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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olky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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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0
引用:
作者kkk555
為了要掃黑.就去當黑社會老大.當上了黑社會老大再叫小弟大家吃素念佛.放下屠刀.拒收保護費?
這邏輯好像怪怪的?




回到過去.照三餐喊:"蔣總統萬歲"?禁止收聽敵國廣播?

別鬧了.上網連YOUTUBE已經夠慢了.不要再弄"綠壩"來訓練我們翻牆技巧了...

---------------------------------
留頭髮跟被性騷擾是兩回事.留頭髮是我的權利.性騷擾的人是罪犯.

擺脫軍法審判是為了讓低階小兵有一個公平審判的權利.跟為什麼郭力恆能出獄.是兩回事..這兩樣混在一起談.並不會變成"撒尿牛丸"....


跟他是說不通的
     
      
舊 2013-12-18, 12:10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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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hoolky3離線中  
jud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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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weirock
看來腦補的很愛被打臉

從 假釋 凹到 法務部 再凹到 減刑條例

嘴臉超難看的啦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三條 (減刑之例外規定)
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十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廢止前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前之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第十三條 (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已執行刑期及已繳納罰金金額之折抵)
減刑前已羈押之日數及已執行之刑期,均折抵或算入減刑後之刑期。
但因折抵或算入而其刑期於減刑裁定達到監獄前已屆滿者,其超過部分不算...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依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移送檢察官執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
第一項情形,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管轄區域如有變更,應向變更後之管轄法院聲請裁定之。
第一項至前項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適用之。
原審軍法機關經裁撤或因事實上困難者,由承受該機關之軍事法院或就近之軍事法院裁定之。


即使是軍事法院
依照法律規定
郭力恆所犯之罪符合96年之減刑規定
也是無期徒刑減刑至20年
難道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可以不照法律行事

喔!!接下來這段你應該又看不到了

接下來的減刑12天
第29條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備。
  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
你自己引用的新聞都有寫"核准"
法務部可給可不給...
法律留給法務部裁量空間

-------------------------------------------
這樣子郭力恆所有的減刑不是寫的清清楚楚了
一切按照規定來
還要亂扯一般法院嗎???

喔!也許有人把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怠惰不做事當成應該了吧!!
 
舊 2013-12-18, 12:57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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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離線中  
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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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judoyang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經依國家安全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移送檢察官執行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依本條例應減刑之數罪,經二以上法院裁判確定者,得由一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合併向其中一裁判法院聲請裁定之。
第一項情形,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管轄區域如有變更,應向變更後之管轄法院聲請裁定之。
第一項至前項規定,於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適用之。
原審軍法機關經裁撤或因事實上困難者,由承受該機關之軍事法院或就近之軍事法院裁定之。

即使是軍事法院
依照法律規定
郭力恆所犯之罪符合96年之減刑規定
也是無期徒刑減刑至20年
難道軍事法院、軍事檢察官可以不照法律行事

喔!!接下來這段你應該又看不到了

接下來的減刑12天
第29條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備...


看不懂還在凹哦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三條 (減刑之例外規定)
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十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廢止前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前之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一般法院認定他是 自首 就讓他減刑~超神奇的啦

郭力恆適用《減刑條例》 本月3日出獄

引用:
涉及獵雷艦、拉法葉弊案的海軍武獲室前上校郭力恆,因適用《2007年減刑條例》,
刑期由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法務部發言人陳明堂說,
「重新計算郭力恆刑期,刑滿日為本月15日,但因其在監累進處遇已達1級,
每月依法縮短刑期6日,郭在台北監獄合計縮刑12日,提早於本月3日刑滿出監,並非假釋。」

陳明堂表示,《行刑累進處遇條例》規定,累進處遇進第1級的有期徒刑受刑人,
每月成績總分在10分以上者,每執行1個月縮短刑期6日;郭力恆在北監累進處遇為1級,
出監前2個月符合縮刑規定,總計縮刑12天。


還在腦補 法務部 ~會不會太可笑了

你腦補的東西有什麼看的價值~不就張飛打岳飛

拿著不相干的東西~也能腦補的那麼爽~人才啊
舊 2013-12-18, 09:29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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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do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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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引用:
作者weirock
看不懂還在凹哦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三條 (減刑之例外規定)
下列各罪,經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十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公布廢止前之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布廢止前之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一項之罪。

一般法院認定他是 自首 就讓他減刑~超神奇的啦

郭力恆適用《減刑條例》 本月3日出獄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31217/310298/)



還在腦補 法務部 ~會不會太可笑了

你腦補的東西有什麼看的價值~不就張飛打岳飛

...


不知道你有沒有繼續往下看!
有一個自首條例
郭力恆當初可不是因為洩漏軍機被通輯
洩漏軍機是他在軍檢自首的
符合
  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
所以國防部跟法務部只能沒意見


我還是只能回你這條
不知道你到底看得懂看不懂
獄方沒權力自行決定哪個人可以減刑
還是要法務部核可的
不然國防部跳出來說
尊重法務部矯正署是做啥
這些單位可是看得懂法律條文的....

第29條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備。
  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
舊 2013-12-30, 12:22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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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r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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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引用:
作者judoyang
不知道你有沒有繼續往下看!
有一個自首條例
郭力恆當初可不是因為洩漏軍機被通輯
洩漏軍機是他在軍檢自首的
符合
  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
所以國防部跟法務部只能沒意見


我還是只能回你這條
不知道你到底看得懂看不懂
獄方沒權力自行決定哪個人可以減刑
還是要法務部核可的
不然國防部跳出來說
尊重法務部矯正署是做啥
這些單位可是看得懂法律條文的....

第29條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監獄應於次月十五日以前造具名冊一份,連同監務委員會之決議紀錄,報請法務部核備。
  縮短刑期名冊格式另訂之。


引用:
符合
  對於第三條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至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自首而受裁判者,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減刑。


你以為我沒看到嗎

----------
然後勒

你又挖出這貼

是想對前面腦補從 假釋 凹到 法務部 再凹到 減刑條例要表達點什麼嗎

還是要PO一下你前面的腦補文~讓你溫故一下

引用:
作者judoyang
假釋裁決權力是法務部執掌
那...
不就是現在政府要放他出來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1.asp?expno=691


腦補夠了沒?
舊 2013-12-30, 02:12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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