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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的世紀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1
文章: 64
如果有人沒上過法院,一直以自以為的認知在解釋法律...
台灣法律沒有必修。很多人的法學常識非常糟。法律是不能自行憶測的。
等有實際打過官司,瞭解過整個案件的處理方式及訴訟過程再來說吧
官司如果是某人認為的必然如何如何,那還會有一審二審等訴訟過程
     
      
舊 2016-04-21, 12:36 AM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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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的世紀離線中  
yyets
Power Member
 
yyet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599
這麼大的建案被市府解約好像第一次看到~~~
 
舊 2016-04-21, 02:46 AM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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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ets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搞不清的是你

主辦機關的裁罰理由裡有這一條:
再者,依據申訴廠商提供完工証明文件,本件至民國 90 年 9 月 9 日申訴廠商僅完工62 輛大型冷氣公車,不僅於交貨期限 內未完成 140 輛,尚差 78 輛,且未完成合約規定第 1 批不得 超過中華民國 90 年 8 月 3 日(合)交貨且不得於 100 輛之 規定,從而,本件姑不論申訴廠商是否有向招標機關申請變更 合約,其於交貨期限屆至後,仍有一半以上大型冷氣公車尚未 完成,故本件是可歸於申訴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而情節重大

當你自己都合意解除140輛其中78輛的合約時,還在裁罰理由裡使用原有條款的100輛?這不是合約解除後還用合約裡的條款進行二次處罰嗎?而且甲方是在合意解約完成"之後",才又據合約中的100輛規定為此裁罰

而剩下的62輛,該合意裡也同意採計116天的罰款,卻又在"之後",又依此同一延誤行為進行裁罰

從頭到尾申訴的跟撤...


工程會判斷不適用101理由非此邏輯,你自己去找工程會判斷理由哪裡有寫你上面的東西
舊 2016-04-21, 04:15 AM #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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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工程會判斷不適用101理由非此邏輯,你自己去找工程會判斷理由哪裡有寫你上面的東西

判斷理由
第一點....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4 項、第 86 條及第 76 條之規定,應由本府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處理,合先敘明。

第二點

之一雙方同意就已施作完成之 62 輛大 客車辦理驗收,78 輛大客車則雙方同意解除契約,另就 62 輛 大客車部分,雙方亦同意以延誤 116 天部分計算逾期罰款。

之二...
本件雙 方既已經成立調解,合意解除契約,與行使契約約定之單方形 成權之以約定解除權之行使而解除契約即有不同,從而雙方合 意解除契約,與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因可歸責於廠 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合約」之情形即有不符,招標機關於 調解成立後爰引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事由而為主張, 尚難認為適法

第三點
次查,上開調解成立書就 62 輛公車部分,雙方同意就遲誤 116 天部 分計算違約罰款,則申訴廠商就其遲延履約期限之行為,已負遲延違 約之責任。.....此種情形,令申訴廠商依調解結果負給付遲延之違約責任 即為已足,尚難認為申訴廠商延誤履約期限且情節重大,故亦不符本 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之情形,申訴廠商之申訴應認為有理由。

怕這篇文章對靠唬爛採購法過活的人太難 ,幫忙說明一下

第一點,申明是管事的

第二點之一,合意解除契約之條件,這是甲乙方均同意的

第二點之二, 合意解除140輛其中78輛的合約時,還在裁罰理由裡使用原有條款的100輛?這不是合約解除後還用合約裡的條款進行二次處罰嗎?而且甲方是在合意解約完成"之後",才又據合約中的100輛規定為此裁罰

第三點,而剩下的62輛,該合意裡也同意採計116天的罰款,卻又在"之後",又依此同一延誤行為進行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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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是"第101.1.12為可歸乙方之因素解約才適用結果合意解約,變成甲方也有份"這段文你標得出來出處嗎?
舊 2016-04-21, 10:30 AM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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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麵疙瘩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台灣的政府標案文化之惡劣

就是一票沒有能力的公務員 所創造的

舉例來說 林口捷運

開的規格的路線 跟 行駛速率 這些公務員理解這其中的工程難度嗎

後面幾個公務員 如果如板上的A大這樣認真不妥協

那 甚麼時候能通車 ?

我相信A大一定認為與他們無關

不是有句話 政府是一體的 

通車延緩 所有相關公務員 一體懲處 也是應該的吧
舊 2016-04-21, 11:43 AM #58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麵疙瘩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判斷理由
第一點....依政府採購法第 102 條第 4

第三點
次查,上開調解成立書就 62 輛公車部分,雙方同意就遲誤 116 天部 分計算違約罰款,則申訴廠商就其遲延履約期限之行為,已負遲延違 約之責任。.....此...


竟然是這種神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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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意解除契約,與行使契約約定之單方形成權之以約定解除權之行使而解除契約即有不同,從而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與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合約」之情形即有不符,招標機關於調解成立後爰引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事由而為主張,尚難認為適法。
------------
請問本條不適用和罰款何關?
------------
三、.....考量其於 6 月、7 月間密集進行對於新車之各項測試工作,應認其有履約誠意,僅因無法完全預估其本身之施作能力而生遲延履約之結果,此種情形,令申訴廠商依調解結果負給付遲延之違約責任即為已足,尚難認為申訴廠商延誤履約期限且情節重大,故亦不符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之情形,申訴廠商之申訴應認為有理由。
-------------
本條只是說延遲非廠家能力所能掌控,且有履約誠意
故非屬情節重大,故本條不適用


和你講的二罰邏輯有啥關係
舊 2016-04-21, 12:03 PM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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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竟然是這種神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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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意解除契約,與行使契約約定之單方形成權之以約定解除權之行使而解除契約即有不同,從而雙方合意解除契約,與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合約」之情形即有不符,招標機關於調解成立後爰引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事由而為主張,尚難認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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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條不適用和罰款何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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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其於 6 月、7 月間密集進行對於新車之各項測試工作,應認其有履約誠意,僅因無法完全預估其本身之施作能力而生遲延履約之結果,此種情形,令申訴廠商依調解結果負給付遲延之違約責任即為已足,尚難認為申訴廠商延誤履約期限且情節重大,故亦不符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之情形,申訴廠商之申訴應認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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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只是說延遲非廠家能力所能掌控,且有履約誠意
故非屬情...

神的是你引文的部分都剛好漏掉為何法條不適用的原因,而只引到有法條的部分文字

這種不引文就當看不到的邏輯才真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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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本來就跟罰款無關,而是已經合意解約不適用再用歸責於廠商的方式解約

第二點之二...
本件雙 方既已經成立調解,合意解除契約,與行使契約約定之單方形 成權之以約定解除權之行使而解除契約即有不同,從而雙方合 意解除契約,與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因可歸責於廠 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合約」之情形即有不符,招標機關於 調解成立後爰引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事由而為主張, 尚難認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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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才是因為廠商在合意過程中已負擔罰款所以不適用再用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第三點
次查,上開調解成立書就 62 輛公車部分,雙方同意就遲誤 116 天部 分計算違約罰款,則申訴廠商就其遲延履約期限之行為,已負遲延違 約之責任。.....此種情形,令申訴廠商依調解結果負給付遲延之違約責任 即為已足,尚難認為申訴廠商延誤履約期限且情節重大,故亦不符本 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之情形,申訴廠商之申訴應認為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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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意過程後就已經解約,而且廠商已負擔罰款了,甲方卻又在合意完成後使用第 101 條第 1 項第10款及第12款想要將解約歸責於廠商再解一次約,然後進行相關裁罰,這不是二罰是啥?

另外,"第101.1.12為可歸乙方之因素解約才適用結果合意解約,變成甲方也有份"這段文你標得出來出處嗎?

此文章於 2016-04-21 12:25 PM 被 salfonxman 編輯.
舊 2016-04-21, 12:24 PM #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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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麵疙瘩
台灣的政府標案文化之惡劣

就是一票沒有能力的公務員 所創造的

舉例來說 林口捷運

開的規格的路線 跟 行駛速率 這些公務員理解這其中的工程難度嗎

後面幾個公務員 如果如板上的A大這樣認真不妥協

那 甚麼時候能通車 ?

我相信A大一定認為與他們無關

不是有句話 政府是一體的 

通車延緩 所有相關公務員 一體懲處 也是應該的吧


老兄,我以前也在私人企業底下做事,你遇過的事你以為我沒遇過嗎?

術業專攻,你一輩子可能只做這一行
但採購人員面對的領域可能會跨幾十行
要同水準可能嗎?
舊 2016-04-21, 12:25 PM #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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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神的是你引文的部分都剛好漏掉為何法條不適用的原因,而只引到有法條的部分文字

這種不引文就當看不到的邏輯才真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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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本來就跟罰款無關,而是已經合意解約不適用再用歸責於廠商的方式解約

第二點之二...
本件雙 方既已經成立調解,合意解除契約,與行使契約約定之單方形 成權之以約定解除權之行使而解除契約即有不同,從而雙方合 意解除契約,與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因可歸責於廠 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合約」之情形即有不符,招標機關於 調解成立後爰引本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2 款之事由而為主張, 尚難認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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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1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才是因為廠商在合意過程中已負擔罰款所以...



你到底哪邊看到工程會說因為二罰所以不適用
第12款是因為解約程序不對
第10款是寫情節未達重大

所以才不能提報101

到底和二罰有啥關係?

此文章於 2016-04-21 12:31 PM 被 ademon 編輯.
舊 2016-04-21, 12:30 PM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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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n_akemi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神的是引文的部分都剛好漏掉...
對於罹患選擇性視障與選擇性失憶的病患,您不會要求太多了嗎?

其實很多人都這樣,仗著自己某方面專業,就一直鬼打牆的在某些無關的地方鑽角尖...
對於其他人的提醒又完全無視,您就別浪費時間在對話上了吧...
舊 2016-04-21, 12:31 PM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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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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