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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日本國台灣縣一張嘴俱樂部
文章: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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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說是對無法了解法律的人談法律是浪費時間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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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There you go~
文章: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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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不出有什麼比「台灣著作權現代化英雄」更貼切的稱號了 ![]() 事實上敝人只是盡綿薄之力罷了, 呵, 負此盛名實不敢當 也不用那麼花俏, 叫"Richard's dady"不錯, 蠻親切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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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There you go~
文章: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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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社)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 只是為了宣揚「不得轉拷、重製」等等一般違規事項 而其實 你看前面就有人說過, 在amazon買DVD, 錢他們是照收, 但也不忘提醒「購買商品在所在國家內有任何法律問題請自己負責」 有同意的才可輸入, 大家要乖乖喔 引用:
要學著尊重著作權人的意願 因為每個國家屬不同發行區域 有輸入權的才能販售 你上面提的買法若合法 會沒有人想要做宣傳行銷 因為做了宣傳行銷後 著作物知名度和銷路卻由其他暴利零售店不費吹灰之力獲得 零售店打出「這就是電視上的"魔鬼xxx"電影」 而影片中文名字並不是零售店所起名 被胡搞一次後 下次就沒有人要做宣傳了 除了在這地區著作權人的作品知名度大幅下降外 並且中文片名大家都來亂取一通 其他著作物也是差不多的情形 例如哈利波特的新小說 可能就會出現「侯里伯特兒」「海狸破土」等等不一致的書名 著作物在本區亂成一團 所以說為了少數崇洋者而亂著作權人在本區發行意願 想要對自己著作物作適當行銷都不行 都被小貓兩三隻給破壞 台灣只會被國際恥笑 因為全球著作人之著作物在台灣都是一團亂 台灣著作物若要輸往其他國家, 也會遭遇相同亂 著作人最痛 少數崇洋者卻一點也不介意 此文章於 2003-05-16 10:14 AM 被 Santor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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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There you go~
文章: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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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 你何時問的呀? 原因說過了啊 因為各國熱門檔期不同 不然你來說說阿拉伯和西班牙的熱門檔期有什麼差別? 印度和巴西的熱門檔期又有什麼不同? 說不出來對吧 腦子裡充滿你自己的戀物癖慾望而已對吧 所以說不能為了你所在地區的方便, 干預著作權人的意願 光是現在 從kimo電影區看到的電影輸入amazon, 就有一狗票已經發行一區DVD了 並不是八大拍好電影, 台灣人有的是錢想看就看, 一些小份子的小小私慾, 讓著作人無法掌握最大宣傳效果 是為胡搞也. 引用:
這並不成立 想想看會買盜版VCD的, 多半是沒看過電影的 前一陣子「007誰與爭鋒」的DVD因為被不肖人士製盜版流出 並且還馬上被轉成高畫質的DivX, 結果令此片損失慘重 正可說明這個道理 合法輸入1區DVD的話, 台灣一團亂 其他3區國家也會跟著亂起來 此文章於 2003-05-16 10:35 AM 被 Santor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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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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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例子不正說明了 只要電影商不撥映...那我們不就永遠看不到片子了 這不是壟斷這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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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can fool some people sometimes, But you can't fool all the people all the tim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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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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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著作權現代化英雄 果然你只有這點程度... 看看你自己說的英雄吧!!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ht=%AD%5E%B6%AF 原來你只是一個打著維護著作權的幌子實際上是為了代理商的利益的X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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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There you go~
文章: 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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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Matrix 2被鎖住不播 也沒什麼好壟斷的 只能說電影商是豬頭, 不會做生意, 要被消費者唾棄是他家的事 但電影並非和石油、電力一樣民生必須品 你對電影的迷戀充其量是你延展個人聲光主義 永遠看不到就永遠看不到 不然你要對爸爸媽媽哭訴「他們不播給人家看啦」嗎? 著作人創作一發表 有人不看會死 他就得發行給你看呀 當作著作人從來沒創作過吧 用膝蓋想也知道 八大也會對電影播放與3區DVD發行設定時間限制 電影鎖著不播放 到時由另一家合法授權業者發行3區DVD 戲院業者利益被吃掉是他家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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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Side-3
文章: 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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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字號】 92 , 上更(一) , 77 【裁判日期】 920430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七十七號 上訴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志新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二五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續一字第二四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志新係高雄市三民區博愛一路二八九號「競峰複合式生活館」之負責人,以出租影音光碟片為業,明知「LIS太空號」、「刀峰戰士」、「頭號通緝犯」、「尖峰時刻」影片,均係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藝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竟意圖出租營利,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五、六百元之價格,向施義勇購入未經中藝公司同意或授權,擅自從外國輸入之前揭影音光碟片各一片,再自不詳時間起,基於常業之犯意,將前揭影音光碟片加上字匣、編號,出租予不特定客人。嗣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許,經警會同中藝公司代理人陳佳松,持搜索票前往上址查獲,並扣得「LIS太空號」、「刀峰戰士」、「頭號通緝犯」(均含字匣)、「尖峰時刻」光碟片各一片、目錄四張及資料表二份,因認被告王志新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王志新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中藝公司代理人王怡心之指訴、證人施義勇之證述,及有授權書、行政院新聞局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可憑等語,為其論據。 三、訊據被告王志新堅決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告訴人之告訴並不合法,我使用的或販售的光碟片,都是向原廠或原公司所出品的正版片買的,僅扣案之四片係施義勇合法輸入後再轉賣予我,該四片不是盜版片,是平行輸入,因量不大,不是專業出租的,我沒有犯罪,亦非常業犯等語。經查: (一)本件扣案之上開四片光碟片係施義勇託其姊自國外寄回臺灣或自行上網訂購之情,業據證人施義勇於偵查中證述屬實(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五七號卷第十二頁反面、第三十九頁、第六十一頁),又證人施義勇復證稱:因我有蒐集影光碟片之習慣,同部電影節目均僅購買一片,但有時因介紹者對片名(如中、英文)之說法不同,會重複購買,「刀峰戰士」、「尖峰時刻」二片即是,所以將該二片賣給王志新,「LIS太空號」、「頭號通緝犯」則分別係因劇情不佳及無翻譯不適合給外甥看,從而出售予王志新等語;又告訴人中藝公司代理人陳佳松並於警訊中陳稱上開扣案之四片光碟片為平行輸入之物等語(警卷第四頁),告訴代理人黃子錡於本院前審訊問時亦陳稱扣案光碟片非盜拷之重製物(本院前審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訊問筆錄),是本件扣案之四片光碟均為平行輸入之正版片無訛。 (二)又被告王志新店內供出租之光碟影片有二百零二套影片,此有扣案目錄表可稽,而扣案之「LIS太空號」、「刀峰戰士」、「頭號通緝犯」、「尖峰時刻」光碟影片僅四片,占被告所開設店內光碟片二百○二套影片之五十分之一,因該有問題之光碟影片比例甚少,數量甚微,足見被告王志新應係以經營正版、正規影片為業,並非以出租或販賣侵權光碟片為業,僅是該四片有問題而已,該四光碟片有問題應只是一般意圖營利散布之範疇,並非常業犯之範疇,公訴人認被告王志新係基於常業之犯意而出租該四片光碟片,尚有未洽,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証据証明被告王志新係以出租或販賣侵權光碟片為業,應認被告王志新並非基於常業犯意而為,被告王志新若有犯罪,亦僅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也有查獲扣案盜版光碟片甚多者如數百片而未以常業犯辦理之案例),公訴人認被告王志新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同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為常業罪,尚有未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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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君!自らの道を拓くため,難民のための政治を手に入れるために! あと一息!諸君らの力を私に貸していだきたい! そして私、、、父ジオンの元に召されるであろ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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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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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著作權之授權利用,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之分。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專屬授權,則係獨占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於其被授權之範圍內既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則其權利之被侵害與原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被侵害,並無不同,自係犯罪之直接被害人,而得依法提起告訴或自訴,此有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一號、八十六年度台非自第二0八號判決可資參照。又我國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公布,同年月十四日生效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亦增訂:「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在專屬授權範圍內,不得行使權利」。是以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才得提出告訴,若非專屬授權,則不得提出告訴。本件?「LIS太空號」、「刀峰戰士」、「頭號通緝犯」、「尖峰時刻」影片,均為美國新線影片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而於八十六年七月十八日,授權中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環公司)在台灣地區重製、銷售、發行上開影片之權利,再由中環公司再授權予告訴人中藝公司發行家用錄影帶、家用光碟、家用數位光碟,有授權書可憑。惟美國新線影片公司授權予中環公司,未表明係獨家享有之專屬授權,中環公司再授權予中藝公司,也未表明係專屬授權,此有其有授權書內容可稽,因其授權並非專屬授權,則中藝公司並非合法之告訴權人。又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本件美國新線影片公司之授權書亦無美國新線影片公司同意中環公司得轉授權之內容。
(四)扣案之「LIS太空號」、「刀峰戰士」、「頭號通緝犯」、「尖峰時刻」光碟影片僅四片,占被告所開設店內光碟片二百○二套影片之五十分之一,因該有問題之光碟影片比例甚少,被告王志新若有犯罪,亦僅係犯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有查獲扣案盜版光碟片甚多者如數百片者亦未以常業犯辦理),又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須告訴乃論。因告訴人中藝公司並非專屬授權人,則中藝公司並非合法之告訴權人。又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本件美國新線影片公司之授權書亦無美國新線影片公司同意中環公司得轉授權之內容,是中藝公司並非合法之告訴權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規定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原審以不能証明被告王志新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而判決被告王志新無罪,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該有問題之光碟影片僅四片,比例甚少,被告王志新並非常業犯,其所涉者僅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罪嫌,已如前述,而中藝公司並非合法之告訴權人,其告訴不合法,檢察官循告訴人中藝公司聲請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雖非以此為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予撤銷,並改為不受理之判決,以資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金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張明松 法官 任森銓 法官 張盛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茱宜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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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為代理商之意願,與著作權人的意願無關,請不要在信口疵黃誤導他人. 引用:
您再說笑話嗎 ![]() 請不要將盜版與著作權人授權之著作權複製物混為一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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