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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6 您的住址: 豆漿店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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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用嘴巴講都很簡單 真那麼好處理 社子島老早就處理好了 事實上就是私人產權 除非你政府徵收或者是持有人同意 不然就是很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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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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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社子島有沒有產權混亂? 你講的跟我原本回的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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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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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管產權是否混亂。
説公權力要介入的網友,是否支持南鐵拆黃家? 南鐵怎麼説都是公共建設、公共利益,該強拆民宅嗎? 如果同意,哪天政府想要拆您家,別出來抗議。 如果不同意,那政府憑什麼介入“城中城”私人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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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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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觀念不正確,可以說是跟本沒見過世面只為了抬槓.. "介入"有程度上的差別,如果要照你這樣非黑即白的二分法, 政府也不該干涉私人產業是否符合建築規範了.. ok那不介入好了.那發生災難又要政府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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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21-10-17 12:36 A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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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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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南鐵黃家是單獨一間 自宅不會影響其他宅 就算失火也是他一家失火 城中城這類型的社區 明顯是不處理 只要鄰居有人進去放火 發生事故就會禍害整個社區 住一堆窮人 沒有好的管委會 大樓出事家屬就叫政府國賠 這樣對嗎? 有些老人騎車不遵守交通會被人戲稱為行動神主牌 此次事件社區我也覺得也是另類神主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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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銀河系
文章: 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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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人努力賺錢 讓自己家人住好的社區
每個月繳貴鬆鬆的管理費 請了一堆管理員或是保全 圖的是甚麼? 我只能說 朱門酒肉臭 路有凍死骨 我們無法改變社會 只能適應社會 該政府負責的就讓他們去負責 政府政務官很多明知這問題 卻裝死幾十年不處理 這次看DPP要不要好好處理 不然2022年高雄又要再變天一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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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您的住址: 陣亡者的靈堂
文章: 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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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產權的住宅
面對多人開放的公共設施空間都需要消防檢查 這種是一年一次 營業設施是一年兩次吧 但廢棄沒使用的 通常也不會去檢查吧 就比如台南那間杏林醫院 去檢查有意義嗎? 這棟的麻煩點是在住商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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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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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南鐵地下化有其它建法, 只是政府選擇拆民宅的方式。 反對南鐵拆民宅,不等於反對南鐵地下化,反公共建設。 此文章於 2021-10-17 08:31 AM 被 oversk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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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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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把南鐵的事情拿出來說呢? 南鐵最有意思的就是從前帶頭抗議的, 改朝換代後靜悄悄~
同一個人/群體喔, 前後作為不同 ![]() ![]() 人沒有平等的, 除了出生以外, 生活方式也不會平等, 同樣收入, 存款也不會平等, 永遠沒有平等. 但, 說多了, 有問題不是獨立出來, 就是自己搬走(說的是同一個意思), 不能說別人, 只能改變自己. 不然就是一起擺爛. 不說別人, 我的例子就是之前PO過的樹擋紅綠燈(其實是某農夫的地的樹), 或更久之前提過的排水溝修繕. 自己的事情管好, 其餘現實中不要多說. (說了變成你的事情要去處理) 講到這個, 或許公權力沒辦法進去砍樹吧? ![]() ![]() 至少我知道我不能進去砍樹. 此文章於 2021-10-17 08:44 AM 被 Earstorm-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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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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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建築法第77條第3項規定: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經內政部認有必要時亦同。」(簡稱公安申報) 依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的定義(內政部64.8.20台內營字第六四二九一五號函訂定,內政部99.3.3台內營字第0990801045號令修正發布): 「二十、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公寓)。」 建築法第77條第5項規定產生「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 依據其中第3條: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範圍如下:一、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 其頻率,依據第5條附表: H2(住宿類,住宅,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依據不同條件(層數及樓高)每2-4年應進行申報。 整幢建築物有供二種類組以上之用途使用且各類組分屬不同所有權者(詳同附表說明) 未辦理申報者,依據建築法第91條規定(行為在第1項第4款:未依第七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或申報者。): 「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所以,建築法基於公共安全(建築法第1條規定: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對於私有建築物,仍有一定規範,以上供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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