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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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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623
引用:
作者tacowave
其他的不管
如果UBER不算交通運輸營業,那要用啥法律去管他?

我覺得台灣在這種產業分類上做得很隨便。
我認為不管Uber還是現在的計程車行,都不能算是運輸業。
因為他們主要業務是媒合乘客跟司機。
他們的收入來源並不是運輸而產生。
尤其是計程車行!
他們的收入來源是司機的靠行費,現在還有車身廣 告收入。
不管運輸業務有沒有實際發生,車行還是可以跟司機收到靠行費。
這也是為什麼台灣的計程車品質低落的原因之一。
因為計程車行靠靠行費維持,所以除非司機犯罪,不然車行不太可能
為了一些投訴就把司機踢掉。
但Uber會!
相反的,計程車行為了維持司機靠行意願,所以必須保證每月載客數。
如果Uber的產業型態有爭議,那麼政府應該要思考的事情是,
是不是該回頭檢討計程車行的定位?
因為科技進步,這種新的商業模式只會越來越多。
政府只會死腦筋的用傳統思維去界定新的商業型態,這種爭議只會層出不窮。
然後下次有新的商業模式出現,大家又為這種事情吵翻天。
政府再次用傳統思維逼退廠商,然後台灣原地踏步。
     
      

此文章於 2016-12-08 10:25 AM 被 orea2004 編輯.
舊 2016-12-08, 10:22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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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ea2004離線中  
tacowave
*停權中*
 
tacowav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引用:
作者orea2004
我覺得台灣在這種產業分類上做得很隨便。
我認為不管Uber還是現在的計程車行,都不能算是運輸業。
因為他們主要業務是媒合乘客跟司機。
他們的收入來源並不是運輸而產生。
尤其是計程車行!
他們的收入來源是司機的靠行費,現在還有車身廣 告收入。
不管運輸業務有沒有實際發生,車行還是可以跟司機收到靠行費。
這也是為什麼台灣的計程車品質低落的原因之一。
因為計程車行靠靠行費維持,所以除非司機犯罪,不然車行不太可能
為了一些投訴就把司機踢掉。
但Uber會!
相反的,計程車行為了維持司機靠行意願,所以必須保證每月載客數。
如果Uber的產業型態有爭議,那麼政府應該要思考的事情是,
是不是該回頭檢討計程車行的定位?
因為科技進步,這種新的商業模式只會越來越多。
政府只會死腦筋的用傳統思維去界定新的商業型態,這種爭議只會層出不窮。
然後下次有新的商業模式出現,大家又為...



車行當初是用電台的,好像有執照問題?
 
舊 2016-12-08, 10:32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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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cowave離線中  
Amon Amar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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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n Amart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60
Uber 的存在.我是樂觀其成

根源在於..台灣小黃爛透了

車輛髒兮兮.司機吃檳榔.車內有煙味.會偷偷繞路.三不五時電台 call 人聚眾鬧事.比流氓還流氓..(台北哪兩家車行.大家心知肚明)

再來..

計費表還能動手腳(同樣里程卻有不同價格).隨性開車.違反交通規則的司機.比比皆是..(台X大車隊的素質愈來愈爛)

更別說..司機有案底.素行不良.性侵綁架殺人..


有競爭才會有進步!

網路經濟.共享經濟..已是世界趨勢.人們對網路的依賴.只會愈來愈高

呆丸棺猿的腦袋還在遠古時代.最會做的蠢事∼把門關起來自 high...

舊 2016-12-08, 10:59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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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on Amarth離線中  
cys070
Elite Member
 
cys0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96
當然開放是好
只是目前政府態度,還有UBER這樣鑽漏洞
夾在中間司機和乘客才是受害者
舊 2016-12-08, 11:01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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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s070離線中  
sakuraman
Major Member
 
sakurama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阿爾發象限 星際聯邦
文章: 145
引用:
作者Amon Amarth
Uber 的存在.我是樂觀其成
根源在於..台灣小黃爛透了
車輛髒兮兮.司機吃檳榔.車內有煙味.會偷偷繞路.三不五時電台 call 人聚眾鬧事.比流氓還流氓..(台北哪兩家車行.大家心知肚明)
再來..
計費表還能動手腳(同樣里程卻有不同價格).隨性開車.違反交通規則的司機.比比皆是..(台X大車隊的素質愈來愈爛)


檢舉 投訴 讓這些老鼠屎上報啊...
並不是消費者就不能做合理合法的反制行為


引用:
作者Amon Amarth
更別說..司機有案底.素行不良.性侵綁架殺人..
有競爭才會有進步!
網路經濟.共享經濟..已是世界趨勢.人們對網路的依賴.只會愈來愈高
呆丸棺猿的腦袋還在遠古時代.最會做的蠢事∼把門關起來自 high...


這些話是不是為酸而酸 為反對而反對呢
讓我們來看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7 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
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
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
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
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
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
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
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以下略)

P.S :有加底線的部分是最新修訂的



有些酸民是不是也要用功一點 大腦內的資訊也要升級一下
舊 2016-12-08, 11:29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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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uraman離線中  
signally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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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鳳形山下
文章: 159
引用:
作者sakuraman
檢舉 投訴 讓這些老鼠屎上報啊...
並不是消費者就不能做合理合法的反制行為




這些話是不是為酸而酸 為反對而反對呢
讓我們來看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7 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
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
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
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
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後面這一項其實就是俗稱的彭宛如條款...但是徒有條文卻沒有認真在把關...
很多計程車司機跟車行借牌來開,政府才不管咧,都嘛出事了才知道是借牌的
車行 只要有人幫我開車賺錢,會不會危害乘客才不管咧
舊 2016-12-08, 12:47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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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ally離線中  
雷火豐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7
不繳稅?
沒抽到跨國公司的稅,是政府的問題,不是拿來阻止跨國公司進入的藉口
不然應該不准所有跨國公司進入才合理,不能只禁止uber

不合法?
新型態的商業行為,需要法令修法配合才對
除非有OOXX足夠正當的理由才要禁止
到目前為止,沒看到什麼理由一定要禁uber

我坐過幾次uber,司機駕駛水準和敬業態度高出小黃一大截

請問你們搭小黃,能知道這司機的乘客評價嗎? uber可以,還可以選司機選車型


我不是挺uber 這家公司,是挺這種新型態商業行為
如果跨國公司有問題,台灣自設這類公司也可以啊
聽說對岸中國早有本土類似uber的公司
我們台灣呢?
政客和利益團體還在用"跨國公司"來呼嚨我們
舊 2016-12-08, 01:04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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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火豐離線中  
sakuraman
Major Member
 
sakurama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阿爾發象限 星際聯邦
文章: 145
引用:
作者signally
後面這一項其實就是俗稱的彭宛如條款...但是徒有條文卻沒有認真在把關...
很多計程車司機跟車行借牌來開,政府才不管咧,都嘛出事了才知道是借牌的
車行 只要有人幫我開車賺錢,會不會危害乘客才不管咧


我也只能說無奈什麼的
立法從嚴是一回事 執行的效果又是一回事
上了法庭又是完全不一樣

以消費者乘客的角度來看
信譽不良的車隊的車不搭
穿著服儀不佳 嚼檳榔抽菸的車不搭
沒出示計程車司機許可證的 或是跟證件上明顯長得不像同一個人的車不搭
(還有什麼要補的?)
剩下就是聽天由命...

UBER的白牌司機可是沒被警察機關管理的
舊 2016-12-08, 01:23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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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kuraman離線中  
st20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引用:
作者sakuraman
檢舉 投訴 讓這些老鼠屎上報啊...
並不是消費者就不能做合理合法的反制行為




這些話是不是為酸而酸 為反對而反對呢
讓我們來看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7 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
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
年****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
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
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
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事實上 連報警都很難受理
民事糾紛 結案
舊 2016-12-08, 01:50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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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202離線中  
dai66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59
舊 2016-12-08, 01:56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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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i66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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