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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
Master Member
 
FD3STYP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drasil
根據那位網友的發言,所謂「特意製造的獨特例子」就是本案...這樣好像只能說是就事論事吧。

實際上合併執行常常是刑期隨罪數增加遞減,所以多做幾次反而比較划算是怪怪的。

可是如果真的每次都分開算,可能會有猥褻多次反而比殺人放火刑罰更重的情形,這樣也怪怪的。


不會怪,

比方說連續強盜, 基本上就應該多罪多罰到個95年徒刑才對.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16-05-30, 06:54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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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小吳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7
不犯罪就不被判刑.反之,犯了一項罪就要很明確的依法判一個刑,不是罪刑法定的原則之一嗎?(刑罰法規的適當,包括刑罰明確性、禁止不確定刑、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

犯了一項輕罪,判刑當然比犯了一項重罪判刑輕.

犯了1136項輕罪,判刑當然比犯了1136項重罪判刑輕.

拿犯了1136項輕罪來跟一項重罪比,然後說不能比一項重罪判得重,這個邏輯不是很怪嗎?
一顆橘子10元,一顆西瓜600元.試問500顆橘子要賣得不比西瓜貴,道理何在?

一個小女生在3年的期間被猥褻660次,扣除寒暑假長假沒去安親班,等於每年約220次,差不多每天都被猥褻的意思.這樣子對小女生的心理會有多大影響呀? 長大會不會心理異常,或者會不會那天就發生不幸事件...
 
舊 2016-05-30, 07:32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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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吳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90
引用:
作者FD3STYPER
在美國, 持有兒童色情圖片或影片就很嚴重了,

上面紅字的, 聯邦重罪.

同樣的法律搬到台灣....
大概...."居家監禁"兩年半...

不過在我們正式成為殖民地之前
這不會發生

後面大概都是比較法了
不在我能討論的範圍

紅字的部分是本案比較接近227的
應該就類似行為來判斷刑期是否合適
(直接碰觸性器官一般一次是6個月 可以參考判斷摸臀部3年半算輕還重)
其他一千多件 涵攝的太過頭了
(不過也不是不用負責)

法律對兒少的保護不夠
民意的壓力又很大
應變的方式居然是標準整個偏移
舊 2016-05-30, 09:24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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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  
newfir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同理,想輕判或縱放罪犯也是一樣靠判決書

判決書,自由心證,多少司法不公假汝之名行之

此文章於 2016-05-30 10:41 PM 被 newfire 編輯.
舊 2016-05-30, 10:37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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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ire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90
引用:
作者drasil
根據那位網友的發言,所謂「特意製造的獨特例子」就是本案...這樣好像只能說是就事論事吧。

實際上合併執行常常是刑期隨罪數增加遞減,所以多做幾次反而比較划算是怪怪的。

可是如果真的每次都分開算,可能會有猥褻多次反而比殺人放火刑罰更重的情形,這樣也怪怪的。

盡量理性溝通囉~
看得懂的就看得懂

你看 一開始有多少人在批恐龍法官
經過溝通之後 很多人都轉而支持恐龍法官的見解
這不是功德無量嗎?
舊 2016-05-30, 11:05 P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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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  
mpk3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59
引用:
作者drasil
根據那位網友的發言,所謂「特意製造的獨特例子」就是本案...這樣好像只能說是就事論事吧。

實際上合併執行常常是刑期隨罪數增加遞減,所以多做幾次反而比較划算是怪怪的。

可是如果真的每次都分開算,可能會有猥褻多次反而比殺人放火刑罰更重的情形,這樣也怪怪的。

量刑是會拿其它罪刑互相比較的

比如說一個小偷,連偷10台車裡的零錢,一罪一罰下,偷一台判一年半,合併15年

但另一個殺人犯,殺死一個人,判了8年

那小偷偷10台車的零錢,有比殺人罪更重嗎

如果法官真的這樣判,才叫恐龍法官吧


而且很多情形下,初犯可以減刑,自首可以減刑,關一半又可以假釋

很多刑期在加加減減下,自然會讓人覺得怎麼會這麼輕

何況現在的刑法主張的是教化,而不是報復,報復刑罰就會像伊斯蘭那類的回教國家

此文章於 2016-05-31 02:45 AM 被 mpk3 編輯.
舊 2016-05-31, 02:39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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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k3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59
引用:
作者newfire
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同理,想輕判或縱放罪犯也是一樣靠判決書

判決書,自由心證,多少司法不公假汝之名行之

自由心證也是有限制的

判決書的內容,至少可以看到法官下判決的理由,或是刑期衡量怎麼來的

看過之後,覺得不合理再來罵,不是更好嗎
舊 2016-05-31, 02:50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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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引用:
作者drasil
根據那位網友的發言,所謂「特意製造的獨特例子」就是本案...這樣好像只能說是就事論事吧。

實際上合併執行常常是刑期隨罪數增加遞減,所以多做幾次反而比較划算是怪怪的。

可是如果真的每次都分開算,可能會有猥褻多次反而比殺人放火刑罰更重的情形,這樣也怪怪的。


沒發覺嗎? 他描述的方式都是天然純真很意外, 最後電腦裡有OOXX帶過, 似乎問題不大~

但能重覆到這麼多次的做, 其實本身就是大問題了, 要說只是摸摸捏捏大腿然後回家自HIGH?

說真的, 是我說錯了, 畢竟我不是學法的, 不過還辨認得出來文章怎麼寫有什麼效果.

此文章於 2016-05-31 05:47 AM 被 Earstorm-2 編輯.
舊 2016-05-31, 05:42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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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90
引用:
作者mpk3
量刑是會拿其它罪刑互相比較的

比如說一個小偷,連偷10台車裡的零錢,一罪一罰下,偷一台判一年半,合併15年

但另一個殺人犯,殺死一個人,判了8年

那小偷偷10台車的零錢,有比殺人罪更重嗎

如果法官真的這樣判,才叫恐龍法官吧


而且很多情形下,初犯可以減刑,自首可以減刑,關一半又可以假釋

很多刑期在加加減減下,自然會讓人覺得怎麼會這麼輕

何況現在的刑法主張的是教化,而不是報復,報復刑罰就會像伊斯蘭那類的回教國家

你還真有耐心...

對事不關己的人 只想發洩的人來說
3年 30年 300年都只是一個數字而已
長期刑對人的心理會有什麼影響 會不會造成邊際效用遞減
讓一個人35歲出來回歸社會 跟60歲出來
有什麼不同?
會不會因為刑期的量變 造成生命的質變?

這些都不是他們關心的
誰叫被告要犯錯呢?
舊 2016-05-31, 08:17 A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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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90
引用:
作者Earstorm-2
沒發覺嗎? 他描述的方式都是天然純真很意外, 最後電腦裡有OOXX帶過, 似乎問題不大~

但能重覆到這麼多次的做, 其實本身就是大問題了, 要說只是摸摸捏捏大腿然後回家自HIGH?

說真的, 是我說錯了, 畢竟我不是學法的, 不過還辨認得出來文章怎麼寫有什麼效果.

懂得認錯不錯了

自己看內容
就是隔著褲子摸摸大腿已經判84個月了
覺得怪才是正常的
上傳的圖像
文件類型: jpg IMG_20160531_083623_947.JPG (111.3 KB, 58次瀏覽)

此文章於 2016-05-31 08:43 AM 被 人生現在才開始 編輯.
舊 2016-05-31, 08:42 A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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