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npicgreen
Advance Member
 
npicgree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 師大夜市附近
文章: 310
直接找朋友 或兄弟 幫你解決就好了

直接找朋友 或兄弟 幫你解決就好了

這種人只用法律對付是不夠的

不然你回砍他 用同一手法先惡人先告狀

不要當好人了 對付這種人就是要殘忍 對自己才有交代
     
      
舊 2008-05-23, 06:28 PM #5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npicgreen離線中  
Gix12709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德國Siegen
文章: 4
引用:
作者mondeo30
是台灣的法律讓人無奈,在美國,對方進入你家根本不必有任何犯行,
你就可以將他殺死。

理由是:侵入民宅。


也不是每個州都這樣的
 
__________________
當我們要動手的時候,其實有兩場戰鬥,許多人只看到眼前那場,渾然不知

法院那場很多時候卻更重要。

            Jim Wagner,LAPD&GSG9等特種部隊戰技指導教官

舊 2008-05-23, 07:20 PM #5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ix12709離線中  
wumj-midi
Major Member
 
wumj-midi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164
談一下刑法上面的一些條文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一條主要是說對於自己若是遭遇危難時.為了保護自己.所採取之保護自己行為.在刑法構成要件上此行為的確觸犯法律.但是在違法性內.因為法律可以賦予人應當有防衛之行為.故可以用刑法第23條.視為無罪

簡單的說.如果犯罪行為人要傷害(或是要殺)自己.你拿球棒跟他對抗.為了要保護自己的生命或是身體而對抗對方違法行為..在法律上是OK的.視同無罪
但是..如果防衛過當的話(如失手造成對方重傷害或是死亡).在法官判決.法官可以判減輕或是免除其刑.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8-05-23, 07:38 PM #5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wumj-midi離線中  
kib28242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89
這種東西
讓蘋果日報的記者寫才有說服力吧
公務員都嘛喜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只有記者喜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
爆料專線
舊 2008-05-23, 07:45 PM #5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kib28242離線中  
Cracie
Regular Member
 
Craci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wumj-midi
談一下刑法上面的一些條文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一條主要是說對於自己若是遭遇危難時.為了保護自己.所採取之保護自己行為.在刑法構成要件上此行為的確觸犯法律.但是在違法性內.因為法律可以賦予人應當有防衛之行為.故可以用刑法第23條.視為無罪

簡單的說.如果犯罪行為人要傷害(或是要殺)自己.你拿球棒跟他對抗.為了要保護自己的生命或是身體而對抗對方違法行為..在法律上是OK的.視同無罪
但是..如果防衛過當的話(如失手造成對方重傷害或是死亡).在法官判決.法官可以判減輕或是免除其刑.


幫網兄補充一下,正當防衛的法律效果不是視為無罪,是阻卻違法。
在構成要件方面還是不法,但在違法性方面阻卻掉。
若是視為無罪,則防衛過當的情形不應恢復成有罪,畢竟這是對於一個行為的整體考量。
__________________
萬能的天神.........
請賜我神奇的力量

好人歌

天地生萬物 惟人最高貴 人中有好人 實是人精粹
好人重孝悌 好人必忠信 好人守禮義 好人知廉恥
好人不邪*** 好人不貪酒 好人不賭博 好人不欠債
好人救急難 好人樂施捨 好人敬尊長 好人必謙讓
富人做好人 陰德益後代 貧人做好人 運程漸漸佳
少年做好人 前程似錦繡 老人做好人 晚年得善終
惡人做好人 罪孽有解脫 好人受欽敬 好人國之寶
好人動鬼神 好人感天地 美名千古揚 兒孫好榜樣
舊 2008-05-23, 07:49 PM #5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racie離線中  
g930j019
Regular Member
 
g930j019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人人都打狗的城市
文章: 74
我建議你找個時間把那個男的給做掉
至於那個女的呢
抓去賣吧
__________________
最愛Ayumi Hamasaki

舊 2008-05-23, 08:16 PM #5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g930j019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引用:
作者Cracie
幫網兄補充一下,正當防衛的法律效果不是視為無罪,是阻卻違法。
在構成要件方面還是不法,但在違法性方面阻卻掉。
若是視為無罪,則防衛過當的情形不應恢復成有罪,畢竟這是對於一個行為的整體考量。


實在是不好理解 @.@

是不是像Judge Dredd裡面: "you can jump out of the window, at least that's legal."

你至少可以跳出窗戶逃生, 至少那個是合法的.

不過, 如果壓到賣肉粽的可能就成為過失殺人了 @.@
舊 2008-05-23, 09:53 PM #5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arstorm-2離線中  
dou0228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實在是不好理解 @.@

是不是像Judge Dredd裡面: "you can jump out of the window, at least that's legal."

你至少可以跳出窗戶逃生, 至少那個是合法的.

不過, 如果壓到賣肉粽的可能就成為過失殺人了 @.@


小小聲說一下, 這應該是構成 過失致死
舊 2008-05-24, 12:14 AM #5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ou0228離線中  
加菲
New Member
 
加菲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2
想開點吧 在台灣沒背景 人事關係等 遇到這種 小事通常都會被承辦經手的人 自動的把它搓成沒事(講這樣不會被告吧 )
舊 2008-05-24, 01:04 AM #5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加菲離線中  
wawadada
Regular Member
 
wawadad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毛茸茸的貓窩裡
文章: 63
我只相信自己 。
因為人類並不會因為陌生人的相信而有快感的 。

樓主當晚應該要求筆錄完成的 。

之前 , 朋友車子被扒 ; 警察也要求隔日作筆錄 。
我家老爺就開口要三聯單了 。
警察只好當下作筆錄 , 我們還在旁邊監看他從鍵盤敲出的每個字 。

就只是車子被扒而已 , 你生命都受威脅了還同意作翌日筆錄 。

在這樣的情況下還願意妥協 ? 這不該是生物的本能 。

加油了 , 請多加小心您那位鄰居 。

此文章於 2008-05-24 01:42 AM 被 wawadada 編輯.
舊 2008-05-24, 01:38 AM #6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wawadada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20 A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