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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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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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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皇極驚兲拳
1.你不需要知道民進黨怎樣處置

2.法律已經給他無罪定讞,你還要推論什麼 ?

3.工作守則或是什麼東西,在法律之外,還必須遵守比例原則

4.當然可以,

這樣完整回覆你了四個問題

我想你的問題關鍵點在於比例原則,一件在你看來還在所謂的推論階段的東西,還論不上成為法律案的東西,是否政黨可以藉此讓立法院長因資格性問題而下臺

這就是法官的比例原則的主觀看法,認同立法院長可顗透過司法暫時保障自己權益
直到最終判定出爐為止

就好像民進黨對他們自己也有自己的主觀看法,或者民進黨打算等到進一步獲得確認才要進行判定

都不需要對你交代


一、我需要,因為我不是國民黨黨員,也不是民進黨黨員,而且很有意思的地方是,我也可以是國民黨黨員,亦可以是民進黨黨員。因為我是中華民國國民。除非我漠不關心政治,也不關我屬於我中華民國國民的權益。因為這是公共權益。

二、法律給的是王先生假處份,法律給柯先生的是無罪定讞,現在如何證明關說無效?

三、工作守則或是一種法律之上合法的契約,只要你的契約內容沒有違反最低法律標準。你的比例原則是老板的比例還是員工的比例原則?你要說上法院說了算,我會說老板總會認為少一分錢也是老板的權利,員工總會認為少一分錢只是單純的少一分錢,銀行業照你的標準就完全無法管理。如果工作守則不是一種有法律地位的契約,那法院跟本不該受理,或是直接宣判無效。同理,校規也不是法律的一種,所以學生不遵守校規是完全合法。

捷運亦同,戲院亦同。
在捷運飲食、吸菸,在戲院接打行動電話都無法可管。因為全不合法。

四、沒有意見。
     
      

此文章於 2013-09-20 02:04 PM 被 Christine 編輯.
舊 2013-09-20, 01:54 PM #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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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離線中  
理性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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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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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ristine
一、我需要,因為我不是國民黨黨員,也不是民進黨黨員,而且很有意思的地方是,我也可以是國民黨黨員,亦可以是民進黨黨員。因為我是中華民國國民。除非我漠不關心政治,也不關我屬於我中華民國國民的權益。因為這是公共權益。

二、法律給的是王先生假處份,法律給柯先生的是無罪定讞,現在如何證明關說無效?

三、工作守則或是一種法律之上合法的契約,只要你的契約內容沒有違反最低法律標準。你的比例原則是老板的比例還是員工的比例原則?你要說上法院說了算,我會說老板總會認為少一分錢也是老板的權利,員工總會認為少一分錢只是單純的少一分錢,銀行業照你的標準就完全無法管理。如果工作守則不是一種有法律地位的契約,那法院跟本不該受理,或是直接宣判無效。同理,校規也不是法律的一種,所以學生不遵守校規是完全合法。

捷運亦同,戲院亦同。
在捷運飲食、吸菸,在戲院接打行動電話都無...


你是中華民國的國民,所以建議你還是懂一點中華民國的法律比較好,目前本案民事訴訟的本訴跟保全程序都正依法進行中,如果你認為該程序違法,你可以去地檢署按鈴告發,看你覺得誰違法就告誰,會有檢察事務官接待你的..............

.
 

此文章於 2013-09-20 02:23 PM 被 理性至上 編輯.
舊 2013-09-20, 02:21 PM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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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至上離線中  
Chris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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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0
引用:
作者理性至上
你是中華民國的國民,所以建議你還是懂一點中華民國的法律比較好,目前本案民事訴訟的本訴跟保全程序都正依法進行中,如果你認為該程序違法,你可以去地檢署按鈴告發,看你覺得誰違法就告誰,會有檢察事務官接待你的..............

.


所以我的發言權利是我的自由,而我的質疑是我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

我提不提告是我個人的權利,就像法官判有罪無罪是法官的權利,而柯先生跟王先生的問題,很不幸,他們是共眾人物,而且參與政治,被質疑是應該。除非,他們只是HTC公司的員工或是管理階層。那自然不關我的事,我也沒有權利去質疑或知道HTC公司老板及員工兩造當事人的法律權利及行為。

此文章於 2013-09-20 02:38 PM 被 Christine 編輯.
舊 2013-09-20, 02:30 PM #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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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離線中  
Chris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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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0
如果沒人要留言,我來留言。

如我上所說,法律給的是王先生假處份,法律給柯先生的是無罪定讞,現在如何證明關說無效?

現在如何證明關說無效?

現在是民進黨要黨紀處份了。除非,國民黨黨主席對王先生的處份違法。否則民進黨不對柯先生進行黨紀處份是完全違反黨務黨規及黨章,亦同違法。若黨規在法律上無效,則國民兩黨應解散,因為毫無政黨存在之意義。因黨務黨規及黨章毫無法律效力。

如果民進黨不對柯先生進行黨紀處份之行為無違法,那國民黨的黨紀處份亦不違法,則法院不得受理王先生假處份之請求,或王先生必需按照黨規黨章向中國國民黨進行申訴。所以全案是黨務黨規問題。若無法證明關說無效,則法院違法,得請大法官釋憲。

人民團體法
第 九 章 政治團體

第 49 條 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程中另定之。

第 52 條 內政部設政黨審議委員會,審議政黨處分事件。
政黨審議委員會由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
總額二分之一;其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第 一○ 章 監督與處罰

第 54 條 人民團體經核准立案後,其章程、選任職員簡歷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58 條 人民團體有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撤銷其決議、停止其業務之一部或全部,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 撤免其職員。
二 限期整理。
三 廢止許可。
四 解散。
前項警告、撤銷決議及停止業務處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亦得為之。但為撤銷決議或停止業務處分時,應會商主管機關後為之。
對於政黨之處分,以警告、限期整理及解散為限。政黨之解散,由主管機關檢同相關事證移送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之。
前項移送,應經政黨審議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認有違憲情事,始得為之。

轉移焦點不能改變涉案事實。
國民兩黨或總統應該即刻招開國民大會,立刻選舉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不得代表國民大會代表。


奉行三民主義,貫徹五權憲法。

此文章於 2013-09-20 05:13 PM 被 Christine 編輯.
舊 2013-09-20, 05:10 PM #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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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lyme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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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rlymem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13
您的住址: 苗栗
文章: 72
行政院閣員要負政治責任下台。
國會議員不必負政治責任。

新萬年國會已經登台數十年。

繼續吧!
舊 2013-09-20, 05:19 PM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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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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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Christine
如果沒人要留言,我來留言。

如我上所說,法律給的是王先生假處份,法律給柯先生的是無罪定讞,現在如何證明關說無效?

現在如何證明關說無效?

現在是民進黨要黨紀處份了。除非,國民黨黨主席對王先生的處份違法。否則民進黨不對柯先生進行黨紀處份是完全違反黨務黨規及黨章,亦同違法。若黨規在法律上無效,則國民兩黨應解散,因為毫無政黨存在之意義。因黨務黨規及黨章毫無法律效力。

如果民進黨不對柯先生進行黨紀處份之行為無違法,那國民黨的黨紀處份亦不違法,則法院不得受理王先生假處份之請求,或王先生必需按照黨規黨章向中國國民黨進行申訴。所以全案是黨務黨規問題。若無法證明關說無效,則法院違法,得請大法官釋憲。

人民團體法
第 九 章 政治團體

第 49 條 政治團體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其選任職員之職稱、名額、任期、選任、解任、會議及經費等事項,於其章...


不要亂弄奇怪顏色的字、雖然那是你的自由
但是我看到這種字都是一律跳過去

還有你對公法私法的解釋方式完全異於常人
你要這樣解釋公私法關係也是隨你去

只是實際法院上沒有人會按你這種方式解釋
連最基本的法律位階觀念都欠缺~

此文章於 2013-09-20 05:59 PM 被 idemon.. 編輯.
舊 2013-09-20, 05:50 PM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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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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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loverlymeme
行政院閣員要負政治責任下台。
國會議員不必負政治責任。

新萬年國會已經登台數十年。

繼續吧!


最基本的剪刀、石頭、布問題

立法院監督行政院、行政院惡搞人民、人民再投票對付立法院
就算是萬年國會、那都是人民投票的選擇
最少都還可以維持一物克一物

今次行政權體系這招下去
變成行政權砲打兩方,又能惡搞立法院、又能惡搞人民
那行政權體系變成沒有天敵了~

此文章於 2013-09-20 06:08 PM 被 idemon.. 編輯.
舊 2013-09-20, 06:04 PM #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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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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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0
引用:
作者idemon..
不要亂弄奇怪顏色的字、雖然那是你的自由
但是我看到這種字都是一律跳過去

還有你對公法私法的解釋方式完全異於常人
你要這樣解釋公私法關係也是隨你去

只是實際法院上沒有人會按你這種方式解釋


完全合理:
如果我考五十九分要被退學,我找校長說情,若校長不答應也沒有找教授關說,我變成六十分,那就是不公平。校長無罪,教授亦無罪。除非我本來就是六十分。是評分的腦袋不靈光還是全部的人都是智障或白痴?

如果我考五十九分要被退學,我找校長說情,若校長答應但沒有去找教授關說,我就是五十九分退學。那叫有爭議,因為校長無罪。教授無罪。除非我本來就是六十分,否則我應該接受退學處份。

如果我考五十九分要被退學,我找校長說情,若校長不答應但是有找教授關說,我變成六十分,那就是圖利。校長有罪,教授亦有罪。我本身亦有罪。除非我本來就是六十分。什麼事情可以讓校長不答應但為我關說六十分?是我本來就有六十分的事實,還是我只有五十九分的事實?

如果我考五十九分要被退學,我找校長說情,若校長答應也有找教授關說,我變成六十分,那就是關說。校長有罪,教授亦有罪。我本身亦有罪。除非我本來就是六十分,那我關說個屁呀。我直接找教授要分數就好了,我理校長做什麼?我要校長為我關說個鬼。校長為何要關說教授?教授為何不能接受我六十分的事實?而教授又怎麼需要理會校長?

你的邏輯全然矛盾,現在校長反而無法證明我的關說是否影響我的成績,而校長也無法證明自已的關說是否影響教授的評分。最後教授也無法再證明自已的清白,因為我現在已經得到六十分。

我自已的私人努力學習的成果為什麼可以有這麼多公器為我服務?如果要說成黨團朝野協商,利益交換,那怎麼會是柯先生為自已的案子關說,應該為黨團或是某某其他人,甚至社會上的公共事務關說。

請問今天是這案子是誰的?名義上是誰的?就是柯先生,也就是用柯建銘的名字的。

什麼字大字小,你不理就不理,我也不是只寫給你一個人看。法律是按邏輯推的。沒有平白無故的法律,就是邏輯有矛盾才會有約定成俗的法律,所以才叫做契約。憲法是人民將自已一部份的權利交付政府或領導者去執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是以每一個個人為單位。英國的憲法也是如此,英國是以財產的所以權及土地的使用權,逼迫英王簽下magna carta。 美國更是如此,美國是已州為單位合議簽下constitution。

如果我本來就六十分,我自已就不斷的提申訴就好了。校長無權改變教授的決定,這就證明是教授不適任。
或是我本來就六十分,那我就應該要叫教授還我那一分。而不是找校長,校長更沒有理由關說。

完全無視憲法,強詞奪理,倒因為果。如果我本身就是六十分,那校董想要更換校長,或校長想要要繼續留任當然是去法院講,可是校長今天已被證實有關說的行為,那校董為什麼不能開除校長?就算我真的一直都應得六十分,那校董跟校長的爭議還是學校的校務!因為校長關說了,校務跟我這個做學生的無關。

而且我直的一直都應得六十分,那這是教授跟我自已之間的事。校董當然無權過問,校長更無權過問。
那我又何必怕別人說我的六十分得來不公?我應該是立馬公佈我的五十九分跟六十分是差在那裡。因為我現在得到六十分了。所以我要立馬公佈來證明我真的一直都是六十分,校長是清白的。

要不然就是同學要求把教授換掉,再不然就是校董把教授換掉。

除非我太帥教授情不自禁跟我****?
或是我太美教授精蟲充腦跟我*****?

現在怎樣?是嫉妒別人比你聰明?還是嫉妒總統比你帥?

此文章於 2013-09-20 07:04 PM 被 Christine 編輯.
舊 2013-09-20, 06:54 PM #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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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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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引用:
作者Christine
完全合理:
如果我考五十九分要被退學,我找校長說情,若校長不答應也沒有找教授關說,我變成六十分,那就是不公平。校長無罪,教授亦無罪。除非我本來就是六十分。是評分的腦袋不靈光還是全部的人都是智障或白痴?

如果我考五十九分要被退學,我找校長說情,若校長答應但沒有去找教授關說,我就是五十九分退學。那叫有爭議,因為校長無罪。教授無罪。除非我本來就是六十分,否則我應該接受退學處份。

如果我考五十九分要被退學,我找校長說情,若校長不答應但是有找教授關說,我變成六十分,那就是圖利。校長有罪,教授亦有罪。我本身亦有罪。除非我本來就是六十分。什麼事情可以讓校長不答應但為我關說六十分?是我本來就有六十分的事實,還是我只有五十九分的事實?

如果我考五十九分要被退學,我找校長說情,若校長答應也有找教授關說,我變成六十分,那就是關說。校長有罪,教授亦有罪。我本...



很簡單呀,把考試記錄、考卷分數全部翻出來
有沒有舞弊一對照下去、一拍兩瞪眼的事情

教育部規定60分才能及格、你不能凹說我學校內規 59 分就算及格一樣
憲法 > 法律 > 私人機構規章.公法>私法
私人機構只能在憲法及法律的規範下去制定規章、不得違反
如果規章違反法律,輕則無效重則解散

就像如果在台灣有一政黨的黨章是:以成立君主專制、奴隸制國家為目的
當然就只有被解散一途
你能說加入的人是自願的,黨章大於法律、無權干涉嗎?
舊 2013-09-20, 07:17 PM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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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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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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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demon..
很簡單呀,把考試記錄、考卷分數全部翻出來
有沒有舞弊一對照下去、一拍兩瞪眼的事情

教育部規定60分才能及格、你不能凹說我學校內規 59 分就算及格一樣
憲法 > 法律 > 私人機構規章.公法>私法
私人機構只能在憲法及法律的規範下去制定規章、不得違反
如果規章違反法律,輕則無效重則解散

就像如果在台灣有一政黨的黨章是:以成立君主專制、奴隸制國家為目的
當然就只有被解散一途
你能說加入的人是自願的,黨章大於法律、無權干涉嗎?


我非常尊重你,只是我不想再回應了。
那你怎麼不要求柯先生公佈呢?柯先生怎麼自已不公佈呢?
那好呀,誰凹你?是校長凹你?還是校董凹你?都沒有吧?
你說的話充滿矛盾,校長為你關說了,你還說是校規凹你?校董用校規凹的是校長吧?那校長去法院講很正常呀。那裡違返教育部的規定了?教育部說要六十分畢業呀?難道是教授凹你?或是你跟教授有**情?

那校董為什麼要用校規凹校長?就是關說的事實成立,先不管有沒有影響你的分數,校董開除校長是應該的呀。要不然你就趕快替校長還清白呀。再不然就是你趕快躲開留下罵名。

再不然就是教授跟你有**情,送了你一分?
要不然就是同學去找教育部檢舉教授不公啦。
舊 2013-09-20, 07:44 PM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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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in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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