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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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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就是重機想要有汽車的路權、機車的便利
我騎機車是不敢跟人併行啦 除了超車跟當霸占道路外 我想不到為什麼要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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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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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這條是指前後車的 ... 而我行文給交通單位 , 他們的回答是視個案而定 . 簡單來說 , 不出車禍就沒事 , 出了車禍就違規 . 一般道路也沒有明確的文字來規定所謂的安全距離是多少 . 沒出事就是符合安全距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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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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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不喜歡並行 . 但是在市區騎車可以不跟人家並行 ? 這點我做不到 .. 因為就算你躲開 , 自然有很多機車來跟你並行 . 通常我是跟在汽車後面行駛 , 拉開了一個空間 , 就會吸引了其他機車 靠過來 . 然後有很多不管如何 , 就會剪你的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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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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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說你愛腦補還不承認, 什麼是公文你知道嗎?? 發文單位只要掛了號發出來的, 就代表該單位主管認可的, 不論是錯字或有誤, 收文單位只能照單全收, 再行文或協調發文單位改正, 不是你一個收文 的有啥子權力在自己認定錯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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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非想非非想處天
文章: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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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以左轉的路口就左轉,不能左轉的就待轉,真是天下無敵了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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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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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剩下抓一兩個錯字可以玩了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6&last=40049012 代碼:
昨天南港分局打電話給我,耐心地跟我解釋,我在環東大道舉發的惡意逼車駕駛, 告發上有所困難,原因是因為環東大道是屬於"快速道路",比照一般市區道路, 汽機車駕駛人皆可"同車道併行、超車",若是台64線"快速公路",就可以開單處理.... 警察主要跟我解釋的法條就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的規定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 執照三個月。 單車道的定義: 就如同其他討論串的,是指沒有劃分車道的道路 於是乎,這告訴我一件事,我可以合法的在"快速道路"塞車時,進行"車道切割"。 原來我之前被騙了,乖乖跟車走了那麼久... 按這裡檢視圖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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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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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像這樣兩段式左轉的汽車 ? [YOUTUBE]6icuNv5mfA8[/YOUTUBE] 還是塞車就變身成小綿羊來鑽機車優先道 ? [YOUTUBE]7geYvEZt51M[/YOUTUBE] 還可以上國道咧 , 的確就像是你說的 , 天下無敵了 . 每一種車種 , 都會有優良駕駛 , 也會有不良駕駛 , 因為有人違規就拖該族群的所有人下水 , 你想想這樣算理不理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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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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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在堅持腦補無敵就對了, 差一二個字如果意思差很多, 靠腦補為自已想要的意思嗎?? 這就是你的結論?? 解釋交通法規你永遠只找地方機構嗎?? 你要不要去路邊請流浪漢指點你人生的方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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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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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機構 ?
警察是法律的第一線執行單位 , 如果連這個都搞不清楚的話 , 那我也幫不了你 ! ![]() 又 , 該公文討論的是 45-1-2 , 看看 45-1-2 寫什麼吧 ![]() 當然啦 , 大概就只剩下玩這一兩個字的錯誤能力而已 . 沒有新事證的話 , 我就先退下了 ![]() 此文章於 2013-02-08 10:10 AM 被 漲 停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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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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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天啊, 你的理解力真的差到這樣嗎?? 執行單位不代表會釋疑, 公家機關櫃台的服務人員都可以做法規釋疑嗎?? 還一線執行單位了, 大哥不要再跳針了啦, 前面你才執疑警察不懂法規, 現在你有嚴正支持警察幫你解釋法規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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