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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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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舊 2012-07-25, 01:04 PM #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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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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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漲 停
好扯 !

這才叫邏輯上的錯誤 .
沒有人說過內政部歸交通部管 .

我們從頭到尾說的都是交通主管機關是交通部 .
故意要把議題混淆 , 打混仗嗎 ?


哪一種交通的主管機關???

內政部也是啊!!

前面不都指出來給你看過 ....
 
舊 2012-07-25, 01:09 PM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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漲 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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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公路法已經給你看過了 ..
打混仗是沒有用的喔 !

當然啦 , 你習慣自己解釋 , 我能理解 .

此文章於 2012-07-25 01:12 P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2-07-25, 01:11 PM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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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漲 停
公路法已經給你看過了 ..
打混仗是沒有用的喔 !

當然啦 , 你習慣自己解釋 , 我能理解 .


你公路法根本沒看通,

條文中內政部出現了好幾次 ....
舊 2012-07-25, 01:14 PM #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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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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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二手市場
文章: 89
引用:
作者strong
哪一種交通的主管機關???

內政部也是啊!!

前面不都指出來給你看過 ....


管交通基礎建設的是內政部.
管在交通建設上面走的根標誌標線等是交通部

阿不然請strong網友來解釋清楚吧
不要再提疑問句跟抓別人語病了

此文章於 2012-07-25 01:18 PM 被 二手男 編輯.
舊 2012-07-25, 01:15 PM #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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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公路法

第 27 條 (管錢)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
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第 56 條 (管計程車)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
資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
、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限制
、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或廢止
其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
准核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及營
運應遵守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59 條 (管房子)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路基、行車安全及沿途景觀,得會同當地直轄市
、縣 (市) 政府於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物及
其他建築物之設置或建築,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管制前原有之****物與其他建築物及障礙物有礙路基、行車安全
或觀瞻者,得商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但其為合法者
,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二項禁建、限建範圍、劃設程序、管理及補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
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67 條 (管鑑定的方式,還提到法務部,所以法務部也是管交通的)

國道之車輛行車事故,由交通部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設立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委員會與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
事項。其委員由交通部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遴聘各相關之專家、學者擔任
之。
省 (市) 政府,為處理省道、縣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市區道路之車輛行
車事故,得在各地設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辦理車輛
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其委員由省 (市) 政府遴聘各相關之專家、學
者擔任之。
前二項鑑定委員會與覆議委員會之組織規程,由交通部及省 (市) 政府分
別訂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法務部定之。


提到內政部就這四條 ...
還要胡扯嗎 ?

最重要的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真不曉得要胡扯什麼 ?

此文章於 2012-07-25 01:23 P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2-07-25, 01:20 PM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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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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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二手男
管交通基礎建設的是內政部.
管在交通建設上面走的根標誌標線等是交通部


也不盡然如此,

除了市區道路的興建修繕工程屬於內政部主管之外,

交通部負責其餘的交通基礎建設工程。

所以二分法那一刀揮下去,要瞄準一點 ....

此文章於 2012-07-25 01:21 PM 被 strong 編輯.
舊 2012-07-25, 01:20 PM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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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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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漲 停
公路法

第 27 條 (管錢)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
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第 56 條 (管計程車)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
資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
、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限制
、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或廢止
其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
准核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及營
運應遵...


誠心建議公路法好好讀通,

否則只是在鬧笑話而已!!
舊 2012-07-25, 01:25 PM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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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反正從頭到尾就是這樣 , 講到正經的就沒辦法 ,
法條拿出來就閃過去 .
然後嘴巴上就是迸出你不懂 .

你可以教教我 , 第三條寫什麼嗎?
舊 2012-07-25, 01:28 PM #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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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以下這段話是服務到現在還不懂交通部跟內政部營建署的關係的人 ...


交通部是負責 "管理" 公路所有相關事宜,包含人車 ,
行車標準

內政部營建署是負責 "蓋, 興建, 維護" 一部分的道路 ,
就僅止於道路

此文章於 2012-07-25 01:38 P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2-07-25, 01:35 PM #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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