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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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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警察有,但是壞的也有==
上次朋友手機在店裡被偷,去報案,警察不給報。 說最多讓你報遺失(遺失不成案,只是留個記錄,有人撿到會通知)。 後來我幫朋友到台北縣警察局局長信箱申訴。 隔天,該分駐所的副所長就請我朋有去做筆錄了== 說那天處理的警察是新調來的,不清楚狀況。 手機被偷已經很難過了,還要被吃案不給報。 最後結論:警察局長的申訴信箱真好用XD PS:手機也是沒回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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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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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們有規定尋獲時間和發還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聽說這個規定是為了保護被害者的權利,不然負責的員警就會被記申戒。若超過二小時被害人才領取的話發還時間通常會造假應付,只是這段等待發還的時間員警一面得提醒被害人領取一面得小心長官三不五時的督察,所以員警急著發還也有他們的無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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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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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樓主說錯了一件事情
是寶橋路的家樂福 或是說中興路的家樂福 但是絕對沒有寶慶路的家樂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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