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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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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看裁判書的網友可以到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去搜索,查詢結果裡的第二篇就是本案的裁判書
![]() 法官的刑罰裁量部份節錄如下 三、刑罰裁量部分: 誰無子女,任何家長若見摯愛遭受被告此等兇殘惡行,終其 一生,必將與鉅大之傷痛相伴,而此傷痛實乃絕大多數父母 所無法承受,難以淡忘。況兒童為國家之根苗,已成年之社 會成員悉心培育已恐不及,被告僅為入監執行以卸除生活壓 力之動機,竟以極其冷血殘暴之手法,預謀並實施殺害與其 素不相識,且毫無恩怨仇隙,又無力自救反抗之國小學童方 ○○,為警查獲後竟宣稱「聽說殺一個人不會判死刑」、「 見他年紀幼小沒有抵抗能力」、「我不會後悔,我想要關一 輩子」(詳前引偵查卷第二四頁;警(一)卷第三頁;相驗卷第 四七頁),顯見被告毫無尊重生命、愛護弱小之觀念,亦似 無自省之能力。據此,其行為絕難見容於人類社會,故檢察 官以及被害人家長請求本院量處被告死刑,實可理解。然而 死刑亦為一極其殘酷之刑罰,任何承認死刑制度之文明國家 均應以敬謹嚴肅之態度,審慎行使。古人所云:「求其生而 不得」,即前述思維之具體呈現。意謂刑事被告若有絲毫不 應量處死刑之原因,國家即不應以此殘酷之刑罰施加其身。 查被告前有至郭綜合醫院、奇美醫院、臺南新樓醫院、臺南 醫院及許森彥精神科診所就醫之紀錄,其所罹疾病及病情等 情,均已詳如前述,可知被告自九十三年八月起至本件行為 前之一0一年十一月間止,長期受憂鬱、激燥、焦慮等情緒 暨精神官能性憂鬱症、社會恐懼症等身心疾病所苦。本件經 囑託慈惠醫院精神科丁○○○○鑑定結果,雖認被告現實感 良好,理解判斷能力並未受損,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 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無明顯缺損,但亦肯認被告總智商為中下 智能之程度,且有憂鬱及焦慮症狀,可診斷為「輕度憂鬱症 」及「廣泛性之焦慮症」,有前揭精神鑑定報告書一份存卷 (詳本院卷(一)第二一五頁、第二一六頁反面)可參,並經鑑 定人丁○○○○到庭以言詞報告在卷(詳本院卷(二)第七十頁 、第七一頁)。其次,被告之父母於其國小期間離異,被告 自國小畢業後之後,即未再升學進入職場,且因工作環境均 為成年同事,而無與其年齡相仿之同伴,自此之後即沈默寡 言,少與他人交往,亦鮮與家人互動及交談(詳本院卷(一)第 一五八頁偵查佐之職務報告及第一六0頁其父庚○○之警詢 筆錄),可知被告係生活成長於一個較為封閉之環境,正確 資訊之吸收可能性較低,此等生活環境,原即較無法正確判 斷獲取之資訊是否正確(如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且因 無從與他人討論以檢視自己觀點,容易產生偏差思想。依上 調查結果,可知被告之行為理解與控制能力雖未缺損,而無 法定減輕其刑事由之適用,但已足認被告身心及生活成長環 境並非健全,且多年來飽受精神方面疾病之苦,其預謀並遂 行前述重大犯行,並非全然出自於無可饒恕之惡性,而係一 定比例受到其智能程度、國小畢業之學經歷不足與身心疾病 之影響。茲考量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按,且其決定並實施此等重大犯行,既 非全部源出於惡性,堪認被告並非全然泯滅人性,仍有教化 改過之可能,自不宜遽以死刑施加其身。復參酌被告之行為 ,造成被害人家長至深且鉅永遠無從回復之傷痛,且尚未與 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並衡及被告行為之兇殘程度 ,暨參酌被告為國小學歷、自小父母離異、國小畢業後至一 0一年九月十九日止均有正常工作(嗣即失業,詳本院卷(一) 第一七一頁至第一七八頁勞保資料)、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無期徒刑,並依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 基本上裁判書的內容和新聞報導的差不多 我們佛心的法官說,被告有「輕度憂鬱症」及「廣泛性之焦慮症」,而且從小父母就離異,國小畢業就去工作,身在一個封閉的環境,少與他人互動 所以說,「其犯行並非全然出自於無可饒恕之惡性,而係一定比例受到其智能程度、國小畢業之學經歷不足與身心疾病之影響。」 其犯行「既非全部源出於惡性,堪認被告並非全然泯滅人性,仍有教化改過之可能,自不宜遽以死刑施加其身。」 看,黃字部份真是經典到破表 ![]()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徐安傑 法 官 陳金虎 你們的善心會永留青史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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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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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落跑中
文章: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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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之吸收可能性較低,此等生活環境,原即較無法正確判
斷獲取之資訊是否正確(如殺一個人不會被判死刑),且因 無從與他人討論以檢視自己觀點,容易產生偏差思想。依上" 自打嘴巴 ![]() 你們現在不就判無期徒刑而已??? 嗯... 其實你們挺適合出家的 ~ 就別流連紅塵判別人生死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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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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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法官的小孩跟這兇手關在一起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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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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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司法人員就只想領司法人員的高薪
卻不想當擔責任 什麼不想當檜子手 不會辭職當一般平民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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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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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小孩的一切就這樣被剝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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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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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非全然泯滅人性?
這種經過計畫的,還殺小孩 還有人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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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新店溪邊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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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要償命? 那還會有人要殺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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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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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蠻多法官真的是默默在執行廢死 根本不需修法去廢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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