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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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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那逆向思考

我可不可以告那些不加密 AP 逸散出來的電波導致我的手機誤連???
     
      
舊 2019-06-18, 08:48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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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7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電信法第56條主要是為了防止“電話”盜打而定的
因為手機(或長途電話)通話的資費“很貴”


電信法第2條是這麼寫的....

引用: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指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 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
二、電信設備:指電信所用之機械、器具、線路及其他相關設備。


請問一下哪裡明示或暗示只是為了防止“電話”盜打而定的....BTW,現行的電信法寫成這樣其實是在網路普及後才修改的,除了費用之外也有資訊安全方面的考量,單就頻寬成本不高而主張未經物主同意,逕行"借用"其無線網路損失有限而排除電信法第56條的適用,鵝個人認為並不恰當....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那時候上網也沒什麼“吃到飽”這種事
每個月可用傳輸量就在那
被盜用500m 屋主就少500m可用
是有明顯損失的


請問一下被盜用時物主感覺變卡卡的(i.e.頻寬變少),這樣算不算損失....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但是現在網路已經很便宜了
(可罰的違法性已經微乎其微 譬如去洽公 隨手拿起釘書機把文件釘好 實質上也竊取了兩根釘書針 但是有必要以竊盜罪起訴嗎?)

snipped....

個人相信檢察官是出於好意
不過採用的理由有點糟

被告...“可能”相信屋主願意與他人分享
好像他根本沒訊問過被告一樣...


檢察官應該是基於微罪不舉原則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不過鵝認為處理方式和不起訴理由很糟糕,就算是微罪不舉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那作出緩起訴處分也比直接不起訴好(會給有心鑽漏洞者這麼幹沒有法律疑慮的暗示),最好是電信法能載明無線基地台出廠時要預設加密,若使用者自行取消加密則表示其同意無條件提供不特定人使用,這樣才不會有入人於罪的問題....

引用:
作者hoba
那逆向思考

我可不可以告那些不加密 AP 逸散出來的電波導致我的手機誤連???


現在的行動裝置在連上沒有加密的WiFi時,都要經過user確認,就是在堵這個洞的....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此文章於 2019-06-18 09:35 AM 被 cmwang 編輯.
舊 2019-06-18, 09:26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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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跑到人家門口用免錢Wifi誇張了點

要也是在自己家裡窗戶邊用強波器去連唄 (誤 ~~)
舊 2019-06-18, 09:30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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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現在在線上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4
引用:
作者cmwang
電信法第2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K0060001&flno=2)是這麼寫的....



請問一下哪裡明示或暗示只是為了防止“電話”盜打而定的....BTW,現行的電信法寫成這樣其實是在網路普及後才修改的,除了費用之外也有資訊安全方面的考量,單就頻寬成本不高而主張未經物主同意,逕行"借用"其無線網路損失有限而排除電信法第56條的適用,鵝個人認為並不恰當....



請問一下被盜用時物主感覺變卡卡的(i.e.頻寬變少),這樣算不算損失....



檢察官應該是基於微罪不舉原則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不過鵝認為處理方式和不起訴理由很糟糕,就算是微罪不舉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那作出緩起訴處分也比直接不起訴好(會給有心鑽漏洞者這麼幹沒有法律疑慮的暗示),最好是電信法能載明無線基地台出廠時要預設加密,若使用者自...

第2條是民國6x年的法律
當時知道有網路這種玩意兒的
應該沒多少人吧?

第56條制定的時候
大多數人還是只能透過“電話線”撥接上網
你說呢?
舊 2019-06-18, 10:10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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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7
引用:
作者人生現在才開始
第2條是民國6x年的法律
當時知道有網路這種玩意兒的
應該沒多少人吧?

第56條制定的時候
大多數人還是只能透過“電話線”撥接上網
你說呢?


第2條是民國94年修訂的,才會有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 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的字眼,而第56條跟使用者是以dial-up上網或WiFi上網無關吧----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網路就是未經授權,以哪種型式接上他人的網路有任何差別嗎....
舊 2019-06-18, 10:24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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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der1031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7
溢出私人空間外的電波應該就不構成竊盜,舉例:用戶排水孔流出去的水,我拿來用也算竊盜嗎?
舊 2019-06-18, 10:45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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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der1031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7
引用:
作者mulder1031
溢出私人空間外的電波應該就不構成竊盜,舉例:用戶排水孔流出去的水,我拿來用也算竊盜嗎?


單純接收溢波當然不算,問題是沒有上傳資料到屋內的WiFi AP的話,被告所要的封包會自動從天而降嗎----這就踩到電信法第56條了....
舊 2019-06-18, 10:54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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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我可以理解那些堅持本案有罪的網兄的觀點,
我也很認同在有些國家的人民素質是"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要拿"的優良品德,
但是..
我是覺得啦....所有的無線AP在設定的地方都有設定key..
自己不設定,搞成公開的被別人連線,再來告別人使用!!我是覺得說不過去。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9-06-18, 11:00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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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Jo Jo Chin
*停權中*
 
Jo Jo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其實我覺得檢察官的想法就是微罪不罰...
舊 2019-06-18, 11:07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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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 Jo Chin離線中  
MyChris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8
文章: 45
固網月租費299元, 幾年前就100M下載了....自己AP不設密碼在那靠杯人家盜用...

299元你是要告人家什麼, 你設了密碼再被人家盜用, 上訴還情有可原

299元/30天, 等於一天不到10元租用費....

為何還要考量侵權問題呢?
舊 2019-06-18, 11:56 A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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