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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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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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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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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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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該不會這樣也會被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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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春滿四合院
文章: 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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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5600 啦~ 你會不會爽昏頭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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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恆久遠,CD永流傳! 羅馬並不是一天造成的 ∼敗家也不是三冬五冬的 >.<" 小豹貓流浪到哪兒, 永遠都是小豹貓 ![]() ![]() 公告 : 孝子孝女(新手爸媽)經驗交流............服務處成立囉 ![]() =================================================== 來PCDVD七八區,一定要認識的重要人物~~M頭 ![]() 請不要在"非政治區"的版面談政治,不然.... 範例一 : 我已經鎖定目標暸,同意開槍的請囬帖 範例二 :陳水扁的廢統論是幹嘛的? 範例三 :邵XX要死就快點 不要歹戲拖棚 範例四 :陳菊選上,陳大總統說要搬到高雄去住!! <==== 這串枉死的人還真不少 ![]() 範例五 :總統後選人辯論會看了有一點吐血 <==== 這串不怕死的人還真多啊 ![]() 範例六 :貓纜基座淘空 擬遷4、5個塔柱 工時最少要2年 <==== 看到日裔帳號要閃遠一點 ![]() 完美示範(全滅)(整串坑殺) : 提名顏寬恆 馬總統下達輔選令 回嗆馬英九 蔡英文:兩岸政策黑箱讓人民不滿 洪秀柱政見 簽兩岸和平協議 補充說明:站長:回應政治文者視同發政治文 加強說明:站長:送你紅十字,一路好走之類的也算回文,我這樣講的夠明白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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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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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大 您灌水灌很凶喔 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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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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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寫個法律系學生 , 你們就照單全收了 . 要是寫的大法官什麼的 , 你們不全都虛脫了 ! 難怪詐騙集團橫行無阻 , 被騙的人永遠不少 ![]() 不信我 , 沒關係啦 , 要是出事了 , 別找法律系學生幫你辯護啊 ! 連重點都搞錯了 , 應該還有很多要學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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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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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噗.....防範未然? 原來你講得不是對錯阿?那跟你講一堆法理也沒意義 你對這方面沒素養也沒實務經驗 上面我早就先說過了,這裡是誰沒有退路? 某人可以提告,被告的網友就不能反擊? 連警察會怎樣簽結都不曉得,日子有需要過的這麼畏畏縮縮嗎? ![]() 之前我就說過非常務實的作法:"誰收到傳票,就用刑235-1檢舉下去" 立場不要只站在SUNNYWALKER那邊說話, 為什麼都是要求鄉民如何如何,而不去要求SUNNYWALKER撤案? 這不就是偏頗? 醜話我講在前頭,今天如果收到傳票的人是我,我一定會這樣作, 不撤案不合解不道歉,去告阿,誰的犯罪行為罪證具體明確? 在社會上立足本來就是這樣,敢挑起爭端, 就要有種承擔包含遭人報復在內的後果 一來一往下去,誰的損失比較大? 現在是沒有人收到傳票,鄉民可以檢舉也可以不檢舉 如果真的有鄉民收到傳票,不管誰收到,我想沒有人會對他客氣 而且,鄉民檢舉完了因為是非告訴乃論,筆錄作完就沒鄉民的事了 鄉民可輕鬆的....讓警察跟檢察官去查就好 ![]() 到最後是誰讓誰沒有退路? 不要跟我唱什麼不贊成"以訟制訟這種手段"的高調 實務上處理法律事件的糾紛就是這麼實際 一件很小的事情好說歹說道理都有嘴說到沒濫了, 你的協商對象還是硬要往死胡同走,不講理還吃人夠夠 給糖請吃軟的不吃,那就只好請對方吃硬的. 最下者就是上法院硬碰硬. 這個行業就是這麼回事,這個作法很過分? 你還沒見過真正用卑鄙無恥來形容都不為過的手段勒 ![]() ![]() ![]() 此文章於 2010-03-25 07:27 PM 被 ruinousdeit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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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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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當然還要學
嘴砲就不用了 反正說什麼都是他對也都說了不算 嘴砲必勝嘴砲不用負責 嘴砲真好 啊~~~~~~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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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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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阿....有本事的話...寫點你自己的見解吧 沒有?有的東西只有板院的判決? 說再多永遠都只是笑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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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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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鄉民沒步了 , 有料的東西講不出來 , 就只能回到打身份這一套嗎 ? 唉 , 真是失敗 .. 這樣吧 , 如果你能證明我跟 s. 是同一人的話 , 給獎金新台幣一百萬元如何 很好領的 ... ![]() ![]() ![]() ![]() ![]() 鄉民 , 長進一點 ,不要老是退回到這一步 ! 給點有內容的東西來聞香吧 ! 對 , 我引你的文 , 我就是說你 ... 不爽來告啊 !! 啊 , 對了 , r. 說網路上的 id 沒有人格權 , 我忘了 ... 別告我啊 , 我好怕啊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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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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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學弟啊 ! 你走這行 , 還不瞭解嗎 ? 我們在網路上有輸贏嗎 ? 有用嗎 ? 審判長的判決才是王道吧 ! 不用在這邊說一定會怎麼樣 , 一定 不會怎麼樣啦 . 我的見解如何 , 你的見解如何 . 幹嘛 .... 先把重點抓到 , 才有下一步啊 ![]() ![]() ![]() ![]() ![]() 此文章於 2010-03-25 07:31 PM 被 A RO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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