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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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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應該有罪吧. 公共安全啥玩意法的.. 爆裂物一般是不可以這樣亂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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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Taiwan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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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使用這樣的裝置通常會被認為防衛過當,一樣會構成傷害罪或重傷罪(因為在當時的情況下也許有其他比較緩和手段,同樣可以防止你的車被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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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罵法官腦殘了,他們只是依法審判;真正腦殘的,應該是那些不懂法律,卻又自以為是的亂報、誤導社會大眾的記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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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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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買的是不鏽鋼的 它要剪下來賣我還是用機器剪的 我想小偷如果真的能帶一隻大鐵剪----大概半個人高以上有吧 他如果敢帶那個做案 說真的 我們也應該認了 通常他們帶的那種小剪是剪不斷那種鍊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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