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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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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辦法 立法院的 那些 珠公 很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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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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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奇怪了, 為什麼不是他去申請支付命令前, 法官要先看借據等欠債證明? 沒有任何證據, 就可以申請支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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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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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詐騙集團冒簽的本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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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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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若支付命令公文無人簽收是不會生效的. 那個土雞城主人是收了公文不處理, 表示默認, 才衍生出後續的麻煩. 但我覺得法律上的問題是: 吳男拿"經筆跡鑑定非朱男所簽本票"去向法院申請支付, 等同是拿一張有寫字的廢紙去申請. 這個支付命令居然無法因後續確認文件有瑕疵而取消, 才是問題. 一般法院若證據有瑕疵, 是可以作原先判決無效的裁決, 為何這個命令反倒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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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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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苗栗
文章: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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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支付命令制度可以廢矣 http://www.npf.org.tw/printfriendly/14707 既然廢除支付命令制度利大於弊,何以司法遲不採行?主要原因仍在於每年仍有多達30萬件 的支付命令可以成立。這些案件如果都進入訴訟程序,可想而知,法院壓力甚大,人力有限 難以負荷。 然而,當制度淪為「保護懂法律的人」、「同時間還有其他相同且更好的制度」時,廢除支 付命令制度,不僅符合公平正義的理念,也不致有過大的危害。既然如此,在理性選擇的基 礎上,修法廢除支付命令,並無不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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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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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管理員代收
然後遺失或沒有轉交呢? 走法律途徑是不是一邊要去告管理員索賠 一邊又要告偽造者及走救濟途徑 這究竟是招誰惹誰? 感覺漏洞真的不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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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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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假債權人會拿著假本票跟假借據提供給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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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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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補充一下,法院文書送到派出所10天後也是會生效的 ![]() ![]() ![]()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 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 發生效力。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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