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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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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逆向思考
我可不可以告那些不加密 AP 逸散出來的電波導致我的手機誤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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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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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電信法第2條是這麼寫的.... 引用:
請問一下哪裡明示或暗示只是為了防止“電話”盜打而定的 ![]() ![]() 引用:
請問一下被盜用時物主感覺變卡卡的(i.e.頻寬變少),這樣算不算損失 ![]() 引用:
檢察官應該是基於微罪不舉原則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依職權作出不起訴處分,不過鵝認為處理方式和不起訴理由很糟糕,就算是微罪不舉或是不想浪費司法資源,那作出緩起訴處分也比直接不起訴好(會給有心鑽漏洞者這麼幹沒有法律疑慮的暗示),最好是電信法能載明無線基地台出廠時要預設加密,若使用者自行取消加密則表示其同意無條件提供不特定人使用,這樣才不會有入人於罪的問題 ![]() 引用:
現在的行動裝置在連上沒有加密的WiFi時,都要經過user確認,就是在堵這個洞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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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此文章於 2019-06-18 09:35 AM 被 cmw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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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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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到人家門口用免錢Wifi誇張了點
要也是在自己家裡窗戶邊用強波器去連唄 (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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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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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2條是民國6x年的法律 當時知道有網路這種玩意兒的 應該沒多少人吧? 第56條制定的時候 大多數人還是只能透過“電話線”撥接上網 你說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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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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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2條是民國94年修訂的,才會有利用有線、無線,以光、電磁系統或其他科技產品發送、傳 輸或接收符號、信號、文字、影像、聲音或其他性質之訊息的字眼,而第56條跟使用者是以dial-up上網或WiFi上網無關吧----未經授權使用他人的網路就是未經授權,以哪種型式接上他人的網路有任何差別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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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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溢出私人空間外的電波應該就不構成竊盜,舉例:用戶排水孔流出去的水,我拿來用也算竊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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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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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單純接收溢波當然不算,問題是沒有上傳資料到屋內的WiFi AP的話,被告所要的封包會自動從天而降嗎----這就踩到電信法第56條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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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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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理解那些堅持本案有罪的網兄的觀點,
我也很認同在有些國家的人民素質是"不是自己的東西不要拿"的優良品德, 但是.. 我是覺得啦....所有的無線AP在設定的地方都有設定key.. 自己不設定,搞成公開的被別人連線,再來告別人使用!!我是覺得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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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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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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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檢察官的想法就是微罪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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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8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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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網月租費299元, 幾年前就100M下載了....自己AP不設密碼在那靠杯人家盜用...
299元你是要告人家什麼, 你設了密碼再被人家盜用, 上訴還情有可原 299元/30天, 等於一天不到10元租用費.... 為何還要考量侵權問題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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