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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離題星球喇迪賽人
文章: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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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 :
R大您沒必要那麼較真 還跟老師討論... 跟全壘打王討論法學 那我跟車神舒馬克研究撞球怎麼打顆星好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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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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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有興趣喔,不麻煩的話說一下吧,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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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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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鑑請po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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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550 Intel X38 4GB ram Quadro M2000 2TB HDD X 2 + 512 SSD 台達 260W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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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離題星球喇迪賽人
文章: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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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大 在下先告退 就寢時間到了
![]() 充足的睡眠是養肝之道 ![]() 呦吼~ 呦吼~ 呦吼~ 呦吼~ 呦吼~ 去跟心愛的枕頭 唉呀呀呀~愛的抱抱了 各位前輩晚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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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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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就概述一下,不管是公然侮辱還是誹謗,都是妨害名譽
最根本還是要回歸到構成要件是否成立上 也就是"當事人本身的名譽是否有受到破壞"這個才是基礎 不需要去討論網路帳號有沒有名譽權,因為法律明文規定有人格權的就只有"人" 而要從網路帳號/ID的性質去做連結. ID帳號雖然是物品,但實際使用上所謂的暱稱就像個人綽號或是藝人的藝名一樣"代表某個人" 而對ID帳號公開汙衊是否構成妨害名譽,要就個案做審視. 如果某ID帳號/暱稱/綽號在特定的社群團體當中有組成份子知道如使用者的長相、姓名、真實身分 或者是該帳號與使用者真實身分之間可以很輕易的產生連結, 對該帳號行汙衊就構成妨害名譽. EX:在網路上攻擊使用藝名的藝人、 ID帳號有使用者的照片或帳號本身即為真實性名 OR 搜尋一下就能輕易知道使用者的相關個人資料... 實際案例:某旅館離職員工於該公司的討論版對公司負責人綽號行辱罵, 只要是公司的員工,提到該綽號都知道指的是負責人,辱罵該綽號的行為 在公司這個團體當中就形同辱罵公司負責人,構成公然侮辱罪 如果該ID帳號/暱稱/綽號在群體當中無人知曉其使用者的真實身分/姓名/相貌 亦無法從其他管道與帳戶使用者的真實身分產生連結, 即便於群體中對該帳號言詞侮辱,由於與使用者本人身分之間沒有關聯, 自然沒有侵害到使用者本身的名譽,故不構成妨害名譽 最貼近的例子:某串樓主在報案的當下,就算去人肉他帳號那幾個字 也沒有人知道他的真實身分/姓名/相貌,自然無從與他本人產生連結. 而板院的起訴與判決,主要是依照上面這樣的邏輯進行評價 只是檢察官跟法官通常都不會在起訴書或是判決裡面寫太多學理上的見解 該案中如果原告能舉證討論區中有其他成員知道原告的真實身分 那被告開分身行辱罵自然構成妨害名譽. 直接寫實務上的違法性跟罪責,沒有被質疑的話,或許檢察官有提過 只是這部分沒寫出來而已 梗概就是這樣....我是能接受這個見解,畢竟相當周到 有人有其他的見解,歡迎說明 此文章於 2010-03-31 12:45 A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原因: 改錯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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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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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要言之有物,其實這還蠻有趣的, 畢竟這是很實務的東西 與前深究一些高來高去的原理 直接就實際案例做應用討論幫助比較大 之前處理過很多事情,跟其他同學比較起來, 之間的差異是看的出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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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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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9527..... 好遙遠的數字 建議先來個5888比較簡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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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春滿四合院
文章: 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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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兩段黃色的敘述 受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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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恆久遠,CD永流傳! 羅馬並不是一天造成的 ∼敗家也不是三冬五冬的 >.<" 小豹貓流浪到哪兒, 永遠都是小豹貓 ![]() ![]() 公告 : 孝子孝女(新手爸媽)經驗交流............服務處成立囉 ![]() =================================================== 來PCDVD七八區,一定要認識的重要人物~~M頭 ![]() 請不要在"非政治區"的版面談政治,不然.... 範例一 : 我已經鎖定目標暸,同意開槍的請囬帖 範例二 :陳水扁的廢統論是幹嘛的? 範例三 :邵XX要死就快點 不要歹戲拖棚 範例四 :陳菊選上,陳大總統說要搬到高雄去住!! <==== 這串枉死的人還真不少 ![]() 範例五 :總統後選人辯論會看了有一點吐血 <==== 這串不怕死的人還真多啊 ![]() 範例六 :貓纜基座淘空 擬遷4、5個塔柱 工時最少要2年 <==== 看到日裔帳號要閃遠一點 ![]() 完美示範(全滅)(整串坑殺) : 提名顏寬恆 馬總統下達輔選令 回嗆馬英九 蔡英文:兩岸政策黑箱讓人民不滿 洪秀柱政見 簽兩岸和平協議 補充說明:站長:回應政治文者視同發政治文 加強說明:站長:送你紅十字,一路好走之類的也算回文,我這樣講的夠明白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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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可魯的故鄉
文章: 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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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大問個問題
如果有人跑去洗帳號的把戲 然後跟一些網路實名ID互K的話 兩者互相控告 是不是免洗ID可能告不成人 實名ID控告毀謗反而可能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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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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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開通了 ... 你之前堅持網路上的 id 絕對沒有人格權 , 想必是錯了 . 被辱罵的 id , 如果該 id使用者能夠證明 , 真的長期使用相同的 id , 且有認識的人 , 也知道被辱罵 id 的人的真實身份 , 那如果可以說服 審判長 , 該段辱罵的文字 , 有減損到個人的信用價值 , 就有可能被判 決有罪的 . 當然 , 目前也不是所有法界人士都認同這樣的見解 . 堅持網路匿名 id 不享有人格權的 , 還是很多 . 所以我一直堅持 , 會不會有罪 , 不是鄉民說了算 . 還是得看你的運氣 , 遇到什麼樣的審判長 , 只可惜鄉民一直聽不進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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