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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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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z...以前我也是不還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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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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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深深的海底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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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故事告訴我們~~
作人要適可而止~~要留一步~~罩子更要放亮~~ 萬一把摔角王逼急了~~我相信以他的出手一定會死人的~~ 不要以為黑道大哥不會坐公車~~也不要以為人老實就不會反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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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光子力研究所
文章: 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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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是早期參戰全日本摔角的美國國旗造型覆面的選手... 引用:
那是指職業選手而言,如拳擊手.摔角選手.角力.格鬥技....等,但台灣並沒有職業摔角這項行業,他也不是職業摔角選手.... 像日本的職業拳擊手在外茲事的話輕則禁賽,而重則像傷害罪加重判刑,因為他的拳頭就如同凶器一般... 而台灣這位只是單純不想惹事吧,他一出手的話可能對方也會以傷害罪向他提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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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德國Siegen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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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故事告訴我們的是。
挨了五十幾下鋁棍,結果對方只要進去蹲10個月,不如讓他們直接進醫院住10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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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動手的時候,其實有兩場戰鬥,許多人只看到眼前那場,渾然不知 法院那場很多時候卻更重要。 Jim Wagner,LAPD&GSG9等特種部隊戰技指導教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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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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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角王沒有錯,有武德很好,值得表揚。
法官腦殘。打五十幾棒應以「謀殺未遂」論罪。如果不是摔角王,幾棒掄下去就變成腦震盪、半身不遂、白痴甚至歸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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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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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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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練武的,記得國中時,見義勇為,跟學校的小流氓叫板,結果被10幾個人圍毆(當然都是國中生),那時候笨笨的沒還手,還想著傷到人怎麼辦
![]() 結果訓導處的老師來抓人,我是沒事,連破皮都沒有,打我的那幾個卻挨了好幾下棍子 過沒幾天,那群小流氓依然故我 ![]() ![]() 高中時,經過樹林後站的地下道,遇到2個混混拿者機車大鎖跟我勒索,我二話不說先往看起來比較能打的那個混混的膝蓋踢下去,只聽到''啪''的一聲當場倒在地上哀嚎,另一個馬上繞跑,連他朋友都丟在原地。 那天我繞路回家,後來也沒什麼事。 出社會後,好幾次遇到事故(跟小黃特別有緣 ![]() 明哲保身比較重要,千金之子,不死於市,拿我的命跟小混混拼,不值得,真是越大越不想鬧事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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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德國Siegen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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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兄的情況又跟摔角王不一樣了,對於你的想法我百分之百的認同,的確不值得拿自己的命去跟小混混拼,不過他碰到的情況卻是那兩個北爛一下車就拿鋁棒敲他,這時候實在不需要繼續忍了。 題外話:尤其是我被人拿刀捅過以後更有老兄說的這種感覺....他娘的,當時管他練了多久的武,只有一種快尿出來的感覺外加全身發抖,雖然現在是在這邊繼續敲鍵盤....不過那次真的是讓我印象深刻,那也是我唯一把對手送進醫院的一次。 ![]() 暴力只是沒有選擇之時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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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動手的時候,其實有兩場戰鬥,許多人只看到眼前那場,渾然不知 法院那場很多時候卻更重要。 Jim Wagner,LAPD&GSG9等特種部隊戰技指導教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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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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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是換成法官被那兩個混混用鋁棒打了五十幾棒, 也許腦殘就能醫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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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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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4371131.shtml
打傷摔角王 嫌犯:有誠意和解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板橋報導】 2008.06.05 02:35 am 2002年曾在美國奪得國際職業摔角大賽(IWS)冠軍、也是台灣首位世界摔角冠軍的陳夆昀,去年騎機車與人發生擦撞後,遭徐祥恩及黃梓曦涉嫌持球棒打斷手,前天全案辯論終結,由於兩人否認恐嚇,公訴檢察官當庭對兩人具體求刑各10個月。 兩人得知他們打的是世界摔角冠軍,顯得訝異。待業中的徐祥恩說,他與黃梓曦都不認識陳夆昀,更不知他是世界職業摔角冠軍,當天他與黃梓曦與陳發生衝突後,他與黃也都受傷,仍透過友人到醫院關心陳,向陳夆昀道歉及和解,但被拒絕,他後悔做了傻事,絕對有誠意要與陳和解,但如果因此被判重刑,他無法接受,將會上訴。 【2008/06/05 聯合報】@ http://udn.com/ 但如果因此被判重刑,他無法接受,將會上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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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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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不是忍不忍的問題, 今天主人沒把惡犬栓好(法律沒把惡人栓好), 惡犬出來咬人被宰(惡人出來傷人被宰), 這可是天經地義的事. 要埋怨!? 歹徒都已經有膽亮刀亮槍, 那麼法律絕對不應該保護怕死的惡人. 一刀解決, 永絕後患. 法律要討論歹徒的命之前, 怎麼不先看看歹徒是如何漠視他人的生命安全? 根據鏡射原則 -- 權利與義務必須成比例/對稱. 一個否定他人生存權利的歹徒, 當然牠的生存權利只應該被否定; 換言之, 歹徒殺人傷人的行為其實就是認同受害者/或是執法單位殺傷歹徒的行為. 而不是任憑曲士腐儒誤解濫用的法律條文 -- 任憑歹徒拿著刀槍去殺人, 當被害人反擊成功時卻又急忙跳出來, 拿著法律條文當擋箭牌來保護殺人傷人歹徒的生命. 拿著法律條文去保障一個漠視法律條文的歹徒? 這種法官/律師的存在才真是對法律最大的羞辱! 此文章於 2008-06-05 05:02 AM 被 nzcym-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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