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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那黑就在那
文章: 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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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用另存新檔是可以的,PDF反而會讓所有的資訊失效。 另,不管為何,不管該照片是不是本人被拍攝,但是其本人有權不被他人公開,這是「肖像權」法的基本保障。 不是在那嘴炮來炮去的就勝負分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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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Taipei
文章: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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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要怎說呢 目前當事人不願意她的圖檔再放上來 我尊重我朋友的決定,有圖有真相應該是建立在當事人同意下的一種網路禮貌 此外,另存新檔的確可以把當時的網頁都備份下來 外加PRINT SCREEN,這樣要當佐證應當是綽綽有餘 anyway,謝謝你的關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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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堅強而牽強,或許我就是這樣的人 My Home Theater System Main:AR-9 Center:AR-4C Surround:AR-Edge Subwoofer:M&K VX-760 Display:BENQ SH4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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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夢鄉
文章: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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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樣子應該會扯到面子問題... 就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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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Taipei
文章: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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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如果您有仔細看完全文的話 應該會看到我在最初是很柔性的勸說他拿掉我朋友的照片當簽名檔 引用:
怎樣演變至此,我想這也不是我所樂見的 面子問題應該不是讓G-BALA之後發文走向合理化的原因吧 相信事情的是非對錯,應該還是有其原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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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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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離題.........
突然很想送紅十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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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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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改個標題叫做 網路禮儀 吧 讓大家順便學習學習 因為被偷照片亂用的感覺真的是很差又很恐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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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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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說:維護個人隱私權應該從自身先做起...
為避免紛擾,凡事三思而後行.....否則以網路這樣的媒介,傷害恐怕很容易擴大...... 當然,尊重肖像權是基本必要的..... 公眾人物以藝人而言,他們透過"媒體"來賺錢 卻也常常要求"媒體"尊重他們的隱私.... so我們通常只能看到他們的外在.... 俗語說:知人 知面不知心..... 換個角度來說:我們只看到傳媒篩選過的包裝.....消費者"知"的權利被砍了大半.......... 不過,"本案"女主角還稱不上是"公眾人物" 很多事,可好可壞.... G-BALA.........如果是星探,............ 但G-BALA....你並不是....所以還是尊重女方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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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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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ALA先生,請你尊重我本人的意願好嗎
引用:
G-BALA先生,或者我該稱你為King ofHolan先生呢? 很遺憾我們是在這樣的情況下認識。 雖然你先前曾到我的奇摩交友版上留言(11/5和11/6),但是我真的沒想到,就為了測試女人是不是都只看外表,我就變成你的實驗下的犧牲品? 你在這裡的發言我都看到了,我要在這裡證重澄清,我才是相片的主人,相片的原始檔我存在家中的電腦裡,照片是我自己用數位相機在家中拍攝的,因為是自拍,所以在相片的右下角還看得到我手臂的一部份,你居然說是你幫我拍的?你原本使用當簽名檔的照片,很明顯的是去背後合成的照片,因為光線很不自然,我想你應該也是學美工或是平面設計的吧?我也看過你的交友版,相信你只是一時無聊才會有這樣的舉動,但是希望你能夠尊重我的意願,不要擅自使用我的相片當簽名檔,或是擅自使用我的照片去做任何其他用途。 倘若真有必要,我會提出原始檔當作證據。不過我真的不希望鬧到這一步!還請你自重。 ![]() 我只是個平凡的小人物~ 此文章於 2005-11-07 01:49 PM 被 蝴蝶貓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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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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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如此
誰不喜歡美好的人事物 一樣的條件 任誰也要比較好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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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您的住址: 火星
文章: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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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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