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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S.P.B.
文章: 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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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是檢察官還是法官? 還是特偵組的人員 有證據嗎? 我都沒有,只好等著看結果 結果都沒出來之前,我知道有素養的人應該不會先下定論 除非自己有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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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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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非常接受你的說法。 不過,我有最後一點要強調: 如果今天我在htc上班,我盜賣公司機密及技術。 我在htc上班的資格就沒有了,因為老板要保護公司的機密及技術。 可是htc可以因此就說我現有的一切財產或是我個人起始在htc至今所有的盈利都是不法所得而要全數追回嗎? 我一直都說的很清楚,王先生想要保全自已的立委資格我沒有特別的意見,但是他的黨藉是根本就不能再有。因為為什麼一個無黨藉的立委不能成為院長? 絕對不是我要強詞奪理。 此文章於 2013-09-19 07:24 PM 被 Christin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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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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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誰跟你說個無黨藉的立委不能當院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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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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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法院應該判他不能保有黨藉,只能保有院長資格。一開始就判錯了。要不然就是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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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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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為什麼法院要判他保有黨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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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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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觀念你錯非常大,即使是自願簽下的契約、依然不能違反法律 就像老闆叫勞工簽自願放棄勞保、退休金 在法律上勞工簽了依然無效 你簽契約自願當某人的奴隸,在法律上一樣不會保障這種契約 因為這些契約都是違法 就算簽下類似禁止幾年同業競爭條款的文件 如果公司沒有做適當補償 法院也可以用違反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給予取消 沒有任何民間組織契約、規章可以逾越法律、憲法規定 即使你自願放棄、不願接受保障 簽下白紙黑字也一樣、你最好記得這一點 前面我也貼了、即使在私人公司 老闆用法院不能同意的講法解雇員工、同樣可以判解雇無效 並不是說私人公司你想怎麼玩員工、就可以怎麼玩 就像你講htc的例子並不恰當 盜賣技術是於法有據的背信罪、同時違反公司的工作守則 要炒人當然名正言順 此文章於 2013-09-19 08:47 PM 被 idem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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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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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非主流跟主流相爭
下場通常不太好 老闆要炒員工魷魚 就算硬待著恐怕也會很痛苦的 員工就算沒錯 也要"知所進退"(連老闆都給這樣的暗示了 此文章於 2013-09-19 08:58 PM 被 yaohoung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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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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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會試著跟一位不是學法律的人解釋法律的! 首先,說您開啟烏賊模式是因為您一直賴我沒有說過的話,前面已經說過你賴我那些話,所以就不贅述了! 其次,法院為什麼判王先生保有黨籍,是因為民事訴訟裡有一種制度叫假處分;因為王先生對車輪黨提起"確認黨籍存在之訴"誰勝訴還不知,所以法官認為有必要同意王先生的假處分聲請,以免未來"確認黨籍存在之訴"由王先生勝訴後,王先生無法取得勝訴應有之訴訟利益(即任期未滿的立委職權及院長職權)。假處分暫凍結王先生的黨籍狀況是法律的一種制度,未來除非假處分被北院或上級法院廢棄,否則凍結的狀態會持續到"確認黨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為止。這是民事訴訟法的一種保全制度,在日本、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的國家都有這種制度,並不是台灣獨有,所以您不用覺得奇怪。 我也願意再說一次,柯先生依法可送立院紀委會,也可以他自己認錯辭職;檢方根據特偵組的監聽譯文,認為該"疑似關說"的行為有犯罪偵察的必要,也可以對柯先生啟動偵察,這都是目前依法能做的事。但柯先生有沒有罪,該怎麼處理,由誰處理,一切都要依法,不能您在這裡說了算,或是憑您的感覺爽不爽而定。退一步言,如果柯先生的行為不可取但暫時未被處罰,可能也是暫時性的,或者未來會修法補強部分法律漏洞,故不代表以後大家都可以學他,對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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