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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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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要開發機車定速系統,市區騎車設定40,超過即自動斷油(不放油門狀態),低於40立即自動回復供油(不放油門狀態),煞車立即斷油(不放油門狀態),不吹油門即斷油(一般狀態)。
應能申請專利 ![]() 此文章於 2007-01-02 09:38 PM 被 2006重返PCDV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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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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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騎90~100,
都是闖紅燈才會不小心被拍到. ![]() 不過有一次 紅燈左轉 被警察 攔下, 本來要硬過結果 被 他用手拐住才停下來. 不過 也不過開了未依兩段式轉碗的紅單而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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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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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五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四條之情形。 二、駕駛四輪以上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在機車停等區內,惟前輪尚未進入該停等區內。 三、駕駛汽車於號誌燈號變換之際,因未能依號誌指示及時停止,致前懸部分伸越停止線,惟前輪尚未超越該停止線。 四、駕駛大型車輛在多車道右轉彎,因車輛本身、道路或交通狀況等限制,如於外側車道顯無法安全完成,致未能先駛入外側車道。 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六、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 八、駕駛汽車在交通管制設施變換之處所,致無法即時依變換後之設施指示行駛。 九、駕駛汽車隨行於大型車輛後方,因視線受阻,致無法即時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駛。 十、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十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規定之標準值未逾每公升○.○二毫克。 十三、駕駛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未逾百分之十。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十六、其他經交通部及內政部會商核定之情形。 執行前項之勸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先斟酌個案事實、違反情節及行為人之陳述,是否符合前項得施以勸導之規定。 二、對得施以勸導之對象,應當場告知其違規事實,指導其法令規定與正確之駕駛或通行方法,並勸告其避免再次違反。 三、施以勸導時,應選擇於無礙交通之處實施,並作成書面紀錄,請其簽名。 對於不聽勸導者,必要時,仍得舉發,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 .................................................................................... 基本上這是給大眾看的 警察更是要遵守 當然有可能碰到警察亂開單 所以才會有申訴管道可以救濟 此條例經過電視大肆撥放 警察要想不清楚也很困難 除非他想上水果報 最近開過北宜高的就會發現 隧道內有led顯示超速取締提醒 "超過速限10公里照相取締" 所以只要依條例規定開車 不用怕被開單告發 此文章於 2007-01-02 10:28 PM 被 change8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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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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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得 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請再把條文看清楚一點, 這是屬於交通警察的裁量範圍內 也就是說在這些條件下, 交通警察是可開可不開的, 並不是一定不能開 而且這個也僅是交通部擬定備查的法規命令, 硬要說它還是可以以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為準 所以才說原則上這一段是供交通警察在裁罰輕微且不影響交通的交通違規有一標準 如果不相信的話有機會你因此被開單去申訴看看, 並不保證可以成功 此文章於 2007-01-02 11:02 PM 被 黃金蕃茄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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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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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開40就算了 離峰時段40真的會暈倒 國家競爭力會下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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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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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都是坐捷運, 時速可達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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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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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是另一個層面的問題 警察人員從哪來 當然是這個社會 但是這個社會普遍不守交通規則 當然就不可能不出現白目警察騎車並排聊天的情形 這可不是歐比王弄來的複製人大軍 從出生就是要訓練成軍隊 總之是惡性循環就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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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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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錯, 樓主應該是多慮了。 理由: 1. 國內汽/機車的時速錶的標示都會稍微灌水。 2. 超過速限的寬容值 10 公里以上才會被拍下來。 我常常騎車經過市民大道從東興路到延平北路來回跑, 也是用錶速 50 公里來騎, 完全沒事, 你可以安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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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深深的海底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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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裡的朋友~~咱們從明天起~~不要向龜車按喇叭了~~~
我們是有苦衷的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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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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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機車超速20公里內$1200 超速超過20公里$1400 ![]() 飆太快要多付錢喔........... 曾經拿過一張限速60騎81剛好超過罰$1400 就這麼剛剛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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