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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的世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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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64
引用:
作者kino
別迷信什麼法學博士了

法律大部分就一堆玩法人的嘴砲罷了

一個條文可以有N種解釋...

拋到現實就是被打假的...


服貿最關鍵的問題,條文沒寫清楚,那絕對會有一堆爭議
     
      
舊 2014-04-02, 10:50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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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的世紀離線中  
ast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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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79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我喚起對立 願聞其詳
如果是別篇 一開始 不知道誰在那邊五毛 台支 黨工 689 水母之類的
如果是這篇我一開始說的只有
"強占公署罪還有
不過要看犯案人員身分
另外不一定要用那個名詞 一堆法條還是適用
只是看要不要搞
最後不用很神
只要愛上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可以發現其實哪一方都會被打臉
包含那些大家封的神

最後 可以合理理解 很多人不會去UPDAT新的法條 除非用到的時候"
那裡在對立了

至於服貿 我一開始就說了 這就是假議題而已
問題在於未來台灣產業的去路 轉型 以及如何面臨印度 印尼 馬來西亞 泰國的競爭
還有追上日本 南韓 新加坡等前面的人

現在抹的手法越來越怪


強佔公署是懲治盜匪條例的其中一部份,懲治盜匪條例已經失效了,

煩請先確認你所說的:"強占公署罪還有

拿一個已經失效的條例,說"只是要不要搞那些學生",

到底你所說的法條來源在那,直接說明吧!

否則一直再打模糊,這樣不是讓兩方呈現對立。

甲方:SpiceAndWolf說"強佔公署"還有。

乙方:明明"懲治盜匪條例"都失效了。

甲方:SpiceAndWolf說還是有法條可以辦。

乙方:煩請提出。

甲方:SpiceAndWolf說自己去查啊!

乙方:.......

你既然提出了,就大發慈悲心把所知道的條例提出吧!

否則只是在打馬虎眼。
 
舊 2014-04-02, 10:54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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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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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MUS
3. 當看見 689, 香蕉, 跟馬一樣, 9% 等等, 其實就已經很明顯不對事, 而是對人對色彩.


其實也可以又對事又對人...
舊 2014-04-02, 11:03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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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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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megag5
昨天問過我的台北同行,基本上他們認為出現刑法100條之類的重罪可能性是極低的.
理由:如果連民進黨跟台聯都被取締了,到時候的亂局就不是學生靜坐吃太陽餅而已.
檢察官只要不是存心拍馬屁,問題都不大, 而且罪名都會出自這頁: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P...S=+149+++&LCC=2

我看了一下能搭上線的頂多就是149∼154還有160.
頂多三年以下的事, 就算合併執行頂多六七年就放出來了.

顛覆國家、毀壞公文書、竊盜云云根本不可能成罪,有可能成罪的部分都是一年以下的輕罪。
他們的目的是為了阻止服貿協議生效,把整個抗議視為單一行為,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競合後從一重罰之,再怎樣都判不到一年。

尚書大人老闆不是行政院,很機靈的。

此文章於 2014-04-02 11:19 A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舊 2014-04-02, 11:18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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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aesdu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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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新竹市
文章: 90
引用:
作者josetsun
其實也可以又對事又對人...

引用:
作者MUS
3. 當看見 689, 香蕉, 跟馬一樣, 9% 等等, 其實就已經很明顯不對事, 而是對人對色彩.

這個人跟這件事極度正相關 , 只要指事就要那個人解套 , 指人是為了將事解套

是要怎麼分開 , 開示一下
__________________
女生要嫁,第一靠,第二靠個性好,第三靠你們家有錢,第四靠運氣
也就是說有點姿色但個性不好的還不用擔心,個性不好長的普通但家裡有錢的也還有希望,其他就看著辦,碰碰運氣吧
男生要娶,第一靠,第二靠,第三靠,第四靠運氣
有錢的公子哥&帥哥身邊身邊總不乏正妹,這是事實,顯而易見嘴巴甜會哄妹的,行情不會太差,再來也沒了啦,碰運氣吧
舊 2014-04-02, 11:25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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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sdu離線中  
M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josetsun
其實也可以又對事又對人...


換個角度想, 理性去討論的話可能可以, 不過就是太容易擦槍走火了.

以當年正式統計投票的數據, 全部投票數有1300萬人左右, 藍營得票689萬 約 53%, 另外有609萬 約 46%支持綠營

9%是年代民調中心以1039人的人數調查, 而例如說法國總統去年也被一家報紙調查民調9%, 但是整體人數1009位 (法國有6000多萬人), 在法國媒體口中一樣也被稱為9%總統.

所以如果綠營或中間選民只去講""就是689(萬)害的"" (53%), 如何表達後來只剩下""9%""的1039位的比例? 可是這兩個數字很明顯都是用來指藍營民眾, 去年藍營民眾有很多其實也對於關說案表達不滿 (由民調來看的話), 但是講689一樣罵到這些人. 9% 只能代表1039位受訪者, 又如何能夠表達689萬總投票人選?

所以何時我們的人民才能有足夠的素養不去以二分法看事情? 到最後選舉還是變回二分法, 針對候選人的政見信口開河也早已習以為常, 無所謂了. 希望這次的學運可以喚醒多一點全民對於相關議題的參與度, 別再二分法了, 把這些花在取笑政治人物的腦力精神花在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去監督才有意義.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4-04-02, 11:47 A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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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離線中  
SpiceAndWol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17
引用:
作者aston
強佔公署是懲治盜匪條例的其中一部份,懲治盜匪條例已經失效了,

煩請先確認你所說的:"強占公署罪還有

拿一個已經失效的條例,說"只是要不要搞那些學生",

到底你所說的法條來源在那,直接說明吧!

否則一直再打模糊,這樣不是讓兩方呈現對立。

甲方:SpiceAndWolf說"強佔公署"還有。

乙方:明明"懲治盜匪條例"都失效了。

甲方:SpiceAndWolf說還是有法條可以辦。

乙方:煩請提出。

甲方:SpiceAndWolf說自己去查啊!

乙方:.......

你既然提出了,就大發慈悲心把所知道的條例提出吧!

否則只是在打馬虎眼。


可見 你根本沒搞懂
我第一行就說了 還有
只是要看"身分"
跳針到這個地步
自己去用全國法規資料庫檢索一下
不用幾秒
沒有是你說的 你可以證明呀
現在是怎樣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嗎
那我舉證出來你要怎樣 你就承認你是二分搞對立嗎
我只是說明事實
事實就是還有這一條
你看不到能說啥

其次我也說得很白 可見指示法規UPDATE的問題
法律常在變動 也都會有疏漏的地方
每個人也都有專長的法律範圍 有的是商法 有的是民法刑法之類的
只要一有疏漏 打臉是很常有的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aspx
把法條內容打勾
在第一個空格含有的地方
輸入你要的關鍵字 例如強佔公署
你可以看到法規名稱
可以看到法條內容
法條內容有兩條法條
其中一條以廢除 就是懲治盜匪條例 (廢除於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另一條 就是如果具有軍人身分適用的
現行也還建在
而如果以公署兩字
則有15條
裡面就有可以用的條文

以上都是陳述事實
我只是覺得不用一副那麼爽 好像只有自己支持的才是真理
然後就打臉來 打臉去
對於有點意見的 就動不動灌以五毛 台支 689 外省 18趴 天龍等名號
好像又譏諷又高尚
舊 2014-04-02, 11:53 A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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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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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tsu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引用:
作者MUS
換個角度想, 理性去討論的話可能可以, 不過就是太容易擦槍走火了.

以當年正式統計投票的數據, 全部投票數有1300萬人左右, 藍營得票689萬 約 53%, 另外有609萬 約 46%支持綠營

9%是年代民調中心以1039人的人數調查, 而例如說法國總統去年也被一家報紙調查民調9%, 但是整體人數1009位 (法國有6000多萬人), 在法國媒體口中一樣也被稱為9%總統.

所以如果綠營或中間選民只去講""就是689(萬)害的"" (53%), 如何表達後來只剩下""9%""的1039位的比例? 可是這兩個數字很明顯都是用來指藍營民眾, 去年藍營民眾有很多其實也對於關說案表達不滿 (由民調來看的話), 但是講689一樣罵到這些人. 9% 只能代表1039位受訪者, 又如何能夠表達689萬總投票人選?

所以何時我們的人民才能有足夠的素養不去以二分法看事情? 到最後選舉還是變回二分法, 針對候選人的政見信口開...


先有689的因,才會種下陷再的的苦果...
舊 2014-04-02, 11:58 A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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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aesdu
引用:
作者MUS
3. 當看見 689, 香蕉, 跟馬一樣, 9% 等等, 其實就已經很明顯不對事, 而是對人對色彩.

這個人跟這件事極度正相關 , 只要指事就要那個人解套 , 指人是為了將事解套

是要怎麼分開 , 開示一下


真覺得總統不適任, 只剩下9%的民意, 應該去研究擬定罷免的要求:

全體立委四分之一提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後,經過選舉人總額過半投票、有效票過半同意

這些立委都是經由代議制度, 也就是全民所選, 如果覺得罷免門檻過高, 那麼是由誰造成?
可以多去想一下, 指人是為了將事情解套, 那麼整天罵總統, 9%, 689等數字去對立族群, 又對這次的服貿解套有何意義? 這就是純粹自己看了高興而已不是?

可以把這些互相對罵的時間, 改為研究多一點監督機制, 提出服貿內容更有效的可行方案或者糾錯不是很好嗎 (ex: CPC 8676 在服貿中開放是利多, 結果被ppt 那一篇引用""為什麼我們看不懂服貿爭議?"" 說成是港澳都不開放 = 我們開放是有鬼)
__________________
^^A 請多指教~
舊 2014-04-02, 12:00 PM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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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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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不懂你說的何謂"似有非有"
又是甚麼似有非有
方法都說了
不會用 能怪我嗎
要辦不是不行 只是看會不會撕破臉

現在是要對立到這樣嗎


引用:
作者SpiceAndWolf
強占公署罪還有
不過要看犯案人員身分
另外不一定要用那個名詞 一堆法條還是適用
只是看要不要搞
最後不用很神
只要愛上全國法規資料庫
就可以發現其實哪一方都會被打臉
包含那些大家封的神

最後 可以合理理解 很多人不會去UPDAT新的法條 除非用到的時候

話是你講的耶…
樓主的疑問
三樓po出答案
你有不同說法
顯然你有更新資料
幾個人要你po出法條討論
何來對立
舊 2014-04-02, 12:01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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