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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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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主張跟作證不一樣 公堂之上主張一下有什麼罪呢? 譬如 對造說商品未下架 所以如何如何侵權云云 這是主張 是對造要用證據去證明的 在經法院調查之前 我說你虛偽 你說我不實 本來就是一個必經的過程 除非對造轉證人後 在陳述的過程中去謊稱“我親眼看見”之類的 否則很難認為偽證 (何況 這算重要事項嗎?) 不然 全台灣所有敗訴的原告大概都直接進監獄去了 另外 誣告要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 無中生有 對造只要咬死自己是意圖維護自己的權益就過關了 雖然我們都知道真正的意圖在哪裡 但你要怎麼證明 無怨無仇 會希望J大去坐牢? 著作權法65善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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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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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想到
對方尚未提供 {訴訟代理人}的相關委任狀等法律資料 是一種法律技巧 這要特別注意小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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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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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最開始都是估價單沒錯可是最後就是要有發票 沒那種公司花到45萬了還不拿發票來報開銷 可以要求出示發票當證據,有一定查的到 如果沒發票可以要求把起訴書的估價單和金額刪除 若真是不提供發票供檢視,那就看誰的報價單檢舉國稅局查稅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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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5
文章: 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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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些露天...賣家賣的太便宜.. 被廠商盯所以沒放產品照片 這些自己拍照也會沒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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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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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虎哥,你這樣做是想讓法官認為你願意賠但是要少賠嗎?? 重點在那判決文已經寫清楚了 固有重製,但為合理使用,無損害權益,毋需以刑法相繩 他們怎麼扯是他們的事 抓住自己的重點爭取無罪即可 此文章於 2016-04-06 05:28 AM 被 michaelwe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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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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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家告的是侵害著作權 這重製圖片是事實,並非誣告 至於這個重製行為有沒有侵害到對方權利,油法庭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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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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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告有經銷原告產品的事實,以一般商業慣例使用其商標/圖示應該還在合理使用的範圍之內(著作權法也有合理使用的規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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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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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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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引用:
本案用到“人”證的地方 應該很少 有無重製 對方應該已經截圖了 一翻兩瞪眼 剩下的是如何去詮釋這樣的事實 合理二字 本來就有認定上的模糊空間 認知不同就說誣告 其實不太容易成立 偽證也沒那麼好告 真要具結就好 不如以後開庭前先測謊 沒通過的就直接敗訴 吃牢飯去了 沒100%的把握 看還有誰敢隨便提告 此文章於 2016-04-06 07:15 AM 被 人生現在才開始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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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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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經銷事實所以使用其圖示/商標算是合理使用,對方卻否認經銷的事實(不然就告不成了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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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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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把這篇判決列印出來開庭時給檢察官 應該就沒事了,裡面講得很清楚是商業習慣的型錄使用 檢察官最希望有這種可以參考的文件 複製貼上就可以結案,可以不用熬夜自己寫 ![]() 假如對方還有意見 叫對方提出會計師簽證的財務報表 證明這些產品的營收和獲利損失多少 ![]() 此文章於 2016-04-06 09:58 AM 被 凱旋新境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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