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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文章: 5,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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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今天在麥當勞點餐的時候我把優惠劵拿出來指內容,當錢找好正要收到口袋的時候, 後面帶著小孩(約國小四五年級的妹妹)的父親跑到我左邊,很順手的把我那張優惠券 拿了過去 ![]() 我將找的零錢收到口袋後很迅速的把優惠券從他手中拿回來後對著他說: "要拿,也該先說一聲吧?" 這位帶著孩子的父親大人不急不徐的回了我的第一句話並不是"抱歉" 而是:我以為那是賣當勞要給我們點餐的東西啊 ![]() 接著我就沒理他到後面去等餐了,當然從頭倒尾也都沒有抱歉或對不起... 今天立場對調,不管知不知道這張是別人的優惠劵還是麥當勞提供給我的點餐劵 ,我開頭一定會先說聲"抱歉",而且會覺得很丟臉... 更何況今天還帶著小孩,要怎麼教? 很多人只會生不會教,人本是哪些來頭的人護著什麼樣的對象就很清楚這個團體 到底該不該存在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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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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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為己者天誅地滅.
每個立法者都知道商鞅是誰. 西方國家從專制到民主都過了多久了,中國從專制直接進入民主才幾年,還想跟西方國家比? 學人家又只學一半,還學的不三不四. 重點是........ 我在這邊嘴砲打一打,不會第二天就人間蒸發,算好事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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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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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想想商鞅的下場吧… 當然我也認為他(商鞅)是對的,但要我去學他,請恕我沒這個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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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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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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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司法公正 你所謂的司法公正,就是不容許判錯 那是不是沒直接證據的,要通通判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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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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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時覺得,學法律的人,常常因為太過專注於本身的專業,而犯了見樹不見林的毛病。
一般而言,我也同意法治對社會的貢獻很大,活在今天這個時代,死於犯罪或冤屈枉死的人,比起古希臘試驗過的各式民主、帝制、共和、元首制度下,或是戰亂時期的人,都要少很多很多。 嚴格來說,我們今天這個社會的治安,跟其他時代比起來,算是很好的。 之所以會有治安不好的錯覺,是因為資訊發達,幾乎所有的案件都大肆報導的緣故。 雖然如此,然而治安的日漸惡化,可能不是錯覺。 因此,適度的嚴刑峻罰,也可能有其必要。法家曾有這種說法:如果法律像火一樣猛烈,死於火的人會比較少;如果法律像水一樣柔弱,不知不覺被水淹死的人就會增多。 拿另外一串的酒駕案來作例子,如果針對這種案子嚴判,甚至不惜誤判也要處死(該串裡無法斷定誰酒駕,兩者俱都免罪),這就宣示了一種嚴辦酒駕的決心。 100個這種案子裡,也許增加了四、五十個不該判死的人,也許增加了5到10個誤判枉死的人(以上為隨意估計);然而這種猛烈如火的作法,或許會遏止將來成千上萬即將慘死輪下的亡魂-而這些人絕對是無辜的。 所以我才說,跟證實誤判枉死索取國賠,以及這些可能枉死的人命比起來,整體來看對整個社會而言也許是更划算的。 附帶一提,我常看到一些頭戴安全帽,身穿雨衣就這麼大刺刺走進郵局、銀行的民眾。明眼人都知道,這是很不適當的,如果在美國,你就算被警衛誤認為搶匪打死了都不算冤。 同樣的,尊�**籊p權而又合法可擁有槍枝的美國,你如果闖進別人家裡,被打死通常也是白死的。 為什麼我們的國民,不會去細思,避免這些瓜田李下的行為呢?為什麼習慣於滿臉酒氣地去開車呢?我的解釋是,法律像水一樣柔弱。如果大家都習慣去細思,去避免許多瓜田李下的行為,那麼法律上的誤判也會大幅減少。 當然嚴峻到何種地步,這個還可以商討,然而朝向嚴刑重罰的方向,固是符合大部分人的期望吧?我想,這也算得上是民意所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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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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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最大的問題是太多的恐懼被製造 太多的恐懼包上了美夢的糖衣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Q479Mi5Eeo http://www.youtube.com/watch?v=tK59pPiz3ws 這類****相當夢幻 相當理想是不 其實這些****都在包裝恐懼 其實可以仔細想想 當家長看了廣告把小朋友送進去這些地方時 心態是什麼? 其實是恐懼 但是大家不敢說自己害怕 所以就用夢幻包裝起來 人本人權團體在台灣亦然 他們應該包裝的是理想 但這些團體包裝的是恐懼 然後裹以夢幻之糖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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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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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生命不是拿來買賣﹐不是以整體上看來是"賺"還是"賠"。 就算可以介由犧牲無辜生命來阻止其他人的生命又如何?誰有那個權力決定他人的生存權力?殺人若該償命﹐那從判死刑的法官到執行槍決的人都該一同看待。執行者在槍決犯人後順便補法官一槍﹐最後再往自己腦袋來一槍﹐省得又要浪費別人生命來槍決他。 連號召同意判死刑的人對抗人權團體都懶得去做﹐只會在電腦後面情緒性的判人死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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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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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回到叢林法則 "誰有那個權力決定他人的生存權力" 答案就很單純 比你強的就可以 那位何現在會這樣 因為大家不想活在恐懼下 所以定個規則 讓大家有[免於被旁人殺害之自由] 為了維持規則 所以必須給違反規則者處罰 故意違反規則者 因出自期本身不願遵守 [免於被旁人殺害之自由] 之公意 故此公意不需去保障其 [免於被旁人殺害之自由] 不過再此看到一個人權團體者以以下這句話去污衊他人之人權 [連號召同意判死刑的人對抗人權團體都懶得去做﹐只會在電腦後面情緒性的判人死罪....] 對他人進行人格謀殺 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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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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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我才說每個立法者才不會去斷自己的後路,所有的改革都不是立法者推動的. 好的是請院訴願,壞的是流血流淚出來的. 引用:
因為有秦孝公才有商鞅.台灣如果沒有秦孝公,哪來的商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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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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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Incinerator兄說得也沒錯,如果真的不喜歡人本人權團體,如果真的想要法律更嚴一點, 就應該有更實際的作為,將有相同想法的人聚集起來,成為一股力量。 人本人權團體之所以有影響力,就是因為他們能夠花時間花精神組織起來, 而我們呢?在網路上人多勢眾,卻終究是一盤散沙......... 罵完之後照樣過自己的爽日子,沒人想要為自己的想法而努力實踐 ![]() 坐而言不如起而行,這我們應該都學過吧....... ![]() 還有一點必須要思考的,如果有朝一日,我國的律法"有幸"變嚴格了, 負責執法的是誰?依然是我們那無能顢頇的政府...... 負責審案的是誰?依然是我們那腦殘的法官大人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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