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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8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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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很阿Q耶,是支持郭台銘支持到頭腦壞了嗎? 真是好棒棒,我發現在國民黨內得不到溫暖的,最後都會變成跟宋楚瑜之流一樣,轉而支持小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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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16
文章: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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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19-10-21 11:39 PM 被 aries06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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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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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既然已經是通緝犯就不得不接招了, 要不然台灣司法威信就真的完全掃地了. 至於承認? 人家可沒說承認的是什麽噢! 默認的結果多半會變成一中各表的笑話。 中共政權玩過河拆橋這招可是駕輕就熟。 有些人也許認爲給中共吃點豆腐沒關係, 我也相信這是台灣政府不得不接的陽謀, 可是此例一開後面就不知道還有啥滑坡。 ![]() ![]() ![]() ![]() 哦,一個朋友提醒我説看國際法盲垃圾王講法律真的是世界顛倒了. ![]() 此文章於 2019-10-21 11:41 PM 被 Hermit Cra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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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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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家警務處回信是回應之前法務部三次發函給香港方面提出司法請求希望遣返,而且那叫協助不叫牠奶奶的要香港配合個屁好嗎 ![]() 引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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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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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林律師,我在現實中認識,也是我一向尊敬的一位法界前輩,
這回也陷入兩難了。不過還是讓專業凌駕情緒,也得出台灣司法不得不收的結論, 計中計估計就是我所擔心的後續滑坡。 慎防中國計中計:陳同佳案,在收與不收之間 林志潔 21 Oct, 2019 連日來,由於在台殺害港人女友後逃回香港的港民陳同佳欲來台投案一事, 引起台灣社會輿論沸騰,議論紛紛,在本案的收與不收之間,涉及諸多因素。 本人先前協助林克穎引渡案,乃就本案所涉之議題,簡單整理並分析如下, 敬供各界參考。 林克穎案與陳同佳案不能相提並論 有觀點以英商酒駕撞死送報生為例,指出該案我國政府要求英方將被告引渡返台送審, 在陳同佳案上卻避重就輕,顯然標準不一。但本案和英商林克穎案有相同與不同處, 勿拿橘子比蘋果。 首先,林克穎在我國撞死送報生,經我國法院審判判決有罪後,變裝逃回英國, 由於我國與英國間沒有引渡協議,所以在我國請求之後, 我國先與英國簽署「關於林克穎引渡瞭解備忘錄」, 而後在愛丁堡地方法院舉行引渡庭審理,林克穎律師向法官挑戰我國的國際地位, 主張台灣無司法主權,並說即使台灣有司法主權, 林克穎並未受到我國法院的公平審理,所以判決為無效。 做為英國法院的專家證人,我負責回答英國檢察官提出的各種問題, 向法院說明為何我國有司法主權,為何刑事審判程序並未有違反人權或歧視外國人之偏頗,以及為何我國所為之有罪判決是有效判決。 之後,我們的努力獲得一審法院的認可,承認我國司法主權與判決之有效性, 也使林克穎續押於英國。兩年後,林克穎上訴,主張我國監獄將單獨囚禁他, 其在監獄內將無法獲得社會復歸等功能,故於蘇格蘭高等法院之上級審程序, 判決不引渡。 是以,在林克穎案上,縱然英國蘇格蘭高等法院在本月6日宣判不予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 然而我國與英方就本案簽署引渡備忘錄,蘇格蘭法院亦承認我國在此案具法律地位,皆為台英司法合作的先例。 然而陳同佳案件,雖然和林克穎案一樣,發生在台灣國境內,台灣確實也有管轄權, 但是陳同佳沒有經過審判就逃回香港,所屬司法程序階段有所不同,此其一。 再者,在發生人犯逃離有引渡/移交之必要時,如無引渡條約,首要談判簽署協議, 我國要求與隸屬中國但一國兩制之香港特區政府簽署協議 (事實上,香港已經和多國都有異於中國和他國所簽之逃犯與司法互助協議), 但香港政府始終置之不理,卻反而制訂引發軒然大波的「送中條例」, 這也是和林克穎案不同之處。 林案中,我國第一步就是和英國簽署個案處理的備忘錄,做為後續程序的指引和規則。 反觀香港特區政府,從陳同佳逃回香港後,港府始終拒絕與台灣做任何協議, 背後當然有政治因素,這和林案單純為已受判決人逃跑離境,我方請求送回, 各事實皆有不同,以林克穎案來全然類比陳同佳案並不適當。 陸委會與法務部可以怎麼做? 陳同佳案明顯具有政治目的,如果要單純投案,自己搭飛機來台, 我方立刻逮捕即可,何以要由港府來發聲明說嫌疑犯要投案了, 且港府要「協助其投案」? 香港特區政府想要「以投案包裝移送」,然後呈現「兩地無須協議即可移送, 我家就是你家,我們同屬一國」的後續操作,不無有矮化我國的可能, 導致陸委會高度警戒,不敢輕易接受陳同佳入境。 然而,即便陸委會的顧慮不是不能理解,維護國格用心良苦, 但在兩岸政治操作與角力上,卻難以對一般人民說明。 對無政治敏感度的大眾來說,只會質疑政府: 「有人在我國殺人,現在要回來受審,你為何不收?」 或是如近期被創造的口號「香港反送中,台灣反送台」般, 不但社會觀感不佳,更令人質疑難道我國司法不足以信賴、非要香港司法審判才行? 事實上,我國司法當然足以信賴,士林地檢署也一直在積極偵查, 本人認為更妥適、對政府傷害較低的作法,應該是先將投案者收下, 不管他是「自願投案」或「被投案」,我國既然有司法主權,且行為地在台灣, 我國法院當然具有審判權,入境後即刻逮捕,對案件給予偵查, 決定是否起訴審判。而期間需要各種證據、文書, 我國可持續要求港府與台灣簽訂協議,做司法互助, 如果港府依然置之不理,則責任在特區政府而不在我方。 同一時間,發布聲明譴責港府以投案欲包裝移送,進行政治操作, 意圖讓我國穿小鞋,矮化我國格,且遲遲不願與台灣協議, 使司法互助無法常態化。究其實, 發聲明譴責與收陳同佳入境彰顯我國司法主權可以併行; 換言之,可以收,更可以罵,兩者完全沒有擇一的必要, 而讓我國政府陷於被人民不諒解的風險中。 中國從來就不是一個可以輕忽的敵對勢力, 我國在每一步的應對中,應格外謹慎小心。 除慎防中計,更要慎防「計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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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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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從垃圾口中吐出法理兩字又貼政治考量政治目的政治操作廢文帶風向還不如叫騙神明的不要騙神明要姑婆勇不要吃姑婆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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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打狗城
文章: 2,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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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渣渣看到香港要把燙手山芋送來台灣就高潮了,
當初台灣要求港方司法互助被無視時怎麼不吭一聲? 這麼愛跟對岸畜牲同屁股放屁卻又沒種回你最愛的祖國, 這樣還高唱出征是出個什麼鬼東西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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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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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綠毛垃圾腦袋不清不楚怎麼護航?我是建議那位姓陳的殺人通緝犯真有心投案只剩偷渡 ![]() 港嫌陳同佳來台投案被拒 港媒:後天出獄是自由人無法管 在台殺害女友的香港嫌犯陳同佳將於周三(23日)出獄,他早前撰寫親筆信予特首林鄭月娥,表明願意返回台灣自首,不過台灣移民署已採取入境管制措施,拒陳同佳入境台灣。陸委會解釋,港府把完整罪證交予台方,才批准陳同佳入境。 香港01報導,據知情人士透露,港府已研究所有可檢控陳同佳的潛在控罪,只有洗黑錢一罪有足夠證據檢控,故不存在港府放棄司法管轄權一說。目前唯一轉機是希望透過香港警方與台灣當局溝通和聯絡,令台灣當局回心轉意,批准陳同佳入境自首,「如果台灣政府不肯,甚麼機制都無用」。 知情人士指出,台灣拒絕陳同佳入境的決定,已屬政治決定,「例如美國總統不准你入境,政府與政府之間有甚麼機制也無用」,事情已超出香港政府的可控制範圍,港府難以逼令台灣當局容許陳同境,又指陳同佳出獄後,港府不會再安排其他程序協助,坦言他出獄後已是自由人,「不能強迫他做些甚麼」。 陸委會昨明稱,港府應循司法互助處理陳同佳案,台方有必要先對相關人員採取入境管制,意指不允許陳同佳以及勸說陳同佳的北京市政協委員、聖公會教省秘書長管浩鳴入境台灣。意味陳同佳周三出獄後,將成為「自由人」,即使他願意自首,但台灣當局現階段已不會接收他。 台灣法務部指,陳同佳與死者潘曉穎均為香港居民,香港檢警機關已掌握諸多未提供予台灣的證據,懷疑陳同佳可能是在香港時已預謀犯案,故香港並非沒有管轄權,強調陳同佳所犯殺人案屬於「萬國公罪」,香港檢警機關也應按其司法程序,持續積極偵辦,以還給死者及其家屬公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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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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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事論事嘍 現時主角又還沒放出來,若刑期已滿獲釋,欲主動投案,買張機票,在FB上面秀一下,然後搭機來台即可,香港都說願意放人了,主角也有意投案,讓他出關應該不難吧 等飛到台灣..一踏到空橋....政府再不抓,大家依然可以開罵 台灣落地簽證(停留不超過30天) 香港出生之永久居民,或非香港出生但曾於1983年後以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赴台的市民,如果你忘記預先在香港辦理入台證,可以帶備以下證件,於抵達台灣各主要機場港口時,向「內政部移民署」服務單位申請「臨時入境停留」。申請台灣落地簽證時,你需要持有: 入出境申請書(申請書下載) 有效入出境證件、曾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證明文件(蓋有入境章之舊台證)、或香港護照,護照之出生地欄登載為香港出生。 有效期間3個月以上之香港護照。 訂妥於30日內離境之來回機船票。 費用:新台幣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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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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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人家要給了卻不接, 那當初為何要去求? 這不是前後立場不一致, 自打嘴巴, 是隨便喊爽的就對了, 還有公信, 還有格嗎 ? 美國本來不賣 F16 給你, 現在要賣了, 所以反而不能買了, 是這樣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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