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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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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侵占罪 要有原告的. 我倒是很想知道 原告要怎麼證明 被告撿走了他的東西? 要告別人侵占以前. 先打聽一下 誣告罪的刑罰吧. 除非 有人在鈔票上寫名字 或是抄下鈔票的號碼. 或是 有人看到 有攝影機拍到 鈔票從他的口袋掉出來. 不然 掉在地上(單獨的)鈔票 幾乎就是"無主物" ........誰撿到 就是誰的. (正確的程序是: 送到警察局........然後 沒有任何人能認領. 時間到了 再拿回來.) 此文章於 2003-11-13 05:36 PM 被 phag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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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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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像不用賠那麼多錢吧..............應該是契約內容的2/10(?) 這個CASE裡面 根本沒有簽約金啊. 一些官方資料.(很多字.有興趣的.........慢慢K) http://www.esign.org.tw/docu_2_07.asp 在依交易習慣該****作用所及之範圍, ****人後來如與他人締結與廣告之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契約時, 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雖然不得低於****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但****原則上仍僅是一種「要約誘引」,而非要約 。 惟前述廣告亦有可能不僅是要約誘引,而已是要約, 例如在網路****中提供即時供貨的服務, 讓購買人即可在網路上下載其訂購之商品的情形(影視帶或電腦軟體) 。 蓋在網路世界之虛擬實境中,這種****之散布實際上已非僅是「價目表之寄送」, 而與「貨物標定賣價陳列」無異,應「視為要約」(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 此文章於 2003-11-13 05:43 PM 被 phag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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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桃園-支那
文章: 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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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認為這樣比.較不恰當 拿HP或是微軟說 他們本身就是製造商.成本他們當然是最能拿捏. 而名人只是代理商或是進口商 東西成本應該不低 就以HP來說.當初印表機標錯價.他還是認賠售出.真的是賠嗎? 我總覺得是賺... 1.新聞大肆報導 2.印表機成本? 3.墨水夾可持續銷售.... 只能說HP這招很高 微軟的話....我懶的說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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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伴過我的電腦: WinDy MT-PRO1300 omega CPU:INTEL PD930 3.0G Hz 主機板:ASUS P5LD2 記憶體:創見 3GB DDR2 533 硬碟:WD 250G SATAII 16MB BUFF 顯示卡:ATI X1950PRO 網路卡:INTEL 82550 音效卡:Creative AUDIGY 2 ZS POWER:Zippy HG2-6400P LCD:EIZO L365 + Viewsonic VX2025wm ======= 除了EIZO L365尚在役(因為賣了也沒人要XD) 其他都賣掉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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