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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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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他是說不通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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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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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依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移送檢察官執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 第一項情形,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管轄區域如有變更,應向變更後之管轄法院聲請裁定之。 第一項至前項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適用之。 原審軍法機關經裁撤或因事實上困難者,由承受該機關之軍事法院或就近之軍事法院裁定之。 即使是軍事法院 依照法律規定 郭力恆所犯之罪符合96年之減刑規定 也是無期徒刑減刑至20年 難道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可以不照法律行事 喔!!接下來這段你應該又看不到了 接下來的減刑12天 第29條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備。 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 你自己引用的新聞都有寫"核准" 法務部可給可不給... 法律留給法務部裁量空間 ------------------------------------------- 這樣子郭力恆所有的減刑不是寫的清清楚楚了 一切按照規定來 還要亂扯一般法院嗎??? 喔!也許有人把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怠惰不做事當成應該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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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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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還在凹哦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三條 (減刑之例外規定) 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十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廢止前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前之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一般法院認定他是 自首 就讓他減刑~超神奇的啦 郭力恆適用《減刑條例》 本月3日出獄 引用:
還在腦補 法務部 ~會不會太可笑了 你腦補的東西有什麼看的價值~不就張飛打岳飛 拿著不相干的東西~也能腦補的那麼爽~人才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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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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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知道你有沒有繼續往下看! 有一個自首條例 郭力恆當初可不是因為洩漏軍機被通輯 洩漏軍機是他在軍檢自首的 符合 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 所以國防部跟法務部只能沒意見 我還是只能回你這條 不知道你到底看得懂看不懂 獄方沒權力自行決定哪個人可以減刑 還是要法務部核可的 不然國防部跳出來說 尊重法務部矯正署是做啥 這些單位可是看得懂法律條文的.... 第29條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備。 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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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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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你以為我沒看到嗎 ---------- 然後勒 你又挖出這貼 是想對前面腦補從 假釋 凹到 法務部 再凹到 減刑條例要表達點什麼嗎 還是要PO一下你前面的腦補文~讓你溫故一下 引用:
腦補夠了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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