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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jen35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124
還有諸位的善意我個人是了解的
來這裡是來交朋友的,不是來找罪受的
以前發文或回帖時有有敘述得罪的地方,請勿見怪 多多雅涵
我基本上也是肯定論壇的功能和作用
在這裡回帖太多次都賺了一個星,我想這也是意外的收穫
在這裡還是感謝諸位對本篇文章的回帖,不管觀點如何,大家都是支持論壇的
     
      
舊 2007-03-05, 12:31 A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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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jen35離線中  
marx77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59
大家苦口婆心的,結果你還是無法跳脫你自己的思維,還是用自己的方式蠻幹

那我就用你的思維來跟你討論

當你在註冊同時,PCDVD的討論區規則就已經告訴你,如下(節錄其中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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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繼續

當事人在討論區上發表了一篇不當的或者是傷害了某人或是傷害某廠商的言論
同時當事人就應該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起責任

同時依這個討論區眾會員的可愛風格,一定是要其提出證據
當事人提不出證據時,當事人就已經被這個小社會的輿論攻擊的體無完膚
再者就有某些看不過去的網友會按下紅十字來向站長檢舉當事者

這時如果當事人知錯能改在版面上認錯道歉那事件就結束了
不然這時正義的站長就能夠以毀謗的名義來將當事者停權處分,那這事件也是告一段落
以上不管是那一個結局對當事者以及被害者都有一個交代了

就華碩事件,如果華碩同時知道當事者在PCDVD所發生的事件
而站長聽了你的話,未在當事者道歉或未處分當事者就將該文章以予刪除

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華碩對當事者向法院提出告訴,法院向PCVDVD調閱證據
而PCDVD因將該文章以予刪除而提不出證據,可能就犯了湮滅證據成為共犯(當然這還有討論空間)

實際上就華碩事件最後的發展結果,當事者或華碩有沒有機會向PCDVD提出告訴呢?

我告訴你,不可能

1.當事者沒權力,因為會員註冊須知一開始就告訴你,如同上述粗體字

2.華碩也沒權力,因為當事者已公開道歉,或者被站長處以停職處分,站方已盡監督責任
 

此文章於 2007-03-05 12:41 AM 被 marx77 編輯.
舊 2007-03-05, 12:37 AM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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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x77離線中  
mayuka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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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貓窩
文章: 1,973
Smile

引用:
作者peterjen35

還有本人問電腦硬體問題時,還麻煩多多指點喔!不過我要到八月才會提問和組裝,希望大家不要這麼快把我忘記
囉嗦的peterjen35 敬上

歡迎!!歡迎!!
舊 2007-03-05, 02:37 AM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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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uka離線中  
peterjen35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124
marx77會員您好:
雖然我有心很想在對這個議題與你繼續討論,可是之前我的回帖已經聲明對此議題已告一個段落,也希望與諸位能夠以和為貴,而你提供的資料本身就是很好的辯論素材,我自然可以繼續把問題延伸下去,你應該知道記憶樹吧或者魚骨圖吧!當然不愁無法延伸的題材
很多觀點都已經表明,只是提供參考,或許每個人的價值觀的不同,其結果論也不同吧!
你提出的看法很好,但請原諒我不能也無法跟你繼續討論下去關於這個議題,否則所有人又開始抓狂,當然包含我自己也是,希望你能夠諒解在下的處境,也請其他人放心,我會控制我的行為,避免繼續此議題繼續燃燒,侵擾了諸位上網聊天逛網的樂趣,在此多謝諸位的成全
囉嗦的peterjen35
舊 2007-03-05, 03:08 AM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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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jen35離線中  
RogerShih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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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ROC
文章: 573
老實說, 人心險惡, 我以前管我的耳機世界, 處理文章的準則是, 所有的文章都不會砍, 但是有糾紛的文章會上鎖, 而且也加上時間限制, 避免被當事人竄改文章.

1. 當發生糾紛時, 討論文章是起源, 也是證據, 就算事後和解了, 也一樣該保留, 以防以後當事人因為某些原因, 又來鬧場, 這討論串引起的糾紛, 從頭到尾的紀錄, 就是給人一個警惕, 發文前三思而行, 不要衝動就亂發攻擊性文章.

2. 在法律上, 講求的保全證據, 保全下來的證據, 就算是破案了也會保留下來, 以免以後發生意外. 討論文章既然是證據, 保全文章完整方是網站管理的義務. 當事人要求刪除, 其實就法律而言, 反而沒有正當性.
舊 2007-03-05, 04:52 AM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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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gerShih離線中  
版兄
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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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830
哇靠 ~~那位ASUS事件仁兄被停權了
我個人覺得他po文是有點衝動 不過也道歉了,沒想到還是被停...
舊 2007-03-05, 01:42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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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兄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版兄
哇靠 ~~那位ASUS事件仁兄被停權了
我個人覺得他po文是有點衝動 不過也道歉了,沒想到還是被停...


他被停的原因主要還是一文多PO吧....

各版區幾乎都有他貼的那篇...
舊 2007-03-05, 01:49 PM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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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版兄
Junior Member
 
版兄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830
引用:
作者小建
他被停的原因主要還是一文多PO吧....

各版區幾乎都有他貼的那篇...

哦~~~我看到了
我無言了
挨~~希望他得到教訓
舊 2007-03-05, 02:20 PM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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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兄離線中  
peterjen35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124
我問過長期研究法律的人士,提出大約看法如下,給大家參考和討論,也沒有絕對,只提出可能和看法:
責任分擔原則和提告的對象,大致跟我以前的敘述一樣,按照國民生活情感也差不多如此。此部分我也不想表明的太清楚,當事人內心應該知道。
侵權行為既然該員已經請求刪帖後,那麼該員只負責發帖到請求刪帖的這段期間的侵權。至於請求刪帖後而持續侵害廠商的行徑由誰負責,我也不想說的太白,但絕對不是該員負責。儘管廠商對該員提告,在後面階段的侵權的責任也會轉向。
至於有人提出保全證據與侵害之看法,依照比例原則,假如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權益損害最少者。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那麼把這個原則套入此各案說明,站長可以保全證據方法很多,比如主機伺服器裡面的資料或者把帖子鎖住禁止他人觀看和繼續回帖等方法,那麼此次方式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和對照廠商的商譽持續被侵害中,我想其理至明。接著還要思考站長的主觀意圖和知與欲,我想也不用我多說吧!我們不能為了保全證據而持續侵害行為,應該考慮到比例原則吧!
Q:本站毋須對討論區內的言論負擔起任何的責任,責任的歸屬權屬於各位發表人
在本版內發表的言論,智慧財產權均屬於原發表人,
非經原發表人同意,包括本站均嚴格禁止任何未經授權的侵權行為
A:基本上沒有錯,如當事人以請求刪帖,而當事人無法有權刪帖的動作,而只有管理者有權限刪帖時,其責任已經轉向,讓當事人發帖繼續侵害的內容也需負責。此部分當事人已經無能為力,法律不可能對一個無能為力者給予譴責吧!誰有能力可以增刪修改之權,當然就要負責和承接內容上的侵害責任。

Q:當事人在討論區上發表了一篇不當的或者是傷害了某人或是傷害某廠商的言論
同時當事人就應該要對自己的言論負起責任
A:當然是阿!至始至終我個人對此都沒有意見阿!

Q:大家苦口婆心的,結果你還是無法跳脫你自己的思維,還是用自己的方式蠻幹
A:我用個人角度來看法律觀點提出來討論,至於是否蠻幹有待檢驗

Q:這時如果當事人知錯能改在版面上認錯道歉那事件就結束了
A:當事人需負責的部分不應為認錯道歉而有任何改變,要看廠商的態度是否要提告。

Q:不然這時正義的站長就能夠以毀謗的名義來將當事者停權處分,那這事件也是告一段落
以上不管是那一個結局對當事者以及被害者都有一個交代了
A:站長的權限有其限制,首先站長不是執法者更不是被侵害的廠商,站長能做的就是依照論壇的規範
,給予處罰,比如你說的停權處分等,因為此部分為私人與私人之間的關係,也無庸多敘述。

Q:就華碩事件,如果華碩同時知道當事者在PCDVD所發生的事件
而站長聽了你的話,未在當事者道歉或未處分當事者就將該文章以予刪除
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
A:廠商考量的是該員的行為對廠商所造成的侵害,以及此篇文章繼續侵害中,這兩部分不能混淆,法律就是一就是一。

Q:華碩對當事者向法院提出告訴,法院向PCVDVD調閱證據
而PCDVD因將該文章以予刪除而提不出證據,可能就犯了湮滅證據成為共犯(當然這還有討論空間)
A:此部分我上面已經有說明。

Q:實際上就華碩事件最後的發展結果,當事者或華碩有沒有機會向PCDVD提出告訴呢?
我告訴你,不可能
1.當事者沒權力,因為會員註冊須知一開始就告訴你,如同上述粗體字
2.華碩也沒權力,因為當事者已公開道歉,或者被站長處以停職處分,站方已盡監督責任
A:如廠商要追究此篇文章持續侵害所造成的損失,那麼我上面已經有敘述說明。

雖然我已經不想對此篇發表看法,但是我覺得問過法律人後的一些看法,應該提出來給論壇和所有會員參考,所以也就不免地再一次的囉唆,而這次回帖也差不多能夠把此次個案所牽涉到的所有法律觀點提出一個輪廓,也能夠矯正似是而非的觀點,我也基於一個助人為樂的態度,來再一次地得罪大家讓大家眼睛更加地辛苦些。
以上提出看法和論點都只是個參考,並非是絕對的正確的答案,如果真的有疑問還是要多請教律師
真的這一次回帖後就不在為此篇回帖發言,總要想避免成為放牛的孩子,可是還是非常雞婆地提出看法。
謝謝大家
舊 2007-03-05, 07:18 PM #5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peterjen35離線中  
peterjen35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7
文章: 124
我們不能為了保全證據而持續侵害行為,應該考慮到比例原則吧!
這句話應該修改成惟當上述兩者衝突時,該怎麼解決呢?按照權衡理論以及比例原則來針對個案處理,當然我所提到的還是有其他方法可以做的,並且達到兩者均能兼顧
舊 2007-03-05, 07:25 PM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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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terjen35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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