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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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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不是我的家
文章: 730
引用:
作者swiss ymir
亂打人是不對

但照我的分類"體罰"也是屬於亂打人,這些人搞不好就是從體罰中潛移默化
從小學習用暴力解決問題

以前怎樣是一回事,女人以前還要裹小腳咧,現在要不要??

我認為你做不對事情,所以要教訓你打你,這在法治國家就叫做"私刑"~

體罰有分很多種~誰規定一定是打人?

現在犯罪年齡層逐漸下降...
請問是怎麼一回事...


還裹小腳...
你要不要連綁辮子、剔半光頭~也拿出來講
切~~~
     
      
舊 2004-11-11, 09:45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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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非離線中  
vipgk2002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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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家裡
文章: 4
或許現在我們這些平凡人應該去學點武術氣功什麼的~
有時候~人真的只能靠自己

每天看到了這麼多可惡的是~讓我一直覺得人性本惡~腦袋的想法也很悲觀
或許~哪天忍不住了~真的會化身為惡魔~遇到這一類的人渣~
挖雙眼~割掉舌頭~刺破耳膜~挑斷手腳筋~讓他知道這個世界是會有報應的~
但是也要我有那個能力的時候
我一直相信~一個人做壞事會悔改的機率是很低的~雖然不是沒有~但是真的很低
現在社會很多案件幾乎都是累犯的~早就該槍斃了
 
__________________
很多道理我們都明白,但是真正做得到的有多少
最簡單最基本的..其實是最難的....
舊 2004-11-11, 10:37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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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gk2002離線中  
R-D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澳洲雪梨
文章: 210
看完真是一肚子火... 該死...
anyway~除了在這邊討論, 有沒有什麼實質上的幫助能做呢?!?
真的是沒辦法看著事情就這樣被蓋過去....
就是一大堆年輕人看到做這種也不會怎樣,才會一犯再犯
唉..有沒有什麼是我們能夠做的呢~~ 真想替天行道~~~

我太火了吧...
舊 2004-11-11, 11:08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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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離線中  
result12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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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Land of living sky
文章: 334
有沒有人知道那六個渣, 到底至多會被怎樣判刑?
總覺的他們大概不會得到任何教訓...
舊 2004-11-11, 12:31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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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ult12離線中  
shawn1225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4,318
那六個女學生也應該一併處理吧.........
舊 2004-11-11, 12:35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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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wn1225離線中  
vichang
訪客
 
文章: n/a
這些敗類 留著只是製造社會問題 關沒多久又放出來
放出來又變本加厲 在抓進去馬上又保釋 一而再再而三犯案
留這種垃圾幹麻 更想不透的是還有團體提倡廢除死刑
舊 2004-11-11, 03:12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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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world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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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115
轉貼:刑法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二百七十七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九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條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一條
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二條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傷,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成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而非出於正當防衛之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傷害者,仍依傷害各條之規定處斷。

第二百八十四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五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二百八十七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那6個人渣想要硬凹成279條 來減輕刑責 才說是那智障子先動手 都已經預謀打人了 還睜眼說瞎話 他x的畜生不如

此文章於 2004-11-11 03:18 PM 被 godworld 編輯.
舊 2004-11-11, 03:15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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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DE
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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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Sea Otter工作室]
文章: 4,111
我看完這新聞和報紙,說來真的很心痛,忍不住想打他們... 所以請各位大家態度收起來!
讓他們接受法律依裁
我現任特教學校的老師,我朋友在雲林特教學校當老師知道他是智障青年,我同事跟我說他頭
上和身體傷傷痕痕很嚴重,留下創傷的記憶,很難接近正常人溝通,連老師也是都不敢摸,恐怕
他完完全全留下黑暗的記憶,他只有信賴他媽媽,其它都不信任別人包括隔壁或鄰居!
他已經完全很大傷害的精神...

不是台灣社會變了!真正問題是正常的高中高職學生權利,請各位想想看,若學生多少老奸
狡猾,如果體罰的話,恐怕家長會告老師對學生體罰太重,所以正常老師當然不敢打學生

另外學生家長如果當了家長會會長,老師都不敢打家長會會長的兒子...
說來很不爽,連老師都沒有權利,足足給學生在權力最大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4-11-11, 03:26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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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DE離線中  
m8701535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新竹市
文章: 1,515
前幾天不是也有一個25歲剛退伍的大學生..
約女網友見面..
結果17歲女網友帶著一票人打人搶劫..
結果變成植物人..
80歲老父哀慟..
一直說給兒子打一針安樂死..
不想看他受苦..

現在年輕小孩..
可能因為沒有升學壓力..
玩到腦袋都壞掉了..
沒錢就去搶就去賣..

有問題的青少年..
大部分父母親本身就有問題..
在管教或是行為上常常給小孩不良示範..
從小包庇小孩一切過錯..
未給小孩一個正確觀念..

此文章於 2004-11-11 03:31 PM 被 m8701535 編輯.
舊 2004-11-11, 03:29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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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bs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讓我想起以前看布袋戲有說過的話
「肢殘心不殘、心殘命殘廢」,真正的廢人就是那種人

此文章於 2004-11-11 03:37 PM 被 changbsd 編輯.
舊 2004-11-11, 03:32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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