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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efree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
好警察有,但是壞的也有==

上次朋友手機在店裡被偷,去報案,警察不給報。
說最多讓你報遺失(遺失不成案,只是留個記錄,有人撿到會通知)。

後來我幫朋友到台北縣警察局局長信箱申訴。
隔天,該分駐所的副所長就請我朋有去做筆錄了==
說那天處理的警察是新調來的,不清楚狀況。

手機被偷已經很難過了,還要被吃案不給報。
最後結論:警察局長的申訴信箱真好用XD

PS:手機也是沒回來
     
      
舊 2008-07-03, 03:37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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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refree離線中  
Tandy
Amateur Member
 
Tand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44
引用:
作者ivan8171
有次我陪表弟去報案,而且有點趕時間去個飯局,警員們態度是很好,
但是也是一指神功,看著他在哪裡一個音一個音的找,差點沒昏倒,
我說我來打好了,一開始他還說不要,他需要練習....orz




說一個小弟的經驗,有次家妹騎小弟的機車雷禪,停在路邊,她懶得去牽回來修,
1~2個禮拜過去,車子不見了,照理說有牌的車,收破爛的是不能亂拖走的,那算是偷竊...

過幾天,某個第X保安隊的打來說車找到了(其實是只找到牌,大概牌被拔走,
車子就被收破爛的收了),他們正在跟監、埋伏,我想說這關我什麼事,還跟我報告咧= =
幾個小時後(下午3~4點)打來要我去認車牌、作筆錄之類(晚上6~7點前要到),
我當天真的沒空,好說歹說硬的軟的都來,一直要我當天去,
最後還說不然11點前啦,問題是我還是沒空阿,
說到後來已經讓小弟很火,就算法院要傳我也沒有當天說就非要當天到的吧= =
結果他們打到家...



他們有規定尋獲時間和發還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聽說這個規定是為了保護被害者的權利,不然負責的員警就會被記申戒。若超過二小時被害人才領取的話發還時間通常會造假應付,只是這段等待發還的時間員警一面得提醒被害人領取一面得小心長官三不五時的督察,所以員警急著發還也有他們的無奈。
 
舊 2008-07-04, 08:07 AM #5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andy離線中  
lompt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其實樓主說錯了一件事情
是寶橋路的家樂福
或是說中興路的家樂福
但是絕對沒有寶慶路的家樂福><
舊 2008-07-04, 02:11 PM #5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lompt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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