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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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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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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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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 , 把頭埋起來 , 就以為別人看不見了 .
錯的事情 , 就以為正確了. 劃地自限 , 弄個小圈圈 , 講幾句彼此都想聽的話 , 就是好朋友 . 到底是誰活在自己的世界啊 ![]() ![]() 這串文章有幾個可憐虫 , 對人不對事 , 不問是非 , 只問立場 , 跟自己同一掛的 , 小狗應該有六隻腳也聽的進去 , 不是同一掛的 , 連用腦袋都不用 , 直接否定 . 敵人的敵人 , 就是朋友 , 這些人可發揮的真是夠徹底啊 ![]() 此文章於 2009-05-13 05:57 PM 被 A RO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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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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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篇會不會爭到最後也告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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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9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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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我好...怕---不來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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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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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人家說的是發動權 自訴可以不發動,但"公"權力一定要職權發動. 同樣的道理,非告訴乃論,也不一定要自訴. 非告訴乃論,一旦由被害人告訴,仍然是由檢察官行"公"訴程序 "公"訴程序 v.s "自"訴程序 此"公"非比"公",所以有人反對"公訴罪"這個用詞. 但一般人的"公訴罪",指的不是"公"訴/"自"訴區分 而是不待自訴,"公"權力一定要職權發動者 也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所以是思維.運用上的問題 不是對.錯問題 否則很多檢.警.調.律師.法官脫口而出時>就是腦殘! 坦白說,這樣很一廂情願.自以為是. 刑法上也沒明定"非告訴乃論之罪" 自以為是者,一樣還是跟著說阿. 因為這也是老師說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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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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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做區別,乃是因為不論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均可提起公訴,而非告訴乃論之罪,有直接被害人者,亦可以提起自訴程序。 所以不論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都有可能採用公訴或是自訴的程序,那麼「公訴罪」這一名詞,看起來就是怪怪的,因為當非告訴乃論之罪以自訴提起時,用「公訴罪」稱呼它,變成『公訴罪提起自訴』,您不覺得這樣的說法怪怪的嗎? 至於說發動權,為什麼不直接就用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就好?直接明瞭,而且為大多數人所接受,亦沒有字義上的問題。畢竟這些罪名的差異,就在於告訴權是否為必要的訴訟要件,而不是公訴或自訴上的程序。 刑法上沒有規定非告訴乃論,但是有規定哪些罪名需告訴乃論,而我們是以此模式推論,將未規定需告訴乃論的歸類為非告訴乃論。另外相關法理的提出,必然先經過相關學者的認可,由學者立論到少數說、多數說、通說、最後成為立法或法律解釋採用的實務見解。而目前的通說就是沒有公訴罪這個名詞,你如果想提出將非告訴乃論之罪視為「公訴罪」的見解也是可以,但是你能夠讓多少人接受呢?如果沒有他人接受,那麼也就只是你個人見解,他人大可不採,甚至於不採才是正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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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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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妨害名譽是因為這個故事引起.... 暸不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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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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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只知道,有人提出反對. 但用的人,是不會特別主張"公訴罪的說法是對的" 還有,針對"公訴罪"的說法,有沒有否定的通說or專門探討? 我願聞其詳. 『XXXX公訴罪提起自訴』,我還從沒聽過. 因為,沒人這樣用.... 你聽過: XXXXX告訴乃論之罪提起自訴? XXXXX非告訴乃論之罪提起自訴? 不會的.... 我倒是聽過XX罪修法,由告訴乃論改成公訴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通常後面會括弧(非告訴乃論之罪) 公訴罪,這字眼不是多數說.少數說.通說的問題 就像"迷信犯"這字眼一樣,有人愛用,有人不愛用 你不能說它錯,只有個人認為適不適當問題. ~~~~~ 你們都說完了,那A ROD該說些什麼呢? 正解.正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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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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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並沒有特別討對所謂的專門探討,因為法界沒有人在講「公訴罪」的,大多數的老師都會告訴學生,「公訴罪」是錯誤的名詞,還沒有聽過有誰主張「公訴罪」是對的。 你說的是一般媒體的誤用,媒體搞不清楚,才去發明這樣的名詞出來,可是這本來就是錯誤的,只因為媒體用習慣了,所以我們要跟著錯,這樣的說法怪怪的。 會說『公訴罪提起自訴』這樣的說法,只是在強調,在非告訴乃論之罪亦可提起自訴的情況下,要說非告訴乃論之罪即是「公訴罪」,這樣的說法真的是非常奇怪的一件事。畢竟如我前面所說,非告訴乃論之罪也有可能提出自訴,而告訴乃論之罪皆可提起公訴的情況下,本來就應該以告訴是否訴訟必要條件來分比較正確,而非以公訴或自訴程序,因為公訴、自訴二者皆可的情況下,如何說「公訴罪即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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