人至十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 20 條 內政部設人事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處長一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20-1 條 內政部設政風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 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21 條 內政部設會計處及統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長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處及統計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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