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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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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篇文章中看到一句有問題 "刑法認為,當已經KO對方以後,就應該停止毆打對方。" 屋主的能力絕對可以當場勒斃對方, 但是勒頸後直到對方不動後而鬆開, 嫌犯當場也並未身亡, 而是送醫後至隔天清晨死亡. 這不就是KO對方後停止毆打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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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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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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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又要考量到現在只有屋主一個目擊者(又是加害人),沒人曉得當下是什麼情況...... 當然我們也難以量化在那個瞬間,屋主驚慌想保護妻子之下給小偷來一記狠的,這樣的行為算不算帶「殺意」(有跟沒有在法律上差很多),所以到底算「過失致死」還是「傷害致死」? 法律人的見解似乎是傷害致死啦,畢竟你一個海陸退伍的,或多或少應該知道何者為壓制,何者為傷人;不過檢察官大概也不太想為一個無權無勢的宵小(而且還死了)得罪輿論及媒體 ![]() 話說我也不是學法律的,大概轉化一下那篇文章跟我朋友的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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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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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犬團體:這是我們的功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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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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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文..........嘴砲的成份很高 引用:
除了對方身高~光目測就能知道對方體重?有無習武?身上是否有兇器? 用椅子擋門口??? 在突發事件發生時~人往往是直覺式選擇最直接的方式 怎麼會拿這種事後思考的理由來說嘴? 而且光用椅子就能擋住門口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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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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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很不幸地,法律就是要「事後」來評價當時的行為,不然以後警察逮到一個殺人現行犯便直接就地處決好不好?也不用先把人扣起來再研究他是精神失常、用藥過量、飲酒過度、對方其實是殺父仇人還是什麼狗血恩怨情仇、或是該現行犯就單純一個想殺人的殺人狂而已? 嘴巴講要實行你、我以及大眾心目中的公平正義很簡單啦 ![]() 又不是民間故事裡的包青天,打著正義旗幟就能對隨意對犯人又打又殺的(那怕他真的罪大惡極),順便接受百姓歡呼 ![]() 引用:
雖然個人不是很推崇菁英至上啦,但你口中的嘴砲文章起碼是一個有名有姓的有牌律師寫的(雖然是財經專業),你大可寫出一個比他更有法學跟邏輯素養的文章,不然劈頭就指人嘴砲.....這...... 此文章於 2014-12-23 11:03 AM 被 coolcliff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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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9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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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聽說顧大律師出場費一次要幾十萬,家裡應該很有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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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您的住址: 黑心領域
文章: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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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程序法的目的本來就是保護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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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品味呀... 就是用錢砸出來的玩意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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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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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的法學、邏輯越來越有法匠的驅勢~所以罵的人越來越多 光是「有無習武?身上是否有兇器?」 這種事情~事後去判斷根本沒意義 你有習武~就要當別人沒習武嗎? 還是把 入侵者 當作沒帶兇器、沒習武比較安全??? 在遇到突發狀況時~以高危險的規格對待~才能降低風險 所以美國的警察才有在攔檢時~對方在車內不聽從指示時~就可能開槍的驅勢~這是「自保」 台灣的法匠&嘴砲卻完全相反~都把「犯罪人」當成小綿羊一樣~不會對防衛者造成威脅 然後以這種背景下去考慮 難怪台灣越來越像罪犯的天堂(或者已經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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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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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某些心中燃燒著正義之火的人眼裡,無罪推定跟殺人無罪同義 ![]() 引用:
話說怎麼正義小超人特愛拿美國來說嘴?好像美國警察路見不平就能合法開無雙似的,也不更新ㄧ下被告到脫褲子的執法過當案例 ![]() 講法理情被嫌法匠,換成情理法難道不覺得濫情嗎? 既然這麼信仰正義小超人、包青天式的那種私法正義,麻煩搬去非洲或中東,那邊的部落宗族社會很適合,路見不公不義,看要丟石頭、砍頭還是剁手任君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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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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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美國的作法是保障 被侵害者 台灣的作法是保障 罪犯 美國的作法有被濫用~台灣的也不一樣? 我們希望台灣的法律最基本的能稍微的向美國看齊(但別設計成會被濫用) 是因為我們希望台灣的法律能保護 被侵害者 希望台灣的的法律能保護 被侵害者...就是正義小超人? 這什麼邏輯? 希望保護 罪犯 的才是正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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