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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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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惡以寬
懲善從嚴 現在那些愛出鋒頭的人權團體在哪邊 ? 適法與否也在人之解釋 (大法官是人吧) 不管多嚴謹的法律 仍然是人在操控 (律師與法官基本上也算是人) 專業人士或不專業人士出包犯錯要罰 法官律師出包犯錯呢 ? 借前面網友一貼 http://udn.com/NEWS/OPINION/X1/2866476.shtml 看了看 真是諷刺 真是可憐 這樣還要什麼樣的真相 ??? 還要怎樣才符合你的期盼 ??? 法律本在於實踐正義,但在欠缺公平正義的司法體制下,有時法律反而變成殘殺正義的凶器,希望所有法律人在未來有權操作司法權柄時,能真正實踐正義,不要淪為穿著法袍的兇手。 ...不是我講的, 是良心講的, 沒有良心的人是不會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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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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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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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我覺得法官的說明滿奇怪,只會舉例,一些其它的例子,這要怎麼讓人心服?
其它的例子,未必會跟這個判例狀況相同,就算說他想強調,好心不見得不用負責,直接對判決內容說明不是很好,讓大家知道為什麼這樣判,否則說了等於白說。 此文章於 2005-08-27 04:41 P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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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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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你們不用吵了 這一件判決的重點 除非是法官判定陳是惡意 那樣的話是媒體亂來 不然都是好心反被咬又一件 不管事實如何 我們關心會不會對社會風氣有影響的是判決理由 雖然沒有判決書 看看發言人 和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2866589.shtml 陳忠行法官自己的話 他並不是認為陳是惡意 所以 他的確是判了一個讓善心人受害的判例 也就是社會大眾驚訝的決定 順便坑殺了台灣的弱勢團體 然後 引用:
對啊 要幫助他人 請先準備個上百萬吧和有前科的準備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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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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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陳忠行的回答上就有提到了,他想強調的是。 有善意而害人,不見得就能完全免責, 頂多是減輕其責,這才是他真正想說的話 如果有善意而害人摔倒,因為受害者損失較小 所以藉善意減輕其責之後,要原諒其行而『判為無罪』並非不可以 但若是因為有善意而害死人,減輕其責之後就未必就一定是無罪了 而判罰三百萬,付錢的未必是陳家,陳同學只是背上一個害死人的罪名 未必會有實際的判決。 而害死人的確是事實,難道善意而害死人,就代表死的人不是死人嗎? 顏家告的是陳家,但他真正針對的對象,要求負責的是學校呀。 而陳同學也許不是惡意,但校方的態度到底是不是惡意,那就要看雙方的說詞那一方是說謊了。 此文章於 2005-08-27 05:05 P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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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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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請問那位同學至今沒有付出代價也沒判過罪嗎 ? 他惡性重大 不道歉 不悔改嗎 ? 你或法官要怎樣給他多安個罪名才能符合你的期望 ? 引用:
愛說笑 所謂的未必是某人付錢只是猜想 真正要做 就做的漂亮 指定要學校賠款 指定要學校改善 指定要政府修法 這樣幾乎人人稱善 不是要一位同學賠300萬...這就像是懲罰性賠款一樣, 還要再道歉一次以還清白與公道 除非某些人鱉腳又貪心 不然怎會出這種餿主意 (誰覺得這主意十分優良的請舉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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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的醜陋就是,會在無權、無勢、善良的人身上挑毛病,卻在有權、有勢、缺德的人身上找優點。當無權、無勢、善良的人受到傷害的時候,還會站在所謂的道德制高點上,假惺惺地勸說無權、無勢、善良的人,一定要忍耐,一定要大度。 此文章於 2005-08-27 05:19 PM 被 u8526425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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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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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哪敢哪敢∼哪敢跟您相提並論∼ #519 自己可有提出兩造的說詞,只不過自己寧可相信班上同學的說法∼ 因為那是整班學生聽見的∼而非當事人一家聽到的說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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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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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晚報社論 一個「三輸」的糟糕判決 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2866843.shtml ... 然而高院的解釋,助人須「好心也要小心」,本身就很引人爭議。高院如何「認定」陳同學「不夠小心」呢?換言之,如果高院採「相信」陳同學已非常小心,卻仍因天雨路滑而肇致跌倒悲劇的話,這案子就可能出現完全不同的判決!很可惜,高院法官給人的感覺是,關起門來專就法條斷案,忽略了這判決的「失當」,對整體社會所造成的「激盪」。更糟糕的,對已經很弱勢的玻璃娃娃們,甚或,對其他企盼民眾經常伸出援手的弱勢團體,這判決不啻造成「寒蟬效應」,徒然助長「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冷漠意識,這會是高院判處陳同學負賠償責任時的本意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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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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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 現在沒有說是陳同學要獨力1人負擔全部的賠償金額吧... 別被霉體給誤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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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1999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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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出什麼代價? 叫學校不必叫救護車 他十分鐘後到 結果他花了50分鐘才到 怎麼都沒交代一下這40分鐘他到底在哪裡、做什麼? 感覺上這個人就是嫌自己兒子累贅 所以...哼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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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喜歡的女孩 很會吃醋 又性急 愛哭 易怒 但是 她的微笑.... 就是我最大的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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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光碟托盤
文章: 1,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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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啦 為了自保 現在在台灣有什麼理由幫助他人呢???? 這不就是大家在講的嗎???? 還有原來第一審的法官是白痴啊 引用:
那為什麼不判一定是學校賠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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