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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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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的比喻不太對, 法律保障的是: 信仰宗教之自由 , 及言論之自由. 然而, 這個自由也必需在不妨礙他人自由、不造成緊急危難、不違反維持社會秩序,不防礙公共利益等的前題之下. 從你描述的親身的例子中, 也是不喜歡這些行為, 卻沒有去反抗, 這只是單純的容忍而已, 不能稱為尊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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