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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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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於涉世未深的小女生,用謊言騙上床,就算法律制裁不了,鄉民的正義還是不會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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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2,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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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依當事者說法
被害之後,只好假裝自己愛上加害者以減輕痛苦 但其實沒解決問題,傷害持續存在 另外有一種是被害人會愛上加害者的症候群 叫做斯德哥爾摩症候群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80%99%E7%BE%A4 包含金庸小說也有類似情節,某魔教分子去強擄正派女子 然後正派女子反而愛上魔教分子,替他說話,遭正派唾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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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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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師們的無辜如同海公公那一罈奈米屌,我是看不到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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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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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妍台北演唱會
2017 TAEYEON solo concert "PERSONA”in TAIPEI 三天中的哪一天,三種票價的座位,都可以 有搶到多的票的同學拜託私訊我,我真的會感激你的QQ 走投無路,出此下策,不是搞笑文 有重度憂鬱症太妍演唱會可能是根浮木抽離那個世界,把你拉上岸,如果買到可能不會死, 走投無路,不是搞笑文看起來有點怪 此文章於 2017-05-03 08:08 PM 被 tifg7092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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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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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律的基礎是法哲學,包含倫理學、社會哲學、實踐哲學。法律會修改。 修改的基礎還是法哲學。 法條只是現在操作的現象,社會大眾如果覺得不適用,是會更改它的。 所以法律是會進步的。 法條如此規定,只是說,我們現在拿他沒皮條。 但不表示,我不能譴責他,不能用合法手段抵制他,使其在這個社會難以立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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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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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蠻有可能是精神依託的 畢竟會帶給人們正能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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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14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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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老公如果跟她住在一起就可以阻止她自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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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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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 十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 237 條 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 相婚者亦同。 第 238 條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 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者亦同。 第 240 條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 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1 條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2 條 移送前二條之被誘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 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3 條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第二百四十條或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被誘人為猥褻之行 為或****,而收受、藏匿被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44 條 犯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 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245 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 訴乃論。 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 妨害性自主罪 未滿十六歲 沒啥好說 犯了此條 根本沒有後來的事 至於小說虛構的情節13歲 剛好是未滿十四歲最重的…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第239條(通姦) 第240條 (誘拐)兩方強碰 徒刑一年以下相對於三年以下 不如拚了 寧願被關一年 也要對方三倍奉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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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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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的被害人
就不會成為通煎的加害人 兩個是不能並存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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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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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愛情的本質就是一種自我催眠 妳自我催眠的再深也不會影響妳愛的人 反而會患得患失,更難讓對方愛上妳 妳無法讓他陷入自我催眠的迴圈就徹徹底底的輸了 深深愛上一個不愛妳的人很慘,離開他更慘 跟他在一起的時候雖然痛苦但也有快樂的時候,一離開所有回憶都變成痛苦,而妳無時無刻都停不住回憶,畢竟那過往種種曾充滿妳心,對一個不愛妳的人放開心房就是這麼慘 但愛情的本質就是一種自我催眠 所以一旦發現對方不愛你的時候,就應該果斷脫離 因為"情緒"是加深印象的最好方式 待在對方身邊,情緒起伏越大,就會陷得越深,越痛苦 覺得身處地獄並不是最痛的,天堂與地獄同時存在那種撕裂靈魂的感受才恐怖令人絕望 總之,有類似遭遇的,直接離開不用留戀 待的越久越痛苦 是,只要有一絲希望就不想放棄,但要讓一個嘴上愛來愛去,心中沒有妳的人愛上妳,這成功機率太低太低 小痛階段就該斷,不要等到痛不欲生,活不下去才想離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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