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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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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食安問題 講了幾百遍了 明明法律規定 可以勒令停業 為什麼才"重罰"五萬元?
不要再怪立法院沒修法了 食安法修了幾次了? 即使修了100次 法官 檢察官縱放也沒用 ![]() 就像樓上說的 不作為犯 今天檢察官不作為 不起訴 逾期上訴 不逕行拘提...就可讓罪犯逍遙法外 不講了 樓上已經有人提醒了 怕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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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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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呵呵,連這你也能戰南北 法院和檢察官是中央司法院和法務部管的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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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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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一種是假起訴真放水,為了應該輿論壓力,證據不足急急起訴求重刑交差 等到上了法院被法官打槍就來大家互嗆推責任 問題已經不在修不修法,而是檢察官沒有退場機制,過去有位逾期上訴說公務繁忙,忘了上訴 整個弊案一審判有罪的人全部脫身,案件憑空消失了,比收買法官還省時省力 這個逾期上訴的檢察官,犯了如此重大錯誤,只不過被調職而已,一樣可以幹到退休 如果像美國檢察官是市民票選出來,不管你背後有什麼故事,起訴的案定罪率低,根本就不用混,更不用說做出放水的行為 此文章於 2015-12-25 10:59 AM 被 scle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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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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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點要澄清的是 美國如果非聯邦單位實際上去法院參與開庭的的應該是助理檢察官(我國的檢察官實際上應該是對應這個職位) 選出來的檢察官實際上是負責的主管,應該是比較像地檢署的檢察長 不過你說的對,在台灣這些人都是不被人民監督,只對行政上層聽令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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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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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司改會的主張很重要,他們就是看不慣台灣的司法亂象,所以專門針對病症在開處方的
想當然耳是站在現政權的對立面,完全被漠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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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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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真巧,又跑出去一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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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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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選擇站在對立面的組織、團體,仍需要有監督機制來制衡,大家也不能一昧拍手叫好,然後不小心又養出另一股惡勢力 "有監督制衡機制的情況下才會有真的民主法治,少一秒都不行" 法務部長、司法院長 民選 政府不敢、也不肯讓你得逞,你要改革就玩得很累 此文章於 2015-12-25 02:52 PM 被 d61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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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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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胡作非為的單位沒有被制衡
反而要先制衡根本不成氣候的制衡力量不覺得很莫名其妙嗎???!!! 凡事有先後順序.... 引用:
此文章於 2015-12-25 02:58 PM 被 dracull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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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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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說法變成我認為司改會需要被制衡,現有政府不需要? 其實兩者後方的制衡力量是不相衝突的,既無先後順序問題也無誰有誰沒有的問題,制衡的力道應該跟影響力呈正比成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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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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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其實沒有真正的政黨輪替過,多數民意一直都只支持一邊
當初少數執政的貪腐被惡意誇大,台灣才沉淪至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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