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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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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油門沒放
加上只有單邊煞車 以這速度兩手一起煞應該沒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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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9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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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警車,突然停下是不是作賊心虛?搞不好身上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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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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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 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 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 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 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 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 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 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 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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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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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本來就是落後沒法治觀念的地方..
所以出了事還會有一堆的牽拖辯解是正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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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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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來一個要戰南北的
![]() 六星的神也是南部人啊 過年的台北.....感覺像座空城 是都哪裡人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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