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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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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ademon
你錯了

因為單一標案的利益再大,也比不上維護整個採購規制度的利益

就像我以前辦的終止契約及求償事項
有人想用河蟹不要求償
因為求償不易而且錢也不多,另外一定會訴訟

我說倘本案依你講的方式辦理,日後其它一樣的案件,而且求償金額會達幾千萬到上億時
廠家要求比照該案處理,要如何回應 ?

因為採購法第6條規定不得有差別待遇,對一人放水等日後同要對所有人一樣放水
請問其中曲直熟輕熟重?

兩個小孩,只給一個小孩玩具都會鬧紛爭,只因不公平
更不用說真金白銀的政府採購



所以我才常對行家說 這些公務員都拿著是非黑白當成最高原則阿

要標政府標案 不夠力 就不要進



對這些公務員來說 合意解約 是外星人才會幹的事情!!
     
      
舊 2016-04-20, 06:00 PM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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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麵疙瘩
所以我才常對行家說 這些公務員都拿著是非黑白當成最高原則阿

要標政府標案 不夠力 就不要進



對這些公務員來說 合意解約 是外星人才會幹的事情!!



合意解約不是用來逃避該執行的訴訟該責任用的

與其討論自己夠不夠力,倒不如好好精研契約才是
我面對過的廠家真的沒幾人會認真看過契約再標
只會標後才認識到不是他想的那樣…
然後又哭爸契約不公,找立委"關切"
 
舊 2016-04-20, 06:52 PM #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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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麵疙瘩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ademon
合意解約不是用來逃避該執行的訴訟該責任用的

與其討論自己夠不夠力,倒不如好好精研契約才是
我面對過的廠家真的沒幾人會認真看過契約再標
只會標後才認識到不是他想的那樣…
然後又哭爸契約不公,找立委"關切"



哈哈
最近有個前一部長在討論台灣的最低價標文化

大概就是描述你們公務標案的招標文化。

公務員沒有能力處理合理性評估標案規格與金額的能力

如果不夠力 或者遇到若妳這種認真的公務員

再老實的包商都很難過



是非對錯就如你所說的那樣絕對

是你判斷 還是仲裁委員會?
舊 2016-04-20, 07:23 PM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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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離線中  
Jose Chin
*停權中*
 
Jose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Mr. RC
然後自己都收不了尾...............只能說他把事情想得太簡單了。


不急,慢慢拖
舊 2016-04-20, 07:36 PM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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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離線中  
royfu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157比較適合回去當醫生,或回學校教書,醫院,學校環境單純,政治這種社會事,不是從小到大都考第一名的乖寶寶所能應付的
舊 2016-04-20, 07:37 PM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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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fu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麵疙瘩
哈哈
最近有個前一部長在討論台灣的最低價標文化
大概就是描述你們公務標案的招標文化。
公務員沒有能力處理合理性評估標案規格與金額的能力
如果不夠力 或者遇到若妳這種認真的公務員
再老實的包商都很難過

是非對錯就如你所說的那樣絕對
是你判斷 還是仲裁委員會?


請問何謂合理金額!?合理規格!?
當一個包商年年和我哭爸價格不合理時又年年來標
請問合理不合理?
當我預算拉得高高,競標又殺得低低,結果殺低低的做的還不錯
請問我預算拉高高合理不合理

你若有能力評斷規格不合理,為何不在等標期發函異議或申訴
我想發包機關都會很歡迎修正缺失後重新發包


另外所謂的認真,是盡可能收集資訊做出正確的判斷解決問題
而不是只會刁難
舊 2016-04-20, 08:00 PM #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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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前面已經說過採購規定多如牛毛,不小心犯錯之類很正常
我之前處理過的案子相關部門也想用相同的搞法,被我擋下

假設本案全是乙方過失

本案合議後該機關所得的東西只有依約罰款而已
而且本來依契約規定本來就該繳,請問本次合議機關所得多爭權益何在?
另外因為合意解約,不屬單方面發動,變成提報101條件不符
此外可能連"可歸咎乙方之事由終止或解除契約,甲方再發包發增之費用需乙方負担"條款都不符
就我這邊的制式契約的前提是要甲方發函通知解約,而本案為調解解約便不符

所以本案合議的結果,甲方只得到依契約原本該得到的東西
卻丟了提報101和再發包所增之費用須乙方責怛(一般乙方看到這一條根本不敢解約)

總結:打了勝仗,卻割地賠款……(甲方因不想訴訟心態而賠了很大的權益)

沒沒事搞什麼合意,直接發函中止契約
所得到的東西在合議調解全能得到,還沒丟掉提...

所以說你的論點就是單薄的"採購規定多如牛毛,不小心犯錯之類很正常"

卻忽略掉以該案例而言,調解結果並非一定要接受,大可以調解後不接受而繼續打官司的

這就跟前面你所主張的,要嗎裝孫子幫廠商,不然就打100%勝率的官司不相符合不是嗎?

http://web.moi.gov.tw/cws/upload/do...41112268520.pdf
這裡更說到了85-1 II 前段:強制機關參予調解

一旦調解有結果而雙方接受(當然可以不接受),那就是合意行為

一整個就列在採購法哩,而且還是半強制進行
舊 2016-04-20, 08:56 PM #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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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ademon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所以說你的論點就是單薄的"採購規定多如牛毛,不小心犯錯之類很正常"

卻忽略掉以該案例而言,調解結果並非一定要接受,大可以調解後不接受而繼續打官司的

這就跟前面你所主張的,要嗎裝孫子幫廠商,不然就打100%勝率的官司不相符合不是嗎?

http://web.moi.gov.tw/cws/upload/do...41112268520.pdf
這裡更說到了85-1 II 前段:強制機關參予調解

一旦調解有結果而雙方接受(當然可以不接受),那就是合意行為

一整個就列在採購法哩,而且還是半強制進行


很多前提都不明瞭的情況下,不易判斷

最可能的情況是機關主辦不瞭解應維護的權益事槓
畢竟承辦常常在換、也通常只會照抄契約發包,沒相關知識及概念
這類事包括我的前主管也發生過

而該案既然會提報101,應該表示本案的確是乙方問題
只是被程序卡死而失敗,沒察覺這問題也表示承辦應在狀況外


同樣的事當然會可能發生在柯P上
特別是他手下的法律顧問素質及建築師對法規的瞭解
只有讓人怛憂的份

此文章於 2016-04-20 09:40 PM 被 ademon 編輯.
舊 2016-04-20, 09:38 PM #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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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離線中  
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ademon
很多前提都不明瞭的情況下,不易判斷

最可能的情況是機關主辦不瞭解應維護的權益事槓
畢竟承辦常常在換、也通常只會照抄契約發包,沒相關知識及概念
這類事包括我的前主管也發生過

而該案既然會提報101,應該表示本案的確是乙方問題
只是被程序卡死而失敗,沒察覺這問題也表示承辦應在狀況外


同樣的事當然會可能發生在柯P上
特別是他手下的法律顧問素質及建築師對法規的瞭解
只有讓人怛憂的份


怎麼氣場有點弱掉了
舊 2016-04-20, 09:53 PM #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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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很多前提都不明瞭的情況下,不易判斷

最可能的情況是機關主辦不瞭解應維護的權益事槓
畢竟承辦常常在換、也通常只會照抄契約發包,沒相關知識及概念
這類事包括我的前主管也發生過(解約未求償)

而該案既然會提報101,應該表示本案的確是乙方問題
只是被程序卡死而失敗,沒察覺這問題也表示承辦應在狀況外

同樣的事當然會可能發生在柯P上
特別是他手下的法律顧問素質及建築師對法規的瞭解
只有讓人怛憂的份

這個時候又變成不易判斷啦?

事實上在調解出來以後,那結果並非強制接受,大可不接受而改走片面解約

該案例廠商之所以申訴成功,跟成功的範圍根本與合約糾紛使用合意或是片面解約何者有利無關,而是政府機關接受合意後又重複引用合約中法條二次處罰廠商

老實說,我比較擔心說出"真的合約,法律站得住腳,是沒有在搞什麼合意解約的"這樣的人他的法律常識,因為一整個列在採購法裡,還半強制執行的東西居然被他視為"是沒什麼在搞"的東西 ;還有一邊引用採購法的第6條說成是"不得有差別待遇,對一人放水等日後同要對所有人一樣放水",一邊又自爆以前幫廠商做文書作業,敢問貴單位是向來如此幫廠商執行文書作業,還是有人要立下先例
舊 2016-04-20, 09:57 PM #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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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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