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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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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在歧視方面 沒有全面性的禁止法條 比較有印象的例子是 有店家放狗與XX人不得入內的告示 好像也沒怎樣 不過XX人並不是住在這 如果是的話 那恐怕又不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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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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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真心覺的.. 用法律強迫教會替同志舉辦婚禮是很荒謬的行為。 當然啦,哪天牧師或神父想替同志辦婚禮那當然也是他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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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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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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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 所以重點是. 法律可以干涉信仰到什麼程度, 過度干涉還叫作民主自由嗎?或者是停止思考只要法律說的就算? 以及個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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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此文章於 2016-11-22 02:14 PM 被 EAC21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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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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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個問題要看你認為 法律規範的目的是.... A,防止具有扶養義務的人跑票 還是 B,阻止更多的人加進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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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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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傾向民事結合(civil union)來取代婚姻(Marriage)
然後Family改成Gamily husband改成gusband wife改成gife father改成gather mother改成gother 這樣才不會變成少數人強迫多數人改變生活認知及習慣,充份保障異性戀的權利,同性戀的權利也有保障。大家都不會混洧,各玩各的很公平。 啥…你說這是歧視?自卑的人才會覺得與別人不一樣是可恥的,有自信的人通常樂於與眾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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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6 您的住址: NewTaipeiCity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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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看這句的話,這樣看起來已經像是科幻作品之中的未來的烏托邦世界所描繪的情境了。 日本科幻漫畫 銃夢,裡頭的其中一個社會的世界觀”沙雷姆“裡頭有個設定是: CCM - Child Care Manager CCU - Child Care Unit 乍看之下感覺很類似。 問題是,現在就要在現實社會實作兩百年甚至五百年以後的社會的世界觀,會不會過早??? 此文章於 2016-11-22 03:19 PM 被 FLYFLY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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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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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改個名字而已嘛,沒那麼難,技術上沒難度,也不會侵犯多數異性戀的生活認知,我想異性戀應該也不會反對。各玩各的,互不侵犯,不用兩百年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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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6 您的住址: NewTaipeiCity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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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英文社會我是不知道,但是中文漢字社會,改個詞彙真的會差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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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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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哈哈哈,修法通過後,身份證上無父無母,只有家長1和家長2……個人覺得這個規定只有同性戀要用,不要強迫異性戀用。不過就同性戀的性觀念開放程度,可能家長可以加到99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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