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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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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開車也騎車 我記得有一項法規是再設有快車道和慢車道的地方四輪汽車除了轉彎 起步 停車時是不能走慢車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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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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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法規當絕大部分的人都無法遵守的時候就有檢討的必要,而不是不斷的增加罰金而已
台北很多路只能騎40那實在很不合理,如果今天大家都很守法的開40那每天上班單趟可能就要一個小時以上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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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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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能舉出不用警察全天候全地點站崗,或是架設監視設備的方法嗎?請恕小弟魯鈍,除了不定點偷拍外還真想不出好辦法,請您賜教。 引用:
就好像高速公路上絕大多數的人都超速,所以速限100不合理囉?那北二高的110也沒什麼人遵守,所以也不合理? 都市中人多車多,總是有不懂事的小朋友會突然跑出來,總是有老先生老太太騎著超慢腳踏車逛大街,您從來沒有遇過驚險?超過30就很難及時煞住了,您還想超過40? 話說高架橋下交流道的馬路口以前是禁止左轉的,由於沒有人遵守最後終於廢除;但是現在的情形是:凡是高架橋下總是左轉車佔用所有車道,除了妨礙到下橋車輛無法下橋外,也使得直行車輛無車道可以行駛,這樣有比較好嗎?不見得吧~~~ 在台灣不管怎麼定,都會有人為了一己之私而不遵守吧?那是人的問題,跟法條合不合理無關。 如果民眾都這麼守法,規定不可以就不會違法,那麼我們的環境應該會跟德國差不多才是吧?嗯...無最高速限的快速道路,有可能嗎?別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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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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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路人亂入一下… 如果是以社會契約論來討論這事,那確實沒錯。 但如果是從憲法學來討論這事…你完全無法從我國憲法的任一條文推導出人民有這個義務。 亂入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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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0 您的住址: 士林劍潭
文章: 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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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好, 我知道您一定會這樣子問我 , 但我只能說 目前我沒想到其他的辦法 , 只是認為偷拍不能立即改善交通違規 可能在某個路段會收到成效 但是要花一到幾個月的時間, 這樣子而已 ..... 我知道您是非常守規矩的用路人 , 那就當我在放屁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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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討厭捷運裡 架拐子,偷跑,暴力搶座位的歐巴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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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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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看不懂中文嗎?我說有檢討的必要我有提到廢除或其他的嗎 還有我舉例的40公里如果是在小巷弄那我是沒話說,甚至30我也可以接受 但是市區一般大馬路只有40你真的覺得合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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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垃圾場
文章: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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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條子的行為是不是合適,只要拿比例原則來衡量即可。 比例原則包含「適當性」、「必要性」及「狹義比例原則」,我國已將其明文規定,詳可參行政程序法第七條: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三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上面引文當中的黃字部份「不能立即改善交通違規」…「時間之合適性」亦屬比例原則內容,乃必要性原則之一變形。 此文章於 2005-05-21 05:43 PM 被 the_yongch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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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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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算違規了也不會在那抱怨"警察執行不合法",或是"警察可以去做其他更有意義的事不要來拍我就好了"之類的話語... 但是有寫訴狀上交通法庭質疑交通管理處執行不合法,結果當然是沒成功。 立即改善的下場就是沒有監視就不會改善吧? 如果民眾都能遵守規定不就什麼問題都沒有了?問題是這樣延伸出來的咩... 民眾違規 → 警察在的時候抓不到,不在時照樣違規 → 沒有改善。 紅線違停 → 警察來驅離 → 開走繞一圈又回原處停車... (這種投機心態屢見不鮮) 結果...只好架設監視或拍照存證。 另外,在人類社會不太可能立竿見影,通常都是循序漸進。 有沒有立即有效的辦法?有,全天候全地點監視並採取嚴刑峻罰。 嘿...這時候就會有人出來喊違反人權、違反自由、違反隱私之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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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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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您沒有提到廢除、修改或其他,但是也沒有說到速限是在巷弄中或是快速道路上。 而小弟的回文中也沒有說明都市馬路速限是否有廢除、修改或其他檢討必要。 橋下禁止左轉廢除是不同一件事情,用來說明合理與不合理的定義問題,您要混在一起小弟也沒有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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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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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煩請明示到底合法不合法?適當不適當? 這樣是否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所以警察應該要24小時全天候站崗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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