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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 師大夜市附近
文章: 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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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找朋友 或兄弟 幫你解決就好了
直接找朋友 或兄弟 幫你解決就好了
這種人只用法律對付是不夠的 不然你回砍他 用同一手法先惡人先告狀 不要當好人了 對付這種人就是要殘忍 對自己才有交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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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德國Siegen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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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也不是每個州都這樣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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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動手的時候,其實有兩場戰鬥,許多人只看到眼前那場,渾然不知 法院那場很多時候卻更重要。 Jim Wagner,LAPD&GSG9等特種部隊戰技指導教官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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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文章: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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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一下刑法上面的一些條文
刑法第23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 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一條主要是說對於自己若是遭遇危難時.為了保護自己.所採取之保護自己行為.在刑法構成要件上此行為的確觸犯法律.但是在違法性內.因為法律可以賦予人應當有防衛之行為.故可以用刑法第23條.視為無罪 簡單的說.如果犯罪行為人要傷害(或是要殺)自己.你拿球棒跟他對抗.為了要保護自己的生命或是身體而對抗對方違法行為..在法律上是OK的.視同無罪 但是..如果防衛過當的話(如失手造成對方重傷害或是死亡).在法官判決.法官可以判減輕或是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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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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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東西
讓蘋果日報的記者寫才有說服力吧 公務員都嘛喜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只有記者喜歡少一事不如多一事 ![]() 爆料專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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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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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幫網兄補充一下,正當防衛的法律效果不是視為無罪,是阻卻違法。 在構成要件方面還是不法,但在違法性方面阻卻掉。 若是視為無罪,則防衛過當的情形不應恢復成有罪,畢竟這是對於一個行為的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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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的天神......... 請賜我神奇的力量 ![]() 好人歌 天地生萬物 惟人最高貴 人中有好人 實是人精粹 好人重孝悌 好人必忠信 好人守禮義 好人知廉恥 好人不邪*** 好人不貪酒 好人不賭博 好人不欠債 好人救急難 好人樂施捨 好人敬尊長 好人必謙讓 富人做好人 陰德益後代 貧人做好人 運程漸漸佳 少年做好人 前程似錦繡 老人做好人 晚年得善終 惡人做好人 罪孽有解脫 好人受欽敬 好人國之寶 好人動鬼神 好人感天地 美名千古揚 兒孫好榜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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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人人都打狗的城市
文章: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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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議你找個時間把那個男的給做掉
至於那個女的呢 抓去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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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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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實在是不好理解 @.@ 是不是像Judge Dredd裡面: "you can jump out of the window, at least that's legal." 你至少可以跳出窗戶逃生, 至少那個是合法的. 不過, 如果壓到賣肉粽的可能就成為過失殺人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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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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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小聲說一下, 這應該是構成 過失致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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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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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開點吧 在台灣沒背景 人事關係等 遇到這種 小事通常都會被承辦經手的人 自動的把它搓成沒事(講這樣不會被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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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毛茸茸的貓窩裡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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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相信自己 。
因為人類並不會因為陌生人的相信而有快感的 。 樓主當晚應該要求筆錄完成的 。 之前 , 朋友車子被扒 ; 警察也要求隔日作筆錄 。 我家老爺就開口要三聯單了 。 警察只好當下作筆錄 , 我們還在旁邊監看他從鍵盤敲出的每個字 。 就只是車子被扒而已 , 你生命都受威脅了還同意作翌日筆錄 。 在這樣的情況下還願意妥協 ? 這不該是生物的本能 。 加油了 , 請多加小心您那位鄰居 。 此文章於 2008-05-24 01:42 AM 被 wawadad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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