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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引用:
作者windhm
訛詐不適合用在這
中華民國教育部辭典的解釋是:「藉某種理由向他人詐取財物。」

因此,隱瞞部分事實以賺取其他購買者的差價或是物品就叫作訛詐。
誰管理由是因為開團要花精神跟廠商溝通還是要花成本。

因為在團購成立的同時,開團人已經與其他購買者一起具備"便宜售價的好處"。
但是又想要自己投注的時間精神與花費能同時得到實質收穫,這跟商業行為有何不同?

既然開團者是"販售服務",那依照公平原則販售方應在契約成立前就必須告知消費者。
不然與訛詐無異。
     
      

此文章於 2015-10-26 08:16 PM 被 n_akemi 編輯.
舊 2015-10-26, 08:11 P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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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離線中  
hr100
Advance Member
 
hr10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
文章: 436
引用:
作者scottchang
抱歉,那我是有買的!

真的是....

我還貼圖了,真的是選擇性記憶


是嗎? 那可能是我沒跟到..

在這跟您道歉..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5-10-26, 10:47 P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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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100離線中  
艾德 II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35
站服不就是類似這樣的原因弄到再也不辦了...
舊 2015-10-26, 11:09 P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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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德 II離線中  
570
Power Member
 
570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649
引用:
作者n_akemi
中華民國教育部辭典的解釋是:「藉某種理由向他人詐取財物。」

因此,隱瞞部分事實以賺取其他購買者的差價或是物品就叫作訛詐。
誰管理由是因為開團要花精神跟廠商溝通還是要花成本。

因為在團購成立的同時,開團人已經與其他購買者一起具備"便宜售價的好處"。
但是又想要自己投注的時間精神與花費能同時得到實質收穫,這跟商業行為有何不同?

既然開團者是"販售服務",那依照公平原則販售方應在契約成立前就必須告知消費者。
不然與訛詐無異。


你單解釋名詞ok,

但很多事情對錯沒有固定衡量標準,炒房就不對,儘管他也要算計,如同團購。
===================================================
用訛詐來形容團購這件事情上,叫做得了便宜還賣乖,不夠厚道。

人的一言一行都隱含商業行為在裡面

此文章於 2015-10-26 11:27 PM 被 570 編輯.
舊 2015-10-26, 11:26 P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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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離線中  
saiz
Golden Member
 
saiz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北極星
文章: 2,595
引用:
作者n_akemi
中華民國教育部辭典的解釋是:「藉某種理由向他人詐取財物。」

因此,隱瞞部分事實以賺取其他購買者的差價或是物品就叫作訛詐。
誰管理由是因為開團要花精神跟廠商溝通還是要花成本。

因為在團購成立的同時,開團人已經與其他購買者一起具備"便宜售價的好處"。
但是又想要自己投注的時間精神與花費能同時得到實質收穫,這跟商業行為有何不同?

既然開團者是"販售服務",那依照公平原則販售方應在契約成立前就必須告知消費者。
不然與訛詐無異。

團購不能是商業行為
開團者不能從中獲利?
那各大團購網不是糟了....
__________________
良興卡號:0000200412313 盡情使用

推薦好站Android Forum中文討論區
舊 2015-10-27, 12:00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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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iz離線中  
aaaa88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saiz
團購不能是商業行為
開團者不能從中獲利?
那各大團購網不是糟了....

不能營利是ptt合購開團的標準......
舊 2015-10-27, 12:04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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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88離線中  
pcbd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17
引用:
作者n_akemi
中華民國教育部辭典的解釋是:「藉某種理由向他人詐取財物。」

因此,隱瞞部分事實以賺取其他購買者的差價或是物品就叫作訛詐。
誰管理由是因為開團要花精神跟廠商溝通還是要花成本。

因為在團購成立的同時,開團人已經與其他購買者一起具備"便宜售價的好處"。
但是又想要自己投注的時間精神與花費能同時得到實質收穫,這跟商業行為有何不同?

既然開團者是"販售服務",那依照公平原則販售方應在契約成立前就必須告知消費者。
不然與訛詐無異。



照你這樣說,所有的商人還有政治人物都應該抓去關才對.
__________________
亂台反民主塔綠斑綠共廁液神經錯亂洗板假帳號集團:jerry20530

此文章於 2015-10-27 02:58 AM 被 pcbd 編輯.
舊 2015-10-27, 02:55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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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bd離線中  
hippo998
Major Member
 
hippo99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觀光果園
文章: 291
看樣子,開版的根本不想回應這版大部份人的討論內容
(只想開個版發洩給大家看?! )

既然如此
我來歪樓說個故事好了....

前陣子太后有旨,要做古早味豆花
估狗半天查到要加鹽滷試試,"曾經"有個熱心的網友在沒屋頂開篇鹽滷代買文(已中止)

稍微翻一下內容,看到幾個訊息
果然台灣最美麗的風景線就是------------人


1. 有人問為何收200運費那麼貴? (那個3.5L的鹽滷要到指定的鹽廠扛還要貨運寄,你只要坐在家等東西上門)

2. 不要再發訊息來問豆腐怎麼做,有沒有的食譜可以送

3. 鹽廠說鹽滷只能稀釋泡腳(公開場合不能說拿來做吃的),是因為曾經被人投訴到公司---買鹽滷回去做豆腐怎麼做都失敗


__________________
『理解』——『分解』——『再構成』
舊 2015-10-27, 04:26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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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ppo998離線中  
songmong12
Major Member
 
songmong1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的大醫院附近
文章: 216
引用:
作者blackleo
話說站服只辦一次就沒了
現在衣服快穿不下了
站長可以在辦一次嗎


我之前也在此辦過一次團購......還好個人買的份量到現在還夠用.....

但是結論就是......吃力不討好
舊 2015-10-27, 05:18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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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ngmong12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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